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著前車走不讓就叫擋車? 你以為打了方向燈就無敵啊

fruits0800 wrote:
應該是行車記錄器大頭(恕刪)


對方明顯違規 還下車大小聲

我完全沒理他 完全走在自己的車道上 他硬要覺得我擋車

這樣我的問題?看來你都這樣開車的吧
說個故事, 下交流道塞車正常, 當然會有人想插隊, 我是一定讓, 因為我看過事故影片至少兩次就是因為不讓, 而那台車是停在外側車道大卡車油罐車...大型車輛在走的 , 結果油罐車一來, 看到車道停了一台車, 急剎, 橫掃千軍, 一共5台在停等的車輛遭殃,包括不讓的那輛......

我是一定讓的, 如果他是違規走雙白線, 我可以請他付費, 他付費我讓路, 大家安全。

PS.有時候此狀況是道路設計不良所致, 前因我不知, 但我知道不讓可能會有後果, 雖然錯不在我, 但是一旦被撞, 對的也是錯的。



c731125a wrote:
為甚麼要讓一下?(恕刪)
bombom123 wrote:
他早打燈了,也快下閘(恕刪)


我也不懂
為何要讓?
明知要要右轉下去,為何不早一點切入?
切入也是看準是機車才切入?
方向燈無敵?
如果樓主今天是汽車
他敢切嗎?
ado016435 wrote:
說個故事, 下交流道(恕刪)


說到交流道,
我目前遇過最難走的就是中和交流道,
南下方向的交流道主要是往平面道路走,
而北上方向則主要是往64走,
交會之後北上下來的車流在左側、南下的車流在右側,
接著會有一段說長不長、說短不短的路段可以變換車道,
通常都是險象環生,
右側的車流要上64就會往左側切,
左側的車流要走平面又會往右側切,
然後平面又分外線一車道僅能右轉、外線二車道則為直行,
所以往右切的車如果是下去後要右轉的,
必須要切換2次車道,
一旦外線一車道塞住了,
那就會有很多更危險的事情發生,
像是外二車道直行或左切的會被擋住,
要右切的車流切不過來,
更甚者有人衝太快而撞上去,
那當然有人會說干我屁事,
但是有所謂的蝴蝶效應,
還是會有一定程度上被影響到,
所以我還是秉持著佛心的態度能讓就讓,
別發生事情就好。

最後還是要抱怨一句:哪個白X設計出中和交流道的。
Raytq1849 wrote:
我也不懂為何要讓?明(恕刪)


還是會有這種人唷,
看到旁邊是汽車還是會硬切過來。
Thomas9999 wrote:
又一個斷章取義、沒開(恕刪)


又一個斷章取義、沒開過車的,這條文說的是兩車道匯集成一個車道,
樓主的狀況完全不同吧。


以下是目前相關判決:
"1.原告身為合法駕駛人,縱使該路段左側車道確係車多狀況,其仍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8條規定,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相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循交通法規行駛高速公路及變換車道,尚不得以車多作為其得行駛路肩之合法理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交字第 62 號行政判決)

並沒有說明這條法條是指兩車道匯集成一車道。而且是108年的判決,應該算新吧?

"被告於107 年8 月24日上午9 時20分許,駕駛系爭汽車,沿新台五路內側車道往汐止方向行駛,行經基隆市七堵區福三街、百一街口(新台五路口)而欲變換車道右轉進入福三街時,本應注意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且應禮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情形,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一切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右後方直行來車動態,疏未注意禮讓直
行車先行,即貿然自左側車道變換至右側車道,適同向右後方行駛於外側車道由原告騎乘並搭載其同事訴外人陳輝之系爭機車見狀後,急煞閃避不及,而與被告所駕駛之系爭汽車發生碰撞,致原告、陳輝2 人因而人車倒地,原告因而受有前額、左胸壁、右膝、左小腿挫傷,左肘、左前臂、右膝擦傷之傷害。此經本院依職權核閱上開刑事案件卷宗屬實。按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 駛外,並應遵守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 車輛先行。且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第1 項第4 款、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基小字第 1824 號民事判決)

上面這個,也僅只是左側車道變換到右側車道,法官用的也是98條第一項第4、6款,請問哪裡有寫到兩車道匯集成一車道???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1條第3款規定係在規範汽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然本件係在高速公路匝道路段,交通擁塞時處,而非在高速公路主道上行駛,與該法規規範對象、地點不同,不能等同視之。縱然本件違規事件發生在高速公路主道上,然因道路狀況而異,倘若前方車道有發生車禍、道路施工等因素致該車道無法前進,當交通擁塞時,該車道之車輛該如何變換車道?是否必須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第1項第6款「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再倘若全部道路擁塞時,該車道直行車接踵而來,並未有5至10公尺以上之距離,那變換車道之車輛是否永遠不能夠變換車道?次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第1項第4款規範交通壅塞時用路人之規定,應屬特別規定,而同條項第6款規定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係屬一般規定,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規定:「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故交通壅塞時應優先適用第4款,被上訴人依第6款所為原處分,難謂適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交上字第 349 號行政判決)

上面這個僅只是變換車道,並沒有說是兩車道匯集成一車道

"(五)按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注意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駕車於內側車道行駛,駛至基隆市七堵區福三街、百一街口(新台五路口),欲變換車道右轉進入福三街時,未讓直行於右側車道之告訴人機車先行,是被告駕駛行為容有過失甚明"(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基交簡字第 275 號刑事判決)

綜上所知,目前實務上有不少法官都是引用此規定,而且引用此規定時並不全是兩車道匯集成一車道的案例。很多時候都是變換車道的案例。

請問仁兄,到底是你沒開過車還是我沒開過車?我引用的判決裡面很多都挺新的喔,還是仁兄自認比法官專業??欠打臉吧!
要用身體捍衛路權,也是個人權力,尊重個人選擇。
萬惡黑貓 wrote:
以下是目前相關判決:(恕刪)

法官寫的很清楚, 只是你看不明白,
被打臉的是你.
里斯特 wrote:
法官寫的很清楚, 只(恕刪)

我不明白什麼,願聞其詳??
如果你要說的是禮讓直行車的問題的話,我上面根本不是在講這個,
而是針對那個回我文說這條規定只能用在"兩車道匯集成一車道"的說法反駁而已。
萬惡黑貓 wrote:
我不明白什麼,願聞其(恕刪)

給你明示一下, 法官解釋是要解釋, 兩車一內線、一外線, 都要右轉進入同一車道, 並不適用9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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