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為民突轟「國恥」!全台賺錢機器暴增火大開砲:沒民代發聲

bulahe wrote:
真的是國恥耶。
違規還違規的很理直氣壯,
違規都是別人的錯,自己不須負責,
我違規我驕傲,國家不該管理違規。

有種人的存在真的是國恥~~
hpvs19


全台每年300億罰單 ?
是臺灣人很會犯法嗎 ? 臺灣的犯罪率高嗎 ?
(0)不是因為兩車"速度差距"的速差 ,造成無法保持安全車距而碰撞 ? 而以為是開快會肇事 ?
總是把 速差(V2-V1)=-a 當成是 絕對車速多少公里 ?
不知道道路設多少速限是依據道路超高 ,橫豎曲線 ,曲率 ,路面摩擦係數, 車流量 ?
是看 車禍頻率 ? 不知道車對車的車禍 和"路權"相關 , 和『速差』相關 , 卻和絕對車速多少公里無關
不知道路面摩擦係數為多少 ? 過彎不會脫離路面
道路空間有多大 ? 能裝下幾台車 Q車流量 = D密度 x V車速

(1)不是因為道路標誌標線亂劃設下陷阱 ? 騎進駛入就收罰單嗎 ? 而是臺灣人不守法 ?

(2)不是因為 台灣執法只看負面表述的罰則? 只重視罰單 ? 卻無視 正面表述的 "規則"?
(a)《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授權交通部等相關機關,依據法律訂定更詳細的子法?
(b)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是依據法律(處罰條例)授權訂定的子法(規則),規則才有更細節的交通規則,用來說明處罰條例原本的規定為何?先說你違法, 再去找違反了什麼規則?
(c)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這是另一項由處罰條例授權訂定的子法,用於詳細規範罰鍰的裁量基準與處理程序。
先說你違法, 再想想該如何罰?

『交通』明明有規則也有罰則 , 行車應該依據 規則 , 是違反了規則 才引用罰則
臺灣的邏輯完全反過了 , 只看罰則無視規則 ? 明明違反規則, 只要"罰單"罰不到就沾沾自喜 ?

臺灣將三讀通過的 "處罰條例" 設定為管理道路交通的母法,屬於法律的位階。在倒過來去去授權出"規則"?
此種由母法"處罰條例"去授權子法「安全規則」? 是邏輯次序完全顛倒的 "倒果為因 "
怎麼會母法先設定『你就是違法』 ? , 然後才去找子法 「到底違反了什麼法」?
形成臺灣目前的 只看母法罰則 無視子法規則 ? 反正母法又罰不到 !

反之, 日本是有《道路交通法》「道交法」(昭和35年法律第百五号)、
第8章 罰則(第115条 - 第124条), 是寫在同一部法律當中
第9章 反則行為に関する処理手続の特例

高速汽車國道法(昭和32年4月25日法律第79號)第1章 總則第2章 管理第3章 雜則 , 罰則寫在第4章 , 位階是相同的!
交通應該如何運行的道理 , 是寫於『規則』, 規則設定了路權 , 即使用道路之權利區分
在三度空間當中 ,"路權"規定那些道路部份是你能使用的, 其它是法律授權給別人使用的 ?
每台車被授權使用的道路空間位置不同 , 所以能避免碰撞
在四度空間的使用道路時間 , 那一段時間是法律授權你能使用的 , 其它時段是法律授權給別人使用的 ?
"路權"規定以此產生"時間差"去避免碰撞

(3)不是因為臺灣人毫無路權概念 ?
交通規則 明明 規定了 路權 , 最基本的 三度空間 當中車應該在車行道Carriageway的那一個位置?
因為道路為公用 ,要將所有車放進去車道, 而且要讓車輛能移動,能行駛,有流量 ?
必須要在車行道Carriageway劃分車道 , 並且靠右行駛, 所有車先行右邊車道, 空出左邊車道是最基本的規則 , 右邊的車道滿了,才進入左邊的車道 , 行車有序 ,道路空間才不會被浪費

(a)行車靠右臺灣沒有! 放任所有車道隨便走? 於是產生車流擾動, 在道路空間沒裝滿之前就壅堵了
明明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十條在車行道上之位置: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
(b)誰讓誰先行 ? 轉彎讓直行, 臺灣沒有,臺灣是蠻荒時代的先佔先贏 ?
三度空間滿了 , 就必須運用第四度空間的時間差 ,
路權 , 規定最基本的 三度空間 及 第四度空間的時間差 來讓行車有序

交通問題應該回到交通運行的基本道理 , 臺灣不是! 卻用政治解決 ?

