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車比買車貴!馬三被奧迪撞gg了 車主要賠205萬
轉彎真的要注意,變換車道請讓來車。
中原一點紅 wrote:
認真回應一下:「在鬼島」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為肇事主因;直行車未注意車前狀況為次因...(如果事件發生「在國外」,轉彎車負全部肇事責任須賠償雙方所有損失,直行車因享有路權則免責)
會這樣判斷主要是因為鬼島獨步全球的單行法規: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在此法條的規範下,因為完全推翻刑法基本原理的「無罪推定」以及「利益歸於被告」原則;被告(直行車)必須自己舉證「已盡最大努力避免災害,卻仍無法避免災害」方能免責...這也是鬼島法律最強大、最先進的地方,真是超英趕美啊!
至於某部分人所提的「超速」的問題:首先,就算警察使用雷射槍或是路口照相機拍照舉證,只要儀器無法舉證定期經過校正,則罰單無效;換言之,根本無法利用影片中去估算當時直行車的時速。退一萬步言,就算直行車超速,最多也僅是「行政罰」,這與事件發生的肇事責任無關。法院基本上是不會採證的...以上...
當時中原大力戰群鄉民,一直強調的,主因和次因。
一直舉國外國外國外
以及超速,是永遠無法定義與鑑定
現在他在等待。
等待一個奇蹟
判決出來直行車無罪、無責、免賠。
然後中原大就會再度現身力炮群雄。
小宸宇 wrote:
當時中原大力戰群鄉民,一直強調的,主因和次因。
一直舉國外國外國外
以及超速,是永遠無法定義與鑑定
現在他在等待。
等待一個奇蹟
判決出來直行車無罪、無責、免賠。
然後中原大就會再度現身力炮群雄。
你想太多了,
直行車被舉證超速也要負3成責任好嗎?
(這是普通輕微超速,"嚴重超速",正在等此事的判決)
不可能無罪好嗎?
還有轉彎車無從注意時,轉彎車可能0責好嗎?
還有直行車也有注意義務好嗎?
注意義務,雙方都有,且轉彎車必須讓,當雙方都無從注意時,
恩...等判決好嗎?
再多說都是瞎扯。
只有B車被起訴,
T車沒被起訴,
所以目前不能定T車的罪,
順便跟你說中原大最後的放話說,
與直行車3成,轉彎車7成,相去不遠,
不是的話,他請吃100塊雞排。
找個國外,直行自己承認時速超過100mile,撞照stop sign左轉的判例出來,
(且路口視線不良,轉彎看不到直行向,100公尺內)
我才信他的說詞。
小黃狗的春天 wrote:
沒有偏袒誰!但大大...(恕刪)
如果我是檢察官
對市區內時速開到150km以上的人
我會以「殺人罪」起訴
因為這可以算是不確定故意之殺人了(不是過失)
(http://jie-jiejiejie.blogspot.tw/2011/10/blog-post_06.html)
時速150以上,就算急煞車,撞了人會不死嗎....
所以說這就是「預見其可能,但又以未必即發生之意思,加以實行,終致發生該結果者,為未必故意。」
這名詞叫做「未必故意」
1、 未必故意
行為人對一定結果之發生,預見其可能,但又以未必即發生之意思,加以實行,終致發生該結果者,為未必故意。
例如
某甲將一罐下了藥的飲料放置冰箱,同寢室的某乙,開冰箱後將放了藥的飲料喝下,導致某乙中毒。
實務上也有判決(但非交通事故)
http://www3.nccu.edu.tw/~jyhhuei/clc100/caselist%20one1.htm
偷渡客落海案,船員是為了故意(主觀)殺偷渡客,才把他們趕下船的嗎?肯定不是
但客觀上這樣趕下船,可能會造成死亡,
所以「預見其可能,但又以未必即發生之意思,加以實行,終致發生該結果者,為未必故意。」
最高法院裁定成立殺人罪。
嘘は真実の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