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0九條第一款規定:汽車行駛時,夜間應使用燈光,其燈光係同規則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五及二十六款 之遠(近)光燈、號牌燈、車寬燈(或停車燈)、儀錶燈以及第二項第一款之前燈、牌照燈等。又,上述燈光,應使用連動開關,俾同時開亮,以策夜間行車安全。(交通部路政司69.08.14. 路臺監字第0六五三四號函),開啟大燈後,車尾燈應連動開啟,若只有單側至少還具有警示效果,可是雙側都沒有亮,這就很危險了,而且法規也有規範行車前應檢查車輛狀況(若不幸雙側皆不亮,那應該開啟雙黃警示燈以警示其他用路人)。
Eigen wrote:
你搞錯了,是要修法,修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9 條
第 109 條
汽車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使用燈光:
一、夜間應開亮頭燈、尾燈。
二、行經隧道、調撥車道應開亮頭燈、尾燈。
三、遇濃霧、雨、雪、天色昏暗或視線不清時,應開亮頭燈、尾燈。
四、非遇雨、霧時,不得使用霧燈。
五、行經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公告之山區或特殊路線之路段,涵洞或車行地下道,應依標誌指示使用燈光。
六、夜間會車時,或同向前方一百公尺內有車輛行駛,除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之情形外,應使用近光燈。
少了、尾燈 ,所以無法檢舉~~
除非拍到車頭沒亮大燈
高速公路: 不開大燈,完全合法,因為無法檢舉,警察也不抓
平面道路:不開尾燈完全合法,不開大燈,你要拍的到才算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