台灣對交通的解方就是開罰單 ! 從來不是根本(交通如何運作)去解決問題
最擅長 "操作燈號" ? 亂劃標線製造道路陷阱 ? 也最會 測速 開罰 ?
最基本的『路權』呢 ?

一時停止 , 這是在讓道 , 這就是路權問題 !
是第四空間的路權 ! 是使用道路的時間的問題 , 停等標誌的一方是使用後一段時間去行駛
必須要先"停等",去確認前一段幹道上的使用時間已經終止 , 才輪到使用後一段時間的停等標誌那一方

進入該道路之前 ,有沒想到 自己是位於"支道" , 有沒有取得路權去進入幹道 ?
臺灣一直是毫無路權概念 ,以為所有道路開設了就自由走 ! 不管法律將道路使用權利授予了誰 ?

民眾對交通不滿 ? 我就罰給你看
全民皆曰可殺我就殺 , 完全民粹
還是不滿 ? 嫌我殺得不夠 ? 好 ,換你去殺 ?
那就更進一步,開放民眾檢舉 , 以滿足私刑正義?讓民眾檢舉讓其消氣滿足? 誰聲音大有流量就附和誰 ?
問題解決了嗎? 沒有 !

事實是, 台灣駕駛人收罰單的數量是世界第一,(民國八十九年交通違規案件有二千一百七十九件),TAIWAN Number One ! 除去不開車的老人小孩不計算, 平均每人每年可收到1.5張罰單。
各地縣市政府編列遇算時, 都設定罰單收入為多少億元 , 列入政府的固定收入?重要財源?

依據中央政府總預算 , 2011年政府罰單收入227億元
2014年爆發太陽花學運,平常在抓交通違規的警察們都去維安,使得103年會計年度的罰鍰銳減,在每一個縣市都是造成嚴重的資金短缺?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而2017年,台北市就開出了47萬5,158張超速違規罰單,若以每件開罰超速平均1,600元計算,台北市府收入就有高達7億6,025萬
罰鍰使用是依照《道路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直轄市、縣(市)政府可以拿到75%的罰單收入?
政府根本是以財政收入為目的,而不是以教育民眾為目的
這樣能解決問題嗎?

美國的停車位數量是車輛數的6倍 , 日本買車要附停車位證明,新加坡要有擁車證,車牌要競價
台灣的停車位數量遠遠不足 , 停車是要付罰單還是付停車費 ?

把"罰單"列為固定交通成本當中的一項
和油價一樣 ? 和通行費一樣 ! 不過是當成固定通行費在被收費而已 ?
麻痺了
反正是無論如何都閃不掉 , 不過是一定都會被開單 "固定成本"而已
要去接送小孩,要載老人上醫院 是必要 , 完全紅線沒地方停 ? 於是付出固定支出 , 違停罰單開一開無妨, 就是衡量兩者之間的比重 ,罰單的金額微不足道

時間就是金錢! 上班上學要遲到了, 和醫院預約時間快到了,停車場排隊進不去 ? 浪費通勤時間是在燒錢 ! 無形的時間(金錢)成本就會增加
這是在兩者之間 , 要做出一個平衡 , 有所取捨

違規停車的成本? 和付費停車的成本一對比? 當付出的成本是一樣的或更低

亂修法,新法抵觸舊法,疊床架屋去創造更多特例無所適從?侵入原本法律規定的路權範圍,繼續法條衝突, 治絲益棼, 再聊天抱怨,如此無限迴圈後再修法

109年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交通違規件數計598 萬6,145 件,其中舉發440. 萬4,772 件(佔總舉發件數30.09%)

根據交通部統計,近五年平均每年交通違規舉發件數為2038萬2666件,平均每年尚未結案數為一九○萬七七四三件,約占九點四%,但去年交通違規舉發件數共二三四一萬八四三四件,尚未結案數則有三三五萬七九○四件,約占十四點三%,明顯高於近年平均,未結案件包括民眾未繳納罰鍰、民眾不服舉發事實申訴處理中案件。

交通部未結案的前五名,分別是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有約147萬件最多,超速93萬件,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76萬件,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有9萬件,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有7萬多件

