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不知道高速公路內側車道的 用途 跟 使用時機 嗎 ??

劉奕兒612 wrote:
請勿亂套法規 ---...(恕刪)


就現實面白話點來說 .


前車也沒義務讓你
高速公路超車是變換車道超車 不是請前車讓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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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喔 ,國道警察 有說過 ,自己是前車開慢車的話,不當路隊長, 有義務必須變換車道 讓後車在超車...
而不是讓後車去變換車道 再回到內車道,這會是車禍風險機率增加而已
就算你抱持110,後方已經追上你,不管後方開多少 就是要禮讓後方超車


不懂的話 看德國這樣做


德國謹慎的法規


在不超車的情況下請靠右行駛
這是台灣法規也有說過的 ,台灣人對法規太淺薄...

正常來說 ↓
內車道110 中車道100~110 外車道就是60~110 這樣才對
感謝分享。 希望大家可以懂得疏洪的原理。不要再佔用超車道,增加道路交通的效率。
herblee wrote:
並不是
以為最高速限...(恕刪)
劉奕兒612 wrote:
這種慢速超車是塞車的...(恕刪)


兩線道
外線車 低於70 60 肯定塞了一整排
這樣的前提下 內線哪有本事跟膽子繼續保持開90 100啦
可能隨時會穿出一台到內線
好歹也為前車安全設想一下 不需逼人太甚

慢速超車沒關係 是超車完
把超車道讓出來 給別人超車
不要讓後面一整條路都
跟著這 自以為 合法安全 緩慢使用內線

超車道 又沒管速度的前提 任何用路車都可以用
只要 超車完 (你已經不想超車了)
要退出來給其它需要的車
而不是設定個速度前提 就能當仁不讓

要尊重慢車用路 也請慢車給其它車用路空間

只想開95 100 ,那就中線找一台你覺得車速適合的 跟著
把內線讓給其它用路人
不是一直占著 慢慢開 等到要下匣道才離開
這種自我中心的用路習慣
是會被全部由中線超車你的駕駛 問候老木的

為了安全 錯誤的觀念
讓老木被問候 沒幾百次 也好幾十次
很不應該啊
最下方為有關國道超車及內車道超車道的相關法規,整理一下法規及關連內容可以得出下列資訊。
  1. 交通部交路字第11583號函,僅說明有關汽車超車規定須遵守交通安全規則第97條、98條及101條,而這3條法規僅提超車前須用燈光及喇叭示意超車(須符合規範)且不得逼迫前車。而前車如聞後車示意超車時,若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標示允讓。當完成超車並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回原行路線。
  2.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中關於超車及車道使用部分規範未保持安全距離、未依規定行駛車道、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不依規定使用燈光及違規超車的處罰方式,並規範道路內車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3.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規範了違規超車的罰鍰,該項第4點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與第5點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為違規之行為。
  4.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是依據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6項規定訂定,其中第8條第1項第3款說明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第9條則說明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5. 綜合上述相關法規說明及法律位階順序來判斷後個人解讀是,在內(超)車道中前車已於法定最高限速行駛下,在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及在堵塞行車之狀況下(例如內、中線車輛併行...)前車是需禮讓後車超車,除前述所提之原因外小客車在國道上是可用法定最高限速行駛在內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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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交通部71.05.17.交路字第11583號函
公(發)布日:071.05.17
本  文:
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0一條有關汽車超車及讓車規定,應適用於同規則第九十七條之雙車道。
二、有劃線雙車道,除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七條規定外,並應依同規則第一0一條之規定超車。至於在四車道,應屬變換車道超越,其行駛應依同規則第九十八條規定。(交通部71.05.17. 交路字第一一五八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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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97 條
汽車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均應在遵行車道內行駛。
二、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內。
三、在劃有行車分向線之路段,超車時得駛越,但不能並行競駛。
四、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汽車在設有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除應依前項各款規定行駛外,於快慢車道間變換車道時,應顯示方向燈,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第 98 條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大型汽車在同向三車道以上之道路,除準備左轉彎外,不得在內側車道行駛。
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駛。
三、執行任務中之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
四、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五、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或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六、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不得占用轉彎專用車道。
汽車在調撥車道或雙向車道數不同之道路,除依第一項各款規定行駛外,並應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行駛。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
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汽車遇幼童專用車、校車、身心障礙者用特製車、教練車或執行道路駕駛考驗之考驗用車時,應予禮讓。
汽車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等執行緊急任務車輛之警號時,應依下列規定避讓行駛:
一、聞有執行緊急任務車輛之警號時,不論來自何方,均應立即避讓,並不得在後跟隨急駛、併駛或超越,亦不得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二、在同向或雙向僅有一車道之路段,應即減速慢行向右緊靠道路右側避讓,並暫時停車於適當地點,供執行緊急任務車輛超越。
三、在同向二車道以上路段,與執行緊急任務車輛同車道之前車,應即向相鄰車道或路側避讓,相鄰車道之車輛應減速配合避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四、執行緊急任務車輛得利用相鄰二車道間之車道線行駛,而在車道線左右兩側車道之車輛,應即減速慢行分向左右兩側車道避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五、執行緊急任務車輛行經交岔路口時,已進入路口之車輛應駛離至不妨害執行緊急任務車輛行進動線之地點;同向以外未進入路口車輛應減速暫停,不得搶快進入路口,以避讓執行緊急任務車輛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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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三十三條(不遵道路管制規則之處罰)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三、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四、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五、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十六、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
十七、輪胎胎紋深度不符規定。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前四項之行為,本條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適用該規定。
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第四十七條(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違規超車)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地段超車。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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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8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四、載重之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聯結車行駛於長陡坡之下坡路段,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外側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五、車輛行駛於設有爬坡道之長陡坡路段,其時速低於最低速限時,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爬坡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六、拖吊車輛於執行拖吊任務時,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外側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及救濟車,必要時得不受車道使用之限制。但應依規定裝置明顯警示標識。
第9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跨行車道、迴轉、倒車或逆向行駛。
二、在路肩上行駛,或利用路肩超越前車。
三、在加速車道、減速車道或單車道之匝道上超越前車。
四、由主線車道變換車道至加速車道、減速車道、輔助車道或爬坡道超越前車。
五、擅自開啟或穿越中央分隔帶分向設施。
六、四輪以上汽車之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七、大型客車站立乘客。
八、車輛輪胎粘附泥沙致污染路面行駛。
九、車輛夜間行車時未使用燈光,或同向前方一百公尺內有車輛行駛,仍使用遠光燈。
十、拖拉故障車輛,使用非鋼質連杆。
十一、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二、於日間或夜間遇道路施工時,未按布設之施工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三、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取締而逃逸。
十四、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十五、非高乘載車道允許通行車輛,行駛高乘載車道。
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救濟車及吊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十五款之限制。經高速公路、快速公路管理機關核准之拖吊車輛,於執行核准路段拖吊任務時,得不受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限制。但應依規定裝置明顯警示標識或由警備車引導。
對於喜歡龜在內線車道以最高速限行駛沾沾自喜,

