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線定速在限速+10km最不會被開單

三寶爸爸 wrote:

 所以請...(恕刪)


人家是在說正確的做法,
並沒有扯違法不違法。
麻煩看清楚。
酷里斯帝 wrote:

既然你一直貼這段,...(恕刪)


文字遊戲?
你真的很可悲。
以下請你解讀 如果你斷章取義素質也就那樣而已!

來!請你解讀?
這是高公局回信!


來請你解讀?
這是國道警6點安全勸說請回中線!

以上如果你斷章取義表示你素質就那樣而已!
還在自認最高速限所以不讓呢

結果也是以自己表速為準
那後車也可以以自己表速為準
因為表速差持續接近前車時,前車讓不讓?
RX78NT12003 wrote:
還在自認最高速限所以...(恕刪)

你的言論會造成很強的龍捲風,因為會不斷打轉,哈哈哈。

前車認為我時速到了,不用讓啊
後車認為前車不到時速,給我讓開啊。

所以吵這麼久還是有無知的看不懂就是這樣。
三寶爸爸 wrote:
所以請問一下到底是哪一條法律規定說內側車道如果不讓後車就違法?


已經告訴您很多遍了
法規白紙黑字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8-1-3 本文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此為路權


也就是 《二次變換車道+左側超越》,法規指定去內/中/外三個車道當中的 "這個車道"!
『超車道』這個車道 路權Vorfahrt (使用權利) 為超車 !
誰能使用內側車道 ? 法規白紙黑字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明文規定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高速公路標誌只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根本沒有"交通標誌"是什麼 「『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路權 的優先次序 規則 ⩽ 標誌 ⩽燈號 ⩽ 人員指揮
其車道之使用, 應該是看 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完全不必看 "無設置者" 才看的但書規定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條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高管規則11 也同樣指定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指示,


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標誌重複指示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應該走"內側車道"Overtaking超車, 不是走外側車道 非法超車Undertaking! 這違反了高管規則11 !
當變換車道超越前車,暫時利用中線/內側車道! 有涉及"內側車道"就必須遵守內側車道路權(超車) !
誰能"暫時利用○○車道"? (高管規則 8-1-1 /高管規則8-1-2 )
這代表路權有一定的授權範圍! 不是無遠弗界,不是永久! 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之後,仍然回到原車道!
法規有寫"暫時利用○○車道"!暫時 ! 不是"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就不必回原來的外側車道!

而且,依據 我國簽約 , 法律地位等同於國內法律的"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規定要儘量靠邊沿(路緣edge)的方向(台灣的edge在右邊) ←儘量靠右邊的那個車道行駛
keep his vehicle near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appropriate to the direction of traffic
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 。
第十一條 超車及連貫行駛
(四)除非使用禁止來向之車道,本人能夠恢復本公約第十條第三項所規定之位置而不致使被超越之用路人或多個用路人有所不便。

Article11 Overtaking超車→駕駛人必須立刻或最短時間回到第10條所描述的位置(儘量靠整個車行道(Carriageway)的邊沿(路緣)(edge)) 即儘量回到靠右邊的那個車道。

還有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 。

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這是比較"相對車速", 不是絕對車速多少公里
應在外側車道行駛,
行駛速度較慢 怎麼可能超車 ??若發生右側超越?必然有左/右車道位置錯誤! 依法不可能發生右側超車 !不可能走外側車道超車!

超車的定義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法規白紙黑字, 行至安全距離後 ←喪失路權了
法規白紙黑字, 駛入原行路線 ← 法規指定車道了 !

走在不是法規所指定的車道上 ,沒有超車道路權, 違反路權 , 是走錯車道的違規

沒有被法律 分配/指定/排序 去使用內側車道之人或車 , 就有讓離"內側車道"義務 !
如果沒有依據法律及法規的規定,走錯車道的違規行為, 適用 處罰條例33-1-3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處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法規指定您回到中線車道 , 您沒有路權 卻 佔用內側車道 , 就是 走錯車道的違法行為 !

走錯車道 當然有罰則 , 不是沒有法規 , 而是不執法
處罰條例33-1-3 : 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
如果造成堵塞 , 處罰更重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33 -2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六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台灣國道就是誤解法規 ! 不論車距多少? 堅持單一速限的"最高速限"???
如果這樣仍然硬要壓縮車距去 "最高速限行駛"?
如圖內車道的車距是三條車道線, 依法(高管規則6)車速頂多為 60km ? 卻硬是要110最高速限行駛????
反而, 中線車道有4條車道線的車距, 能80km , 外車道有5條車道線的車距, 能100km行駛!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不是沒有法 , 是不執法
是走錯車道的違法行為 ! 是躲在不執法之下的違規行為 !
herblee wrote:


已經告訴您很多遍...(恕刪)


很簡單嘛: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所以依照法條只要大家開最高速限公里在內線就是合法的,所以我用最高速限加10km,就等於我隨時在超別人車,本來就不違法,再來如果有龜車在內線開80km,是最前面的龜車違法我在他後面也是沒有違法,所以結論就是只要在內線用最高速限加10km就是合法不會被開單,不但好開又輕鬆。

三寶爸爸 wrote:
所以請問一下到底是哪(恕刪)


雖然你自稱三寶,但也不要故意裝傻。

你問: "所以請問一下到底是哪一條法律規定說內側車道如果不讓後車違法?" 這不是明知故問嗎?

