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讓提升車禍死亡卻增 專家會診:道路設計殺人

最簡單的方法就是行人有專屬的紅綠燈信號,其他的車通通不能走。

對於一些窄路又會有經常左轉的道路也適用,不然一輛左轉車就堵塞整條路了。

每次禮讓行人
但是大部份好手好腳的人總是低頭滑手機慢慢走
看了就討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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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asha
真的 , 禮讓是互相的 ( 至少心情上是這樣 ) , 駕駛人該被教育 , 同樣的 , 行人也是該被教育的 .
daslebewohl wrote:
禮讓提升車禍死亡卻增 專家會診:道路設計殺人

「馬路如虎口」一詞近年在台灣有了驚悚新意:連續四年,台灣每年都有近三千人淪為車下亡魂。這樣的數字不會出現在已開發國家;台灣人民的十大死因,車禍竟是第六名,比許多低收入國家更嚴重,「馬路食人」,這是台灣之恥。

https://vision.udn.com/vision/story/122621/6007229
是的
德國車輛6,480萬,其中5730萬輛汽車和近750萬輛拖車。其中載客的乘用車4710萬,是台灣汽車775萬輛的6倍。德國的車輛密度(每千名居民692 輛) 是 台灣 (每千名居民336 輛) 的二倍
我國107年高速公路上共發生24,809件事故,但是 ,同年度2018年,公路長10倍的德國Autobahn ,總共只發生20537件交通事故。
為何德國車輛密度多台灣2倍,總數多6倍,車速平均142km/h高於台灣很多, 車禍卻比台灣還要少?
因為德國非常重視路權 , 也就是禮讓

台灣自稱禮讓提升??? 完全沒看到啊 ! 有禮讓嗎 ?
禮讓 就是讓誰先行 , 這樣就能以時間差錯開雙方, 而不會撞在一起

禮讓 就是遵重"路權" , Vorfahrt / Right of way "路權"(先行權) , 源自於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 本來就是 Give Way 讓道的規則 。
"路權/ 先行權/ Vorfahrt /Right of Way "是萬國公法 , 是早在50多年前, 1968 年,經全球交通專業人員開會(維也納道路交通會議) 討論之後的決議 , 寫成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 我國也是簽約國家 。
之後, 我國所制定的法律, 路權 規定 是依照公約 被寫進法條當中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道路交通公約 , 有專章說明 Right of Way 路權
Article 18 第18條
Intersections arid, obligation to give way 讓道

1. Every driver approaching an intersection shall exercise such extra care as may be appropriate to local conditions. Drivers of vehicles shall, in particular, drive at such a speed as to be able to stop to allow vehicles having the right of way(路權) to pass.
讓道 , 擁有路權者 先行
大法官釋字第329 號: 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公約),其位階同於法律。

誰先誰後的規則 , 是交通運作最基本的原理 。
在台灣 有"路權"這個東西嗎 ?

Vorfahrt / Right of way 應該是 "誰先誰後"通過道路 , 也可以翻譯為 "先行權"
不過, 這個名詞我國法規 是 白紙黑字 寫為 "路權"
安全規則第 10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要求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應遵守燈光號誌
燈光號誌 是紅燈和綠燈輪替的 , 黃紅綠燈輪換代表了 第四空間使用時間錯開 的時間分配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4 條第 1 項第 1 款 ,明定 行車管制號誌,以時間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
因此, 這個 "路權"(先行權) 是第四空間的 "使用道路的時間分配給誰"之規則, 並非僅限於 "三度空間", 使用多長/多寬/多高的 道路空間 , 路權 這個使用道路的權利區分,還包括使用時間的區分
"路權"含義不是僅限"三度空間" "使用權利" 的通行權 , 路權 還有必須"分配",有 (共享) ,禮讓 的意義
因為道路是共用的 , 公家用, 法律必須分配/指定/排序 每一台車的使用空間 , 每台車只"分配"到一部份道路空間的使用權利
而且 , 路權可以取得也會喪失 , 並非 永久持有
"路權"是輪替的 , 是所有用路人輪流 使用道路
輪到誰使用 , 誰就有路權

依照法規
路權(使用權利) 來自於法律之授權
擁有路權的一方能優先使用道路, 沒有路權的一方就有遵重它人路權的義務 , 並且禮讓
在法規所設定的時間區間之內, 唯一能使用道路的只有其中一方 , 才不會撞在一起

但是台灣社會卻毫無路權概念 , 打著爭取"路權"的招牌?卻以為是在爭三度空間?
以為爭的是 那一段道路可以走?那一段道路不可以走的問題?
不知道"路權"是 使用道路的時間
原本應該的"禮讓", 卻變成爭權奪路 ? 以為先搶先贏? 不記得"兩隻羊搶過狹橋"的悲劇?

