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新北警察都這樣執法?開眼界了

路人39 wrote:
1.沒有如測速槍, 區間測速有個認證的方式確保執法的正確性我前面解釋過了你沒看懂?
我問你, 時間怎麼校正的你知道嗎?
手機上網抓的就一定準?追溯源是什麼?
2.我不知道你講的美國5~10分鐘寬容值怎麼給的
照你的說法
1700~2000不能停車
有人就給你停車停到1710, 你覺得ok嗎?
雙邊規格和單邊規格意義是不一樣的
照你的說法
1710以後警察才能開單, ok
那1950後警察就不能開單?
禁止停車的時間實際上變成2小時40分?
思考看看是否合理?


檢察官在法院要拿出 無懈可擊的證據才能將嫌疑犯定罪

超速拍照, 區間測速 也都是採用「認證過的設備」來進行採證

時間準確性要怎做, 這是執法單位要去思考的 如同測速一樣, 弄個認證也是可以的

如果只是憑警察自由心證, 那辦案都不需要證據啦

我認同有個寬容值的存在阿, 你說17:00之後不可停車, 但是就會有人很皮停到17:09:59, 依照台灣鯛民的性格, 那真的會存在. 但是也不可否認, 的確有人的時間就是沒有調準, 就會有點誤差. 所以不應該因為少數台灣鯛民投機行為而去處罰所有大眾

PS, 台灣因為有少數鯛民喜歡把家庭垃圾拿去馬路上的行人垃圾桶扔, 所以政府取消路上絕大多數的垃圾桶. 這也是個因為少數人的行為而處罰大眾的偷懶做法.
警察不會刻意找你麻煩
這個案例我相信警察
樓主自己也不太確定有沒有過八點
差個幾秒者種說法是要怎麼申訴
各說各話,無法證明哪一方才是對的!
不是說警察有行政裁量權嗎?這個就是,行政法的罰款符合警察的行政裁量權,要抗議只能往上訴諸法院,所以一直在那邊高談闊論倒不如上法院才能見真章,不然一堆話語其實沒什麼用
這樣子其實自己的舉證也沒辦法證明時間一定是準確的
覺得這樣這個政策就有改進的空間

1.警察遇到時間上拖吊問題,應該執行三方(拖吊業者時間、相機時間、警察手錶或手機時間)確認並錄影(記得沒錯現在警察都會配戴密錄器以防爭議
2.非警察執行端可以改進的方式,若遇到這種路段,可增設燈光警示,紅燈表示該時段不能停,綠燈表示該時段可以停,而警察拖吊前會先拍照,這時候拍到什麼光就可以判定,假設是綠燈警察還拖吊那就是警察問題
這樣的改善就是完全依照燈號,假如系統整個故障導致燈號異常,那也是依據燈號為主,無其他異議
各說各話 無法佐證 羅生門 結案
車主申訴自然要舉證警察的時間有錯,警察執法代表國家公權力法院自然先相信警察......不要以為上法院警察還要先舉證自己的公正性與立場。

申訴能過關的都是自己能找到公正第三方的資料,時間不是自己說了算
別生氣 ,樓主, 這些交通警察 快被AI 執法取代了~以後過剩的人力會調往火星執行 建造和清運工作
sewj5358 wrote:
某晚在北大附近的路邊(恕刪)
有點看不懂,
反正,有規定停車時間的,
停好之後先確認是否在禁止時間內

萬一有判斷錯誤就快點開走比較保險
nerdwannabe wrote:
檢察官在法院要拿出 無懈可擊的證據才能將嫌疑犯定罪
超速拍照, 區間測速 也都是採用「認證過的設備」來進行採證
時間準確性要怎做, 這是執法單位要去思考的 如同測速一樣, 弄個認證也是可以的
如果只是憑警察自由心證, 那辦案都不需要證據啦
我認同有個寬容值的存在阿, 你說17:00之後不可停車, 但是就會有人很皮停到17:09:59, 依照台灣鯛民的性格, 那真的會存在. 但是也不可否認, 的確有人的時間就是沒有調準, 就會有點誤差. 所以不應該因為少數台灣鯛民投機行為而去處罰所有大眾
PS, 台灣因為有少數鯛民喜歡把家庭垃圾拿去馬路上的行人垃圾桶扔, 所以政府取消路上絕大多數的垃圾桶. 這也是個因為少數人的行為而處罰大眾的偷懶做法.

1. 想要別人不定你的罪, 又要別人拿出無懈可擊的證據?
現在講的就是要樓主拿出證據去駁倒警方的證據啊
如果拿不出來, 警方的證據不就真像你講的"無懈可擊"嗎?
不是丟一句, 那是"執法單位要去思考的"這樣
警察的照相機時間就是證據, 也不是什麼自由心證
怎麼證明警察照相機時間是錯的, 自己的時間是準的, 那才是你要去想的
不是警察要去證明自己照相機時間是準的才能定你的罪
簡單舉個例
你去上班, 開會啥的, 老闆說時間0800
0800到了, 你遲到, 你要推說你的錶是0759, 是公司的鐘不準嗎?
請老闆拿出公司的鐘是準的的證據出來嗎?
至於弄個認證, 前面已經說過了沒有時間認證那種東西

2.我沒有否定不能有寬容值的存在
問題是怎麼定怎麼做才合情合理又合法?
請不要只丟一句"那是執法單位要去思考的"
那是還要討論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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