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依據 我國簽約 , 法律地位等同於國內法律的"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規定要儘量靠邊沿(路緣edge)的方向(台灣的edge在右邊) ←儘量靠右邊的那個車道行駛 keep his vehicle near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appropriate to the direction of traffic 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 。 第十一條 超車及連貫行駛 (四)除非使用禁止來向之車道,本人能夠恢復本公約第十條第三項所規定之位置而不致使被超越之用路人或多個用路人有所不便。 Article11 Overtaking超車→駕駛人必須立刻或最短時間回到第10條所描述的位置(儘量靠整個車行道(Carriageway)的邊沿(路緣)(edge)) 即儘量回到靠右邊的那個車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