疲勞駕駛危險度不亞於酒駕,為何都沒有受到重視?


mark0826 wrote:
你法學邏輯應該比法...(恕刪)

雖然我也很恨酒駕

但法律不能這樣兒戲

這種只能當情緒話發洩而已,真的這樣修,後果不堪設想

很多交通違規會被無限上綱

"因為酒駕是危險行為,所以酒駕等於故意危害他人,故為有意殺人"

如果要這麼認定的話

"因為闖紅燈是危險行為,所以闖紅燈等於故意危害他人,故為有意殺人"

"因為沒打方向燈是危險行為,所以沒打方向燈等於故意危害他人,故為有意殺人"

"因為疲勞駕駛是危險行為,所以疲勞駕駛等於故意危害他人,故為有意殺人"


想用刑罰嚇止酒駕

要做的其實是修法提高酒駕的刑罰,而不是歸類到故意殺人








暴君 wrote:
雖然我也很恨酒駕但...(恕刪)


美國酒駕

美國各州酒駕罰責不盡相同,以加州為例,血液酒精濃度超過 0.08%、吐氣濃度達每公升 0.28~0.55 毫克就算酒駕,初犯若無造成他人受傷,處以 1,500-1,800 美元(約 5 萬-7 萬元台幣)罰金,且吊銷駕照 6 個月以下的期限,加上社區服務、留下案底紀錄等。

累犯則加重懲處,車上會被裝上特殊裝置,開車前得進行酒精測試,未通過則無法發動引擎,被抓到最多還得繳 1 萬美元(約 33 萬元台幣)的罰金,若在觀察限期內再犯,即使沒有造成任何人傷亡,也會被控二級謀殺罪名,更重可處死刑


如果美國直接酒駕撞死人,會直接以二級謀殺罪起訴(20年以上到無期徒刑)




日本更特別

雖然不是殺人罪
但在日本酒駕會通知所屬公司
而且
日本高壓社會風氣,非常痛恨酒駕
以日本的企業個性會直接開除
所以酒駕=失業..上了年紀失業,嘿嘿,和判死快沒兩樣了
CcCManCcC wrote:
美國酒駕 美國各州...(恕刪)


一級謀殺
英文為first-degree murder,是指非法施行殺人行為且兼具「殺人之意圖」及「事先預謀計畫」者。以及殺害警察、法官、政府要員、證人和殺害多人、以殘忍手段折磨被害者死亡的行為。

二級謀殺
有殺人的故意(這裡是指行為人本身對其殺人行為有認知),而其殺人行為並非經預謀或計劃,且非出於義憤者。
死亡結果的產生乃是肇因於行為人之危險行為且行為人對其危險行為有未加以注意的明顯過失。


雖然各洲法律會有所不同

但基本上美國的二級謀殺在定義上等於台灣的過失致死

所以僅僅只是不同國家的名稱有所不同而已

你若想要新增加一條酒駕致死罪來加重酒駕刑罰我沒意見

但把酒駕歸類到故意殺人那就不行了

這樣會讓故意跟過失的界限變的很模糊,進而讓很多行為都能歸類到故意殺人
一個小路人 wrote:
知名歌手張雨生就是因...(恕刪)

看你根本就是酒駕被抓不爽啊
笑死
暴君 wrote:
一級謀殺英文為first...(恕刪)


台灣殺人罪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美國二級謀殺罪

二十年以上至無期徒刑

看洲還可能死刑吧


美國的二級謀殺比台灣殺人罪還嚴

台灣當然直接跟進到殺人罪就好了


至於我覺得
清醒時人都知道酒駕可能至人於死
當然如果無法克制酒後開車衝動,那就自己禁酒,這是可以選擇的
但是無法克制開車衝動,又無法禁酒。

代表存心故意。故定義為殺人犯沒問題

頂多叫做隨機殺人犯
softgy wrote:


延伸題! 並無任...(恕刪)

前兩天是愛超速的牽拖酒駕,現在換是愛酒駕的要來牽拖疲勞駕駛嗎?
CcCManCcC wrote:
台灣殺人罪殺人者,...(恕刪)

前面也說了

如果你的訴求是酒駕罰太輕了,那要做的是加重酒駕刑罰,我完全贊成

而不是看故意殺人罰比較重,就把酒駕當故意殺人

法律不能這麼兒戲

況且

假設社會真有這麼大一股能量讓政府重視酒駕讓法案進立法院去重新修法了

那也是直接加重酒駕刑罰還來的比較簡單有力

你把酒駕當故意殺人,法律學者就先跳出來反對了,只會增加修法阻力

好不容易都要修法了,又何苦沒事增加自已的麻煩?

暴君 wrote:
前面也說了

如果你的訴求是酒駕罰太輕了,那要做的是加重酒駕刑罰,我完全贊成

而不是看故意殺人罰比較重,就把酒駕當故意殺人

法律不能這麼兒戲

況且

假設社會真有這麼大一股能量讓政府重視酒駕讓法案進立法院去重新修法了

那也是直接加重酒駕刑罰還來的比較簡單有力

你把酒駕當故意殺人,法律學者就先跳出來反對了,只會增加修法阻力

好不容易都要修法了,又何苦沒事增加自已的麻煩?


法律可以玩的比你想的還多

事實上就是台灣法律太輕

法律學者只會講一堆屁話,上了法院被法官打臉而已

只會講一堆法學理論,實務上完全沒人鳥



前面有看到嗎?酒駕沒有出事都可以視為二級謀殺,死刑

未肇事都可以處以死刑喔!

台灣最該改的是法律和解釋法律的人

特別是酒駕,應該直接獨立立法

特別法不受現有刑法的規範
車禍造成人員24小時內死亡的分類為A1車禍.
大家非常痛恨酒駕, 新聞天天報導又有孝子被酒駕撞死了.
其實台灣酒駕至人於死的個案數和比例是逐年下降.
警政署網站都有歷年報表, 自己去查就知道

去年更下降到5.93%, 台灣民眾並非是那麼不可教化, 大家都有在改啦!

原因怎麼都沒有疲勞駕駛? 因為沒有人會承認自己疲勞駕駛啦, 上法庭先輸一半, 反正也沒人看得出來. 疲勞駕駛隱藏在這些違規之中.

以去年來說
肇事車種以「機車」638件(占44.49%)最多,其次為「自用小客車」347件(占24.20%),「小貨車」152件(占10.60%)再次之,「大貨車」116件(占8.09%)居第4. 台灣機車太多, 這可以理解
但是以車輛數量比來看, 106年每10萬輛機動車發生A1類事故6.64件,其中以「自用大客車」121.18件最多,「客運公車」114.09件次之,「大貨車」69.45件再次之。
這些開大車的職業駕駛撞最容易撞死人, 國家該做的應該是防止這些職業駕駛過勞, 設立制度監督工時, 停止免慣老闆對員工的壓榨.
酒駕雖然可惡, 但只佔較小的比例.
一個小路人 wrote:
法律可以玩的比你想...(恕刪)


關於二級謀殺

前面也說了

雖然每個洲的量刑有所不同,但美國二級謀殺等同於台灣的過失致死

只是名稱不同而已

請去看一下一級謀殺跟二級謀殺的差別

不要看到"謀殺"這2個字就認為都是故意殺人

這只是英翻中造成的一些語意模糊而已

請看法條中的說明解釋


關於法官

我怎麼覺的法官被打臉的次數比較多?

不然何來法匠、恐龍之類的戲稱?


關於刑罰

你要立專法我沒意見,我也贊成

我從頭到尾都沒有認為酒駕不夠重

只是不贊成把故意殺人罪拿來亂用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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