專家? 土建只是交通問題的一部份 ?誤以為會撞在一起 只是 道路設計 這種三度空間的問題?

daslebewohl wrote:
台灣很多東西都很好,就交通是惡名昭彰的爛。全台灣第一爛部會交通部擺爛,人民不學習正確交通觀念。惡劣的駕駛習慣一大堆,錯誤的道路設計一缸子。真的是沒舊

列舉幾個常見的
開車騎車不禮讓行人,遇到行人不減速,不禮讓(你都開車了,是有差那幾秒鐘逆)
汽車摩托車有洞就鑽,一打燈就變換車道(當馬路打電動,撞到車可以重來嗎?)
巷口路口不減速(路都已經小了,開那麼快是要升天?)
右轉直接往內側車道開去,而不先保持在外側(駕照機腿換的,考照這直接扣32分下車知道嗎?)
老愛右側超車
大馬路沒車龜速開,把馬路當自己家
無號誌十字路口匯車入同車道搞不懂優先順序
地上標線不會看,不能左轉的路口隨便左轉
雙白線雙黃線大迴轉,只為求方便不繞遠路
2022-01-04 9:07 #1


是的, 台灣毫無路權概念
開車騎車不禮讓行人 ←違反路權 , 誰先誰後?不是先到先行,不是先搶先贏 , 是行人優先
汽車摩托車有洞就鑽 ←違反路權 , 侵入它人的路權範圍之內
這是很糟糕的 , 台灣 根本不知道有『路權範圍』這件事 , 才會有洞就鑽?不知道這個洞是用來做什麼的? ←這個洞是法律分配給它人的"路權範圍"
台灣只記得 路權沒有絕對的,而是相對的 , 不知道這句話原意 所指為何 ? 不知道這是指時間的輪替 , 每個人都輪得到,所以才說沒有絕對, 必須依法律輪流使用道路!
台灣很多人卻拿 "路權沒有絕對"這句話為藉口, 無限擴張自己?去侵入它人得到法律授予的路權?以遂行私心先搶先贏的蠻荒叢林法則? 不知道文明社會的"路權"因法律授權而得到法律之保障 ?

依據 跟車模型理論(Car-Following Theory) , 描述 車流是什麼 ?
車流保持 (車...安全車距...車...安全車距...車...安全車距...車...安全車距...車 )行進
依法, 留下縫隙?這個洞 ? 『安全車距』是用來做什麼的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三、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七、轉彎車應直行車先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四條規定: 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90.04.24.運安字第900002569號函
一般駕駛人在行進中,突然發現危險情況後即刻採取煞車措施,車輛必須空走0.7~ 0.8秒(反應時間為0.4~ 0.5秒,右腳由加油踏板移至煞車踏板之時間為約0.2秒,踩煞車踏板所需時間約0.1秒),才產生煞車效果(交通事故偵查學,吳明德著)。
煞車停止距離= 空走距離(反應時間+換腳時間+踩入煞車時間) + 實際煞車距離(實際煞車開始作動時間)

前車煞車時,後面的車是不是仍然往前行進, 前車剎車而後車仍在行進?是會消耗掉緩衝的"安全車距",造成安全車距縮短。
未保持安全車距, 突然轉向, "反應時間" 消耗掉緩衝的"安全車距"
就會造成追撞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5 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再看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8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
元以下罰鍰:
一、不依規定保持前、後車距離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 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法規明文 ,『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依法,這個距離是法規授予供後車煞停專用,這空出來的路權範圍,其它車不得侵入,供後車煞停專用, 因此, 是後行車未保持安全車距? 還是 前行車闖入『供後車煞停專用的空間』? 就要看是誰破壞了這個空間? 誰侵入它人的路權範圍 ?
前行車有洞就鑽? 侵入到後行車『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之內, 就會造成碰撞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8 條
六、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8條
四、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同樣, Newell's car-following model跟車模型 及 2秒鐘法則(時間車距) ,都是由車流理論化身為法條上之《安全車距》

未保持安全車距 , 變換車道侵入它車前方的 安全車距, 已經侵入 它人的"路權範圍"之內!
並不是撞到車身 才 侵入 它人的"路權範圍"之內!

