國道超車道的立法目的與詳細因果關係。


看到小賢子 wrote:
台灣的高管規則在塞...(恕刪)

說"例外"的話
可是要"舉證"自己有"最高速限"喔

原則法與例外法區別的實益,在於是否適用、解釋態度以及舉證責任分配的不同。在是否適用方面,符合原則規定應適用原則法不適用例外法,符合例外規定則適用例外法不適用原則法,故其間的關係並非如同普通法與特別法僅為優先適用與補充之關係。在解釋態度方面,例外法應比原則法採行更嚴格的解釋態度,以免例外過多而否定原則規定。在舉證責任分配方面,適用原則法的事實應由原告舉證,適用例外法的事實應由被告舉證。惟此等分類是相對而非絕對的,由於時代的變遷,例外法亦可能成為原則法,原則法亦可能成為例外法,故仍須根據規範目的及條文內容予以具體判斷。
katana057 wrote:
本樓主文 二 看完再...(恕刪)

只有你把「阻塞」這詞,限定為超車道專用詞,
某些時段不就是為了解決,大家下高速公路交流道時車道阻塞,
就又立了規則,開放路肩行駛,你要再去批評交通局違背母法吧。
看來有人不太明白"超車"的法規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地段超車。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是誰不想"跟車"呢?



yan49516 wrote:
只有你把「阻塞」這詞,限定為超車道專用詞,
某些時段不就是為了解決,大家下高速公路交流道時車道阻塞,
就又立了規則,開放路肩行駛,你要再去批評交通局違背母法吧。


胡說,我可沒這麼說,
我說是"其他車道""堵塞""沒關係",
"堵塞"在高速公路的法律上只"關係"到超車道,
開放路肩並沒有違背母法,
母法並沒有規定路肩使用規則,
只有說未依規定使用路肩(33-1),而"規定"是授權子法負責的。
(怕你忘記喔,再次提醒你,超車道在33-2,並沒有授權給子法)

8924132 wrote:
看來有人不太明白"超...(恕刪)

高公局另有法規你不去看,拿不是用於高速公路上的法規說理,
你就別添亂了。

katana057 wrote:
"堵塞"在高速公路的法律上只"關係"到超車道,

你真以為高速公路上的超車道,只有是最內側那一條嗎。
8924132 wrote:
說'例外'的話可是...(恕刪)


台灣是無罪推論啦!
是警察要證明達不到最高速限才開單!
而不是自己去證明已達最高速限來撤消罰單!

看來高管規則8-1-3是有人看不懂字意了!

看到小賢子 wrote:
台灣是無罪推論啦!
是警察要證明達不到最高速限才開單!
而不是自己去證明已達最高速限來撤消罰單!

看來高管規則8-1-3是有人看不懂字意了!


法律系看到你這麼說,會崩潰喔,
無罪推定原則是用在刑法上的,
誰跟你亂套在行政法...

yan49516 wrote:
katana057 wrote:
"堵塞"在高速公路的法律上只"關係"到超車道,


你真以為高速公路上的超車道,只有是最內側那一條嗎。


我真的看不懂,這兩句話到底有什麼因果關係...
8924132 wrote:
說"例外"的話
可是要"舉證"自己有"最高速限"喔



行車速度多少只有執法機關說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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