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線定速在限速+10km最不會被開單

百慕里 wrote:
哈..等你累積實際穿越過一坨一坨龜車陣的影片數量後,

再來看看你這紙上談兵的井蛙統計數據是多麼可笑。


是的, 自同一篇報告 就能看到 中線車速 高於 內側車道
粉紅色是中線車速 , 藍色是 內側車道車速
在流量 超過 1100 車 之後 , 就 能看到藍色的分佈點 會掉在 粉紅色的下方


中線車速藍色 內側車道車速

再回來看 表 1 平直路段 183.2K 及 183.7K 之流率與速率關係資料
找到流量 超過 1100車 那二欄 (1200-1500) 及 (1501 ~), 加上標準差
就能看到 相同的結果


± 加上標準差Standard Deviation,SD(σ,sigma)
中線車速內側車道車速
酷里斯帝 wrote:
車流量大到一個程度車速會慢,這是開放內線道的理由。
同時,當車流量大到無法維持最高速限,也就不符合高公局所說當車流量少時要儘量駛離的條件。

啥??
車流量大到一個程度車速會慢,這是開放內線道的理由 ?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Q車流量 ↑ 為何 V(車速) 會變慢 ↓

因為 隨著 D(密度)往右增加 , 曲線斜率發生一連串 變化, 超過 Qmax之後 dQ/dD=V<0
沒看到橫軸是 D ﹝cars/km﹞traffic density 嗎 ?
是密度D(密度/車距) 已經增加到 迫使 Q車流量由上升反轉為下降, 是 dQ/dD=V 由 >0 轉變為 <0
台灣國道一直是匝道出來 就 螃蟹車橫行擠入內側車道
內側車道密度D已經增加 了, 還 開放內線道 ? 繼續把車輛往內塞 ? 在說什麼 ? 完全不知所云


法規那來的開放 ? 這是違法的
依法 超車的定義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依法『超車道』是一個繞道bypass , 進去必定會出來, 行至安全距離(40-55m)後, 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駛入原行路線 , 繞道bypass 依法是不可能發生什麼 "持續定速行駛內側車道" 這種事 ?? 早就超出法規路權範圍的55m了! 也早就牴觸法規了 !

行至安全距離55m後 , 就喪失路權了 , 依法必須離開 , 駛入原行路線
路權來自於法規 , 法規說的是 駛回原行路線

根本沒有任何法規 是 什麼 『這是開放內線道的理由』?
沒有路權為何可以行駛 ?
沒有這樣的法規 , 可以這樣自創嗎 ? 這錯誤的說法是 『未依法行政』
這完全無法自圓其說 ?
道路容量 有限 , 不是您的無限大 ? 以為往內塞再多車都不會爆 ?

依據 跟車模型理論(Car-Following Theory)
車流是不是保持 (車...安全車距...車...安全車距...車...安全車距...車...安全車距...車 )行進
由於車身長度(約5m)是不變的, 但是安全車距會因為車速快慢而增減
這樣, 每公里內能塞入幾輛車就受到"車距"影響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6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法規是不是明白規定了 "行車安全距離"


酷里斯帝 wrote:
至於您的理論和數據雖然看起來很厲害,但我認為並不嚴謹,導致結論偏差。
但花時間深論不是我的專長,可惜公司沒付錢給我在這打字聊天........

沒有任何 依據 ? 就能無中生有 , 認為並不嚴謹,導致結論偏差漫天 ???
可見 , 深論真是您的專長


酷里斯帝 wrote:
為何說你老是用片面的東西在解釋?
看此例好了。
這話是國道警說的沒錯,但他說最好「超完車」就出來,有說狀態或原因嗎?
他有說理由是會造成你說的那些指控嗎?沒有,是你自己的想像。
更河況對象是「超完車」的車子(我不想這樣,但你真要玩文字遊戲的話)。
我也可以自己想像,國道警說最好超完車就出來,
是因為超車時本來就不見得是以最高速限在超車,很多不開到最高速限,