此外,加強執法的「未依規定停讓行人」也有14萬8千多件舉發,截至目前仍有1萬654件未結案。

違規停車爆量主因路側空間沒有妥善規畫,本來就沒有足夠的停車位,現在突然嚴格執法,申訴案件也就隨之增加,凸顯政策未規畫好配套就上路。

Q車流量= D密度 x V車速 , 未結案件增加也凸顯沒有使用科學方法制定合理速限, 該道路能提供多少車流量, 通過道路的超高,橫豎曲線的計算, 能得知合理車速 , 若標準不合理,當然就有海量罰單爆量。
台灣巨量罰單是世界第一,造成行政法庭、裁決所過多負擔的問題。

根據每10 萬人為單位的交通事故死亡率,德國交通死亡率僅為3.7,日本4.1 ,美國為12.4,台灣高達12.1(108年) ???台灣交通事故死亡的人均數為德國,日本的3倍。

台灣在80-88年, 每年公路車禍死亡人數超過六千人,更高 ! 死亡率高居世界第一
(德國人口約8000多萬, 是台灣的 3 倍多, 死傷人數還比台灣少)
Autobahn 總長度有 12,845 kilometres
台灣國道總長度只有其1/10, 總長度至2009年總共計988.56公里(若含汐五高架橋則為1009.26公里)

大量舉發違規罰單並未相對帶來交通安全,根據交通部道安資訊,以台中為例 ,台中市2022年交通事故件數4萬4618件、30日內死亡人數304人、受傷5萬9178人,2023年卻爆量,件數達7萬2279件、30日內死亡人數315人、受傷人數9萬6208人,件數、傷亡人數都居全國第一。

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統計,2023年交通違規案件總數268萬181件、罰鍰總額達43億2529萬餘元創新高,較2022年242萬7726件、金額37億7913萬餘元,增加25萬多件、5億多元,警方取締違規件數、罰鍰總額都創新高,連寄罰單郵資預算不夠為了寄出大量的交通違規罰單,警察局還動用第二預備金1459萬,郵資總額達6468萬餘元。但交通事故卻不減反增,件數、死傷數都居全國第一。

新北市去年(2023)年交通違規取締件數共計319萬9561件,若全以最低罰鍰300元計算,罰款金額超過9億5986萬8300元,其中違規停車、違規臨時停車共136萬件占最大宗。

112年警政統計通報 列舉 111 年警察機關交通執法成果
(一) 舉發總件數較上年增加 8.37%:
111 年(以下稱本年)警察機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計 1,501 萬 6,547件,較 110 年(以下稱上年)1,385 萬 7,211 件增加 115 萬 9,336 件(+8.37%);
舉發違規項目前 3 項為「違規停車」448 萬 7,708 件(占 29.89%)、「超出速限 60 公里以下」362 萬 1,383 件(占 24.12%)及「闖紅燈」147 萬 6,612件(占 9.83%)。

還認為不夠多 ? 問題是真得出在『不守法』那裏嗎 ?
台灣駕駛人收罰單的數量是世界第一, 已經是 Number One 大哥大等級了
國恥~~
是誰的國恥 ?
herblee wrote:
全台每年300億罰單...(恕刪)


這邏輯我不行

這跟廢死團體的言論有87%像

其實應該說 就是超速 違規罰的不夠重

應該後面都要加個零

然後嚴重的酒駕 毒駕唯一死刑 這樣才能"嚇阻"

亞洲人不嚴刑峻法管教 都會變山猴子的

等守法已經變成根深蒂固的淺意識的時候

再來討論放寬
venon
+5
herblee
《台灣人到澳洲自駕旅遊新聞》?不知道?只知有台灣夫婦在紐西蘭以臺灣自認為正確的規則開車,在圓環停等?被警車後方開警燈時,在彎道就地停車?他們的問題完全和台灣人最愛說嘴的"速限"無關!最糟是毫無路權概念
很多地段測速照相的設定速度過低,那種低速明顯是有惡意入人於罪的行為。
就像北宜整段限速40,開起來真的是會非常的疲倦。
我不介意現在的測速鋪天蓋地,但求設定速度合理。
熱炒三杯 wrote:
測速最密集,交通還爛到每年三千人死在馬路上,那就證明測速也救不了交通阿。台灣交通問題是用路人太多,搭公共運輸的人太少。

70歲以上就該搭公車火車就好,還想自己開車騎車喔?不然就是找家人載,不要找一堆理由,就是不肯放棄開車上路。

車禍鑑定應該確認有沒有違規或是危險駕駛,違規跟危險駕駛的人就該吊銷駕照,禁止再開車。如果抓到無照,不只要罰錢,還要把車扣押。台灣汽車這麼貴,看他能被扣幾台。無照累犯就該關幾個月,無照2次3次4次,都還是只罰錢,誰會怕?