以為非常了不起,還得要搬法條上來論戰一翻的三寶人物,

匹夫告訴妳,匹夫超完車立馬回中線, 不管後方有沒有人要超匹夫車。

匹夫認識的的朋友中就有遇到對向爆胎,噴過中央安全護欄被撞上。

喜歡站用內線車道,要一直放佛曲,向上帝祈禱。

遇到一次妳就不能上01發廢文了!

祝妳好運。

佔用時間越長妳不能上來的機率越高,

就是三寶! 不知防禦駕駛。

喜歡站用內線車道的駕駛人,匹夫祝福妳~

遇到一次妳連哀嚎的機會都沒有。

herblee wrote:
是的, 沒錯 民...(恕刪)


本來以為這棟樓是市場罵街, 沒想到出現優質文章

感謝提出車道使用率的數據: 台灣國道的數字(匝道前) 41%(內) :39%(中):20%(外)
這也說明為什麼進入壅塞路段時, 內車道總是提早進入定點, 而中外車道車流都還能順順開一小段
也因此個人經驗覺得連環追撞常發生在內側車道
高速公路使用原則就是臨場應變,凡事相對沒有絕對~不是懂得法條就可以理直氣壯直直不踩煞車
超車也不能超速的前提下,超車的平均速度絕對低於最高速限

在中線需變換到內線超車的車輛就是所謂的「中速龜車」,

是哪門子的邏輯扯成內車道只能給中速龜車「超車」專用?
更快的合法快車卻不能走內車道?


就是有人看不懂中文要一直拗!
台灣就浪費一堆資源在這種網路白爛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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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https://www.freeway.gov.tw/Print.aspx?cnid=1688&p=2650

(一)選擇正確車道行駛
高速公路車道的使用規定,是依據不同車種(大、小型車)、不同車速(快、慢速)的車輛,應分道行駛之原則而訂定。目的是為了增加車流的穩定及行車安全。特別提醒您「內側道為超車道快車道」,「慢速車應行駛外側車道」等觀念。
oxxx wrote:
1.(我在中線)你無法舉證叭的是你
2.換紅斑馬在我位子 = 你等到紅單了



老實跟你說 .
可能性太低了 !!

高公局國道警察到目前為止 .
對於佔用高速公路內側車道 .
從未開出一張 "最高速限+10公里" 卻堵塞行車的罰單 .
等同於變相鼓勵合法佔用內側車道(超車道) .

法規有了 .
罰則也有了 .
但是高公局國道警察卻從未落實執行過 !!

所以高速公路內側車道(超車道)被佔用的情況眾多 .
高公局國道警察是最大的根源 !!
herblee wrote:
並不是可惜"車流理論...(恕刪)


高手,都可以做一篇論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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