沒有任何憑據 就能說成 "老是用片面的東西"?
「超完車」就出來 是法律所明訂 "路權"
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 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違反自然有罰則 ; 處罰條例 33-1-3 "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
造成堵塞處罰更重 ! 處罰條例 33-2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超車後 ,.... 未駛回原車道
超車道 , 超車取得路權 , 非超車喪失路權

酷里斯帝 wrote:
是因為超車時本來就不見得是以最高速限在超車,很多不開到最高速限,

依 8-1-3但書 ,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有55m車距, 依高管規則6) , 得以 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若有40-55m車距, 法規指定以 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 當然車速要提升到 " 最高速限" 標誌 上指示的那個數字
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條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駕駛人應遵守,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道路交通標誌(最高速限(限5標誌))

最高速限(限5標誌) 根本沒有改變 內側車道"路權"歸屬於誰 ?

酷里斯帝 wrote:
是因為超車時本來就不見得是以最高速限在超車,很多不開到最高速限,
然後就會造成堵塞、造成車流問題。

這是錯誤的 , 車速無關 "堵塞"
您完全不看 HCM2000 的說明

V 和 Q車流量 無關 斜率(dV/dQ=0) , 無論車流量是1車←→1450車, 通通都能是車速110km/h
但是超過 1450車之後,斜率(dV/dQ<0) , 是往下降的曲線, 顯示了車速V和 車流量Q 是 負相關, , 比起速限90是 1750車才達到 Qmax, 是 提早到達臨界點 。
由斜率(dV/dQ=0及<0)已經可以看出, "車速"和"車流量"的關係是 無關 ! 以及 負相關, 而 V和Q 沒有正相關, 即車速完全無助於增加"車流量" , 是超出道路能容納的車流量Qmax才會堵塞
車速完全無助於增加"車流量" , 當然和堵塞無關
對比上方"車速V" 曲線往下 的斜線區間 , 就是發生於很多車擠在一起的LOS D,LOS E, LOS F "堵塞" , 車距縮小 就能看出"堵塞"

不知道拿一個和堵塞無關的東西( V 車速) ? 是在說什麼 ?

酷里斯帝 wrote:
站在國道警的立場,當然希望「超完車」就出來。
而以最高速限+10巡航的,並不是國道警講的「超完車」,
且並非不到最高速限者(別在扯錶速准不淮,那可開另一議題)。

喪失路權離開 , 這是法規白紙黑字的規定
反而, 您說的
非不到最高速限者(別在扯錶速准不淮,那可開另一議題)
完全沒有任何法規的"路權"依據
這個錯誤是拿一個無關路權的遵守義務 , 混淆為 路權

酷里斯帝 wrote:
樓主一開始的議題是最高速限+10,
結果一堆人扯到不能維持的狀態(造成堵車),根本離題。

三個車道的最高速限完全相同 , 是遵守義務
得以"最高速限" 行駛 內側 / 中線 / 外側 所有車道 , ←遵守義務
離題的是
(1) 把使用權利(路權) 說成 遵守義務(速限) ?
(2) 把一面速限標誌(最高速限) 說成駕駛人的 車速 ?
(3)把 位置錯誤的違規 說成 車速多少 合法 ?
完全違反但書限縮解釋 , 變成 全都是倒推解釋 + 擴張解釋
樓主的說法是完全背離"法律" 對於超車道路權的規定
完全違反路權
法規白紙黑字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8-1-3 本文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此為路權

必須先取得路權 , 四個車輪都在內側車道上了, 之後, 才有可能遵守內側車道的最高速限!
不可能有一台沒有內側車道路權,不會出現在內側車道上的車, 卻自稱要去遵守內側車道的速限? 還能跑出"最高速限"在位置錯誤的車道上??