交通部自己的統計
前十大肇事原因都沒有超速
但是超速卻是最容易取締的項目,因為測速機裝了
罰單(財源)滾滾而來~
低消1200起跳,超過40公里十倍計算起跳!

就好比最近一堆藝人閃兵
全部都用啥奇怪疾病閃兵
但是內政部的改善措施,卻是針對BMI值提高標準
閃兵藝人哪一個用BMI值挑戰成功的?

真的是頭痛醫腳
腳痛醫頭,典型的借題發揮跟無效執法!
dgifusion
BMI這種不用找花錢的方式,讓窮人閃兵成爲可能,必須防堵。
knift
在路上每天都會看到機車從外線道直接回轉,這種極度危險的駕駛行為,一年幾個被罰?審計部應該檢討警方的罰單(金額或數量都可以)應該要跟肇事主因有正相關,這樣才是真的解決交通問題而不是單純搶錢。
小葉叔叔 wrote:
這與人民守不守法無關
交通裁罰就是斂財工具

交通裁罰的核心是"遵守法規、順暢交通"
而不是從用路人口袋中掏錢
政府明目張膽把交通罰則~明碼標價來販售
這不就是斂財!!!

如果真的要交通順暢、安全
應該只要採用記點制就可以
不需要罰款
記點就可以嚴格執行
只要短時間內超過點數
就直接禁止開、騎車
甚至吊銷駕照
這樣才能讓處罰正常化
而不是罰錢來充盈國庫、合理化苛扣人民財產


這個就是標準的凎話啦,舉發超速幾乎不會當場攔停,鴿子自己也怕被撞嘛,反正抓超速只是KPI,不用貼上自己的小命。然後記點制改成一年要計12點才會吊扣駕照,中間還可以自費上課兩次可以扣四點。老司機都知道沒有被現場開單,只有拍到車牌要記點找人頭去頂替就好,駕照多還可以輪著計點,就算真的用光點數額度,記點不扣車,無照上路兩個月是有差嗎,被扣牌去訂一張原號的假牌,被抓到又不罰錢繼續記點,真的違規超爽!
藝人收入不錯
開得了好車
罰單也只是九牛一毛而已
就沒聽過周杰倫抱怨罰單
狗仔認證杰哥的愛車數量難以掌握
可能財富層級有差別
Harvey norman wrote:
陳為民突轟「國恥」!全台賺錢機器暴增火大開砲:沒民代發聲


真可惜為民哥不是國外網紅,所以罵國恥交通部應該不會理你...他們對國人臉皮就是厚到打不穿...然後台灣行人地獄國外網紅也不知是戳到交通部哪個點才會那麼在意,其他的都不弄,偏偏只弄這個...說警察只會選擇性辦案,其實只要是當官的都會啦....
艾立克斯 wrote:
既然要限速,為何不規定各車廠,車子調整成只能開80、100,這樣就不會超速了。
台灣會那麼多事故,第一車子太多,又密集的在都會區。第二行人沒地方走,行人走路的地方都停車了。第三車多就算了,路小路口多,事故就多。第四台灣人不愛搭大眾運輸工具,都希望一出門可以馬上出發。因為沒人搭,所以票價貴,又有一個可以讓人不搭的理由。
政府對於交通,沒有什麼長進的作法,只是用處罰來讓大家遵守。很多交通設計就不好了,只好要大家配合。

你知不知道一堆路段限速40以下
你開80已經是危險駕駛
至少罰12000起跳還要吊扣駕照跟車牌

所以出廠一律設定最高40,就能解決困擾!
allen20347
直接禁掉不是更好,30一樣可以撞死人的
小葉叔叔 wrote:
這與人民守不守法無關...(恕刪)


那為什麼不記點,扣車又罰錢?
我每天都會走某縣道上班
可以開到70,我開70變最慢的,後面一堆車子瘋狂超
現在是習慣了
剛開始走上班路時,還以為自己看錯時速表

這些人擺明超速,被照相不是剛好而已?
Harvey norman wrote:
陳為民突轟「國恥」!全台賺錢機器暴增火大開砲:沒民代發聲

這麼厲害,請他來當台灣的交通部長,為無可救藥的台灣交通把把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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