再貼一次法條,然後你如果再裝就真的很沒意思了...

法規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法律位階高於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是該規則的法源)

33條
> 第一項第3款: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者
>『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

這裡已經清楚告訴你,超車後不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就要開罰。 請問這個法條還不夠清楚回答你所謂的 "超車後不讓後車違不違法" 的問題嗎,你到底是讀不懂條文嗎,還是看不懂中文?

沒關係,我再仔細拆解你的問題,並且用法條對應給你看,對的還剛剛好;再看不懂,你的中文可能要重修了!

1. 問題: 內車道如果不讓後車 --> 法條: 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 (不讓後車)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 (後車) 者
2. 問題: 就違法 --> 法條: 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這樣懂了嗎? 別說我沒幫你!
看海成花 wrote:
文字遊戲?你真的很可...(恕刪)

你貼的這些我都回過了,你還真是只會一直打轉......
回也回了,大家各自發表自己的意見看法,看法不同就算了,
何必強迫別人接受,
還什麼可悲、自私的...
三寶爸爸 wrote:
很簡單嘛:三、內側車(恕刪)


也發現包括三寶樓主在內的許多版友常常誤解相關法規的定位與應用, 在這裡就順便做一個整理,希望各位版友就法論法,大家要吵、要爭,也得用對法規,別再混淆:

跟這個議題最相關的法規有二,以下作一個清楚的比較: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33 條 (真正的交通法令,位階最高,有罰則) (規定大家應當如何正確地使用車道、以及甚麼狀況是法律不允許的,也就是甚麼行為是違法的)

條文內容:
> 第一項第3款: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

2.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第三項: (根據前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訂定的道路使用規則法律位階低,沒有罰則)

條文內容:
>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一個是法令,一個是使用規則,雖然都是法規,但是綜合上面的比較,明眼人都應該可以看出法律上的地位孰輕孰重,以及其中條文的矛盾。

遺憾的是,之所以會讓大家在這裡吵翻天,全是因為後面的這個自以為聰明的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的第 8 條 第三項,當時因為遷就一些所謂都會區車流現實需要的考量,為超車道的使用開了一個不清不楚、凌駕法令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之上的 "後門" ,也就是所謂的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兩個法規明顯相互牴觸,卻還是制定了、實施到如今。

簡單的說,今天的爭議全然就是因為,交通部 "假會" (台語) 訂了一個破壞其母法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原始意旨、超出33條的合法範圍的這個相關執法單位難以執行、管理、取締 ( 確認大家都以 "最高速限"行駛) 的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第三項",造成今天的交通亂象,以及用路人彼此的紛爭。

今天,法律原本規定的內側超車道功能已經全然喪失,後果就是大家無所適從的彼此爭論不休、沒有寧日,高速公路行車效率日益惡化,全體用路人同蒙塞車之苦,其中當然也包括造成塞車的元凶 -- 佔用車道的龜車族們,沒有人可以倖免!

當初訂定這個 "貽害萬民"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第三項" 的官員真的應該抓起來鞭一下屁股!
再一次用立法院針對這個議題所做的 "法制研析" 的報告,來印證我前一篇貼文的論點,連訂定法令的最高立法機構對現在這個超車道被占用亂象也看不下去。

以下摘取其中部分重要內容,原文連結在貼文最下方。

龜車擋路法制研析
一、題目:龜車擋路法制研析
二、所涉法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三、探討研析
(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規定:……(第一項)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第二項)……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第六項)」次依同條例該條第6項授權訂定之「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規定:.....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二)據報導內側龜車名列國道重大惡行,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未駛回原車道導致堵塞,處6千元至1萬2千元罰鍰;但交通部卻開一道後門,「小型車在不堵塞行車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的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形成模糊空間,導致警方執法不易。.........警方坦言,法規對內車道占用時間及距離都未明訂,以現場執勤人員判斷為主,......但每次開罰,用路人將罰單貼上網常掀起論戰,多數人對於內車道是超車道、或只要最高速就能開,莫衷一是

高速公路局指出,臺灣道路容量飽和,才開放內側當「超車道」「快車道」主要供超車之用,超完就讓出,若要開須以最高速,不能阻礙超車,「是因應臺灣路況的彈性措施>。」

學者指出,國外駕駛人花很長時間培養駕駛文化與道德,高速公路上車雖多,內車道極少被長時間占用;但臺灣人常占據內側車道就死不出來


四、建議事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與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對龜車擋路之交通安全管理法制,已有明文規範,除內側車道被長時間占用問題,.....惟實務執行上針對「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規定,小型車在不堵塞行車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的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規對內車道占用時間及距離均未明訂,迭引發執法之爭議,...

立法院/法制研析/原文連結: 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6590&pid=167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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