酷里斯帝 wrote:
不能維持有幾種狀態,
一是龜車:滾蛋吧這種。
二是車多,不在國道警講的要駛離的條件,且相反,要開放來紓緩問題。
三是剛好中線都有車,無法馬上駛離。

您從頭到尾都沒有依據法規
法規根本沒有 "維持" 的字眼 , 路權是有範圍的 , 超車道是輪替使用 , 怎麼可能 "維持" , 說法完全違法 !
怎麼全都是 天馬行空 , 不知道那裏冒出來 的 歷史法規 ?
(1)無論龜車或任何車速 ,從來都不是路權 , 沒有路權就沒有使用權利
(2) 車多 ? 不在國道警講的要駛離的條件? 還開放來紓緩問題? 都車多了還開放 ?
您毫無路權關念 ,居然不知道路權以單一使用為原則 ? , 還誤以為超車道沒車 ? 所以開放 ? 倒底在講什麼 ??
比中線快 就能使用 內側車道超車 ? 這樣的車有多少 ?
法律沒有的東西 能開放 ? 開放什麼 ? 執法者必須 依法 , 不是自創法規沒有的東西
(3) 剛好中線都有車, 沒有車距, 無法馬上駛離 , 是要繼續超越中線車 , 超到有安全車距出現 。

酷里斯帝 wrote:
不管哪種,既然已是無法維持最高速限的狀態,即不在我們議論範圍。
有趣的是,一樣是國道警講的,你貼這條我貼那條,
國道警不是人嗎?「他們」不能有自己的解讀和認知?
我貼出來的是法規的解釋,並沒有疑問;
你貼出來的是建議,但只是沒細述條件跟理由的一般通則,你就當唯一聖經了。

已經不知所云了 ,我國現行法規根本沒有 維持最高速限的狀態 ??? 到底在說什麼 ?
依據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限制在這裏),不得超速。


那是遵守義務 !取締超速 或 未達速限的問題 , 根本不是 "誰能使用內側車道"?
此種說法 毫無法治觀念 , 連 『依法行政』 都不知道 ?
還說出 國道警不是人嗎?「他們」不能有自己的解讀和認知?
您貼出來的的解釋,完全沒有"法條上的依據" ; 天馬行空 ? 現行法規 根本找不到這樣的文字
酷里斯帝 wrote:

打住吧。
每位的發...(恕刪)

沒錯其實太多龜速車,他們都內線開80km左右,如果說這些龜速車都能依照我說的方式最高速限+10公里定速,至少交通就會好很多了,我的美意就是希望說能夠改變這些龜速車,結果反而引來一堆超速的要你讓開,都只想到自己超車,卻沒想到要改變整個交通
三寶爸爸 wrote:
沒錯其實太多龜速車,(恕刪)


怎不說,只要繼續堅持開放可以用那個 "各自解讀" (因為無法確認) 的所謂 "最高速限" 持續占用超車道,這個龜車霸占超車道的問題就無解。 你的 "美意" 其實不過就是個 "餿主意" !

你的主張唯一的結果就是目前高速公路的現況毫無改變,內車道依舊龜車一堆。 大家在這裡 "盍各言爾志" 的爭辯,其實是浪費生命!

為什麼? 我直接告訴你!

因為龜車之所以是龜車,就是這些人的心態覺得 :

既然交通規則開了一扇 "後門",明訂我可以占用超車道,不必換道,我一來懶得換車道,二來又不想開快,所以只要讓自己開在這個 "漏洞" 規則的下限 (錶速 100~110 左右,這些三寶龜車車主絕大部分認為這是最保險不會超速、又不會被開單的速度) ,就可以有恃無恐,毫無羞愧的以低於110 的時速 龜在超車道上不出來,他們可能還心裡想著, "老子可是守法得很呢!" 現狀不就是這樣嗎?!

從版友所貼的各個車道的時速統計,90% 以上的時間與車流狀況,超車道的平均速度根本達不到 110尖峰時刻車流量大有時甚至比中線道的車速還慢! 可見得這個 "開後門" 的規則帶給高速公路車流多麼嚴重的負面影響。這才是問題的癥結! 你的餿主意根本打不動龜車族們的心!



加上連 "國道警察" 都跳出來嗆聲說,警方認為 " 110 就是110,沒有甚麼 110 可以開 120 ! " 更證明了你的餿主意不但事實際上徒勞無功,連官方也不會背書,請問對高速公路的車流改善有哪根毛的幫助?!