同樣 , 後車 的路權範圍 不應該 侵入到前車的路權範圍之內

所謂「路權」之範圍,依據道路設計原理,及交通法規定義為:「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 45 條 2 款、4 款、12 款);
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 3.3 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 58 條1 款)為限);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
道路空間有限 , 設計本來就有上限 , 所有的道路都沒有辦法 負荷超出容量的車流
所以法律會安排誰先走, 誰讓誰 來調節
道路從來都不存在『天賦路權』這種事 ! 是法律在授予及收回"路權"
daslebewohl wrote:
巷口路口不減速(路都已經小了,開那麼快是要升天?)

台灣 毫無路權 概念 , 不知道支道車要讓幹道車先行 , 不能侵入它人的路權範圍
無號誌的路口「▽」之標線,白色「停」標字、八角形「停 」標誌、倒三角形「讓 」標誌等,紅色閃燈 均係代表行駛於支道上,駕駛人須暫停讓另一方向之幹道車輛先行通過
這個暫停必須是完全停止 , 停等到 路權優先的車輛先行之後

daslebewohl wrote:
右轉直接往內側車道開去,而不先保持在外側(駕照機腿換的,考照這直接扣32分下車知道嗎?)

行車靠右
車道線 劃分了不同的路權範圍 , 變換車道 要閃開 別人的"路權範圍"
所以不能 "螃蟹橫行 "

daslebewohl wrote:
老愛右側超車

行車靠右, 如果每台車都一一靠右了,超車只能走左邊 ,所以不可能右側超車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道路交通公約 , 有專章說明 Right of Way 路權
Article 18 第18條
Intersections arid, obligation to give way 讓道
1. Every driver approaching an intersection shall exercise such extra care as may be appropriate to local conditions. Drivers of vehicles shall, in particular, drive at such a speed as to be able to stop to allow vehicles having the right of way(路權) to pass.
讓道 , 擁有路權者 先行
路權來自於法規 , 每台車在道路上那一個位置? 必須依法律分配/指定/排序

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 。

依據我國簽署過的"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規定有每台車在車行道(Carriageway)上的位置! 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邊沿
這就是行車儘量靠右的條文 , 怎麼可能一次變換二個以上車道做 螃蟹橫行????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文件上是有"中文正體漢字"的 "秉本國政府正式授予之權" ,謹簽字於本公約 ,以昭信守
簽名的 Liu Chieh 劉鍇, 是中華民國駐聯合國常任代表
白紙黑字
"文件上是有"中文正體漢字"的

我國所制定的 交通法規, 並不能天馬行空 ! 路權 規定 必須依照公約 被寫進法條當中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三條 遞約國之義務
一、(一) 締約國應採適當措施確保其領土內之現行道路規則在實質上符合本公約第貳章之規定 。


我國法規因此和維也納道路公約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有完全相同的"Give Way"條文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超車Overtaking , 其實包括了二次變換車道 + 左側超越Passing
有安全車距之後, 超車必須要回到原車道

daslebewohl wrote:
大馬路沒車龜速開,把馬路當自己家

依據 維也納道路公約第七條 一、用路人應避免可能危及或妨碍交通、危及人身或損害公私財產之任何行為。


依據 維也納道路公約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 慢車靠右 , 讓出左邊的車道,就不會擋到後車

daslebewohl wrote:
無號誌十字路口匯車入同車道搞不懂優先順序

這優先順序 就是 "路權"

daslebewohl wrote:
地上標線不會看,不能左轉的路口隨便左轉

標誌、標線 , 這還是 路權 問題

daslebewohl wrote:
雙白線雙黃線大迴轉,只為求方便不繞遠路

路權 優位 : 標誌 優於 交通規則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貳章 道路規則
第五條 標誌及號誌之法律地位
用路人應遵守道路標誌、 交通燈光號誌及道路標線之指示,即使上述指示似與其他交通規則牴觸亦不例外 。


路權 優位 :
左方車應讓右方車先行(規則)<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標線) < 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標誌) < 應遵守燈光號誌 < 交通指揮人員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 條第二項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sssex9802pp2
你講得沒錯 但問題是道路設計不良 加上 大量違規停車和左轉車要等待對向直行車和等待行人慢慢穿越人行道因而占據車道致使交通嚴重堵塞 建議大家可以用空拍機來探討究竟是什麼原因造成交通惡化和事故
跟標線沒啥關係,人是最大的問題

