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天賦人權都不懂。 台灣教育要加油了
自由的雲 wrote:
高速公路這種...(恕刪)
J-Mobile wrote:應注意「且能注意」而未注意條文本來就有其意義,惡質的媒體老喜歡用聳動的標題衝點閱,讓大家以為恐龍法官很多。事實上,沒水準的記者跟法官哪個比例高?值得探討。再者,與其討論要不要廢除類似這種條文,更好的做法是改善裁判品質;就像與其討論機車可不可用國道,不如討論如何過濾掉亂開亂騎、破壞車流順暢的駕駛行為。因為人若亂來,開車上路比騎車上路還可怕,結果現行制度是素行再不良,只要開車就能上;再安分守己,只要騎車就不能用。
先去把應注意而未注意惡質條款廢除...(恕刪)
J-Mobile wrote:
先去把應注意而未注意惡質條款廢除, 還有ETC車牌辨識的問題解決再說吧!...(恕刪)
Mikadoyakumo wrote:同性戀不是選擇,他們無法選擇成為異性戀,就跟你無法選擇讓自己成為同性戀一樣。
雙性戀或許有選擇的機會。...(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