只要大家 (政府、用路人) 一天不覺醒,仍然只考慮一己之私,允許所謂的 "最高速限"可以占用內車道,龜車族就會依然以他們自認為 "合法的" 、"不會受罰的" 速度,有定速的就 "定速 110 或 105 開到飽、開到爽",不然就錶速 110以下,實際速度只有100~105左右,繼續悠哉的開在超車道上逛街那管你後面超車無門、那管你後面已經塞成車龍

如果大家覺得上面描述的高速公路行車現況是合裡的,那麼我們就只能繼續 "享受" 龜車族們每天有恃無恐,毫無羞愧的龜在超車道上的日常,大家一起承擔這個 "共業" 吧~

我的結論還是那句話 " 人終將成為自己的自私惡行下的受害者! "
酷里斯帝 wrote: 這話是國道警說的沒錯,但他說最好「超完車」就出來,有說狀態或原因嗎?
他有說理由是會造成你說的那些指控嗎?沒有,是你自己的想像。(恕刪)


不是很明顯嗎...
「考量儀表誤差,避免爭議!為維持超車道功能!及車流順暢!」


你說我看片面,
你怎不想想你自己?

最全面的解釋就是
「在車流量大時 得以最高速行駛,
但如果可以回中線         就回中線」
為什麼希望回中線:
1.維持超車道功能!
2.車流順暢!
3.安全!

我想沒有比這更完美的解讀了。
不管怎麼看都是希望不要佔用超車道。
而不是 我最高速所以我可以行駛 超過我都是超速。
愛情性奴隸 wrote:
後方有來車比你快,你也是要讓道
ps.超速是他家的事,跟你是不是開上限無關喔



聽你再胡說

內線 行駛速限最高+10

你去檢舉內線 也是無效的
看海成花 wrote:
最全面的解釋就是
「在車流量大時 得以最高速行駛,
但如果可以回中線         就回中線」
為什麼希望回中線:
1.維持超車道功能!
2.車流順暢!
3.安全!

我想沒有比這更完美的解讀了。

既然你一直貼這段,且不管怎麼說明還是堅持自己的解讀,
那就來玩玩文字遊戲吧!
第三點講,為避免爭議及維持內側車道超車功能及車流順暢,
道路交通量較低時,在超車後應儘量勿占用內側車道。
這裏提到交通量較低時,為建議如此做的成立條件。
怎麼你自己改成交通流量較高,還說完美解讀?
所以啦,不是說開放內側車道是為了解決交通流量大的問題嗎?
人家也說了,是交通量較低時,建議你儘量駛出。
因為占著沒太大意義,只剩爭議!
流量大就照政策去做以解決問題吧!
第二點,「超車後」儘量駛離。
麻煩你從頭再看一遍,我們一直在說以最高速限+10行駛內車道,
我們不是在超車啊!(文字遊戲)
不知還要玩多久......
支持讓道, 路是公共用的, 本來就大家要互相.
既然讓道對整體車流有幫助, 那在做得到的情況下, 讓道給後車超車是比較正確的做法
法律本身是作為一個底線, 可以的話多些禮讓, 道路會更加順暢
Bazooga wrote:
支持讓道, 路是公共...(恕刪)

 所以請問一下到底是哪一條法律規定說內側車道如果不讓後車就違法?
酷里斯帝 wrote: 流量大就照政策去做以解決問題吧!
第二點,「超車後」儘量駛離。麻煩你從頭再看一遍,我們一直在說以最高速限+10行駛內車道,(恕刪)


對阿!
你們就是這樣如此可憐...
你們原本就是只想用自認最高限速佔用超車道!

結果前幾篇發現風向不對,
想改口什麼是說車流量大才走內側?
真的BS!
要不回頭看看你前幾篇在扯什麼?

事實都很明確很清楚,
高公局、國道警都說:
「請盡量不要佔用超車道,因為車流順暢、安全、維持超車道功能。」
而你們就只是想用自認最高限速佔用超車道來阻礙車流順暢 、超車道功能、安全。

這就是事實。
所有東西都清清楚楚非常明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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