有沒有人要跟我賭,我就在仁愛圓環

第三個車道不變道一直繞圈

不用幾圈我就被撞了
herblee
標線是法律在劃分一個個車道區分的基點, 所以是『路權範圍』, 標線內擁有路權先行 。台灣不懂路權, 所以都改成紅綠燈, 不知道紅綠燈也只是代表,顯示路權歸屬於那一方,路權優位號誌優先於規則
pighead.jen wrote:
我搞不懂為啥政府不擴(恕刪)

真的, 日本20年前就有行人跟車輛分開號誌.
才不會每次右轉車輛為了讓行人, 等了兩輪燈號都還無法右轉
herblee
行人和車輛交會的路口,行人有優先路權, 汽車一定要停等, 如果要讓汽車先行於行人,依照路權優位, 號誌優先於交通規則,於是設號誌來改變行人優先的規則
daslebewohl wrote:
2. 在市區繁忙區域人行道設有欄杆,保護行人,也減少奇怪的計程車隨時煞停搶客

你完全錯了!

有空去讀讀一些著重在都市規劃與行人權益的國外論壇,人家會告訴你,當年做這些欄杆,就是要防止行人闖到車道上,阻礙四輪大爺飆車的權益,從來就不是為了保護行人的!

當年怎麼稱呼穿越馬路擋住大爺的行人?稱為酒醉的傑克

你現在大概也只能看到日本、港澳地區有這樣的欄杆設計而已,歐洲的街景幾乎看不到。因為能保護行人的,從來就不是這些欄杆

要保護行人,路邊多種幾棵大樹(欄杆會倒一串,但是你永遠撞不贏樹)、水溝改成露天明溝(輪子掉進水溝,強行開出就準備弄壞懸吊)就行,還能降低城市熱島效應
herblee
仁愛路的大王椰子會整片掉下來, 小心砸到頭
cinnamon coffee
椰子算大顆的草,不能算是樹,不要亂種當政績
汽機車減量就好,
學對岸大城市玩 ... 搖號的 .... 或是都會區需有自有車位證明才能夠領牌 .....
拿不到車牌就乖乖搭大眾運輸 ... 掛外地車牌就管制進城 ....

一方面可以降低市區的交通負擔,也可以降低臨時停車需求,
因此也可以避免很多違規停車或併排所造成的交通事故 .....

PS.. 連續假期間的大安區仁愛路或安和路,
其實感受起來跟先進國家差不多.... 機車少,汽車速度不快又會禮讓 ....
植栽樹木豐富,人行道寬敞,騎樓淨空 ....
寵物便溺通常飼主都會清理,又有臨時垃圾桶 .... 被稱天龍國當之無愧 ....
cyberforce wrote:
汽機車減量就好,學對(恕刪)

依照新聞說法,有18%,也就是222萬輛機車是沒繳強制險的

既然叫做"強制"險,那麼沒有保險就不該上路,應該授權警察可以當場扣牌,禁止再上路行駛

不過這個廢物到爛的公路總局,只想當個死人無數的公墓總局,根本不敢這麼做!

怕嗎?開車的更怕!因為機車沒繳強制險的罰單是1500~3000元,汽車的罰單是3000~15000元

222萬輛機車沒強制險 4成攔檢只繳罰不投保!公總新招「催保」明年3月上路
cinnamon coffee wrote:
你完全錯了!有空去讀(恕刪)

肉和鐵對撞 ,當然是 鐵 贏 , 中間有東西隔開當然是保護肉
讓行人不要跑到車道上,是保護行人

這是Milano , 斑馬線劃在輕軌電車軌道上 , 通常都有燈號 , 如果沒燈號隔開 鐵和肉 誰先行 , 規則就是 輕軌電車(鐵)也要停下來讓行人(肉) 先行

cinnamon coffee wrote:
要保護行人,路邊多種幾棵大樹、水溝改成露天明溝就行,還能降低城市熱島效應(恕刪)


這是德國 Neustadt , 正在鋪人行道地磚 ,這種是會透水的地磚 , 雨水會下滲成為地下水 , 和污水的水溝是分開的


明溝的城市當然也有 , 例如弗萊堡的小水渠 Freiburger Bächle就是獨樹一格,城市普及排水設施,在13 世紀就有了!是當時城市用水的管道,不必大老遠跑河邊和水井打水,發生火災時也能像消防栓一樣就地取水 。

在黑森林許多城市都能看的到, 水源來自山上,水非常清澈 , 依坡度流下全城 , 和下水道的污水是不同的
daslebewohl wrote:
禮讓提升車禍死亡卻增...(恕刪)

以台灣目前的狀況,我想只有利用號誌強制分流才可能比較有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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