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來大略的整理一下:
1. 龜車佔用內車道是官方認證的國道重大惡行,別再單單只會指控超速了!
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法律位階高於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1) 前後順序排列是有它法律上意涵的
2) 研析中提到: 依同條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該條第6項授權訂定之「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規定....法律位階高的 "授權" 位階低的
3. 立法院法制研析認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3項,所謂的 "最高速限可以占用內車道" 的規定是一個 "開後門" 的規定,形成模糊空間,導致警方執法不易。因為多數人對於內車道是超車道、或只要最高速就能開,莫衷一是,造成警方、用路人彼此之間的爭端
4. 立法院法制研析提到,內車道 "開放" 成為 "超車道兼快車道",那麼大家可以想想在未開放之前,內車道的原本定位是甚麼? 立法院明顯認定內車道原為 "超車專用"。 至此,大家真的可以不用再爭論 "內車道究竟是否為超車專用道" 這一點了!
5. 立法院法制研析提到,內車道 "開放" 成為 "超車道兼快車道",的這個使用車道的過程就是一種 "佔用超車道" 的行為,第8條第3項只是允許你暫時的 "佔用",它雖然允許在某些路況、路段之下,超車道可以 "兼為" 快車道,但不是允許超車道 "成為" 另一條快車道,中文還可以的,應該懂其中的差異。而且允許歸允許,這樣的行為在法律上就是 "佔用"。
6. 立法院法制研析提到,高公局當初會搞了一個第8條第3項「是因應臺灣路況的彈性措施。」,既然是 "彈性措施" 它就是特定的、就是有條件限制的,而且這個 "內車道被佔用亂象" 的始作俑者高公局也仍然強調這個開放," ....主要供超車之用,超完就讓出,"
7. 不管是立法院、警方、學者都認定這個 第 8 條第3項 開放超車道的規定是有很大的執行問題,因為臺灣人常占據內側車道就死不出來,弄擰了原本第8條第3項的原始用意。
8. 立法院法制研析的結論就是,第8條第3項應該修改,應該增加最高速限暫時 "占用" 超車道的 "時間" 與 "距離" 的限制,也就是說即便開放你以最高速限佔用超車道,也不能 "一直占用" 死賴在超車道裡不出來,而是一定的時間與距離內就得離開! 附帶一提,請問這個結論不更證實了立法機關認定 "內車道就是超車專用道" 的立場了嗎?
最後,敬告一些口口聲聲 "最高速限可以占用超車道是合法的,因為不會被罰" 的人士們,根據這篇立法院的法制研析,不管是立法院、警方、學者、甚至是制定第8條第3項的罪魁禍首交通部高公局都一致認為,這種長時間占用超車道的行為,其實是鑽法律漏洞、走後門的行為,是不可取的! 以後強辯的時候,別再一副正義凜然、奉公守法好公民的樣子,除了那個 "開後門" 的第8條第3項是你們唯一的遮羞布之外,在法律上你們的行為並沒有多少的正當性,再說一遍,你們的行為其實並沒有多少的正當性!
三寶爸爸 wrote:
很簡單嘛: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所以依照法條只要大家開最高速限公里在內線就是合法的,所以我用最高速限加10km,就等於我隨時在超別人車,本來就不違法,再來如果有龜車在內線開80km,是最前面的龜車違法我在他後面也是沒有違法,所以結論就是只要在內線用最高速限加10km就是合法不會被開單,不但好開又輕鬆。
(恕刪)
完全斷章取義
這段話的前方 , 法規白紙黑字告訴你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其車道之使用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者取得 內側車道 路權

"滿滿的 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視而不見?
您卻 斷章取義 , 完全不看前方 白紙黑字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這是無設置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者, 才要看的規定
已設置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其車道之使用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拿一個完全不必看, 無關"車道之使用"
是 無設置(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者,應依下列規定 的 速限 ? 魚目混珠, 故意加以混淆 ?
8-1-3 本文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此為路權
取得路權才能進入內側車道 , 進入內側車道 , 才會發生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件事
但書 限縮解釋 , 不得倒推
怎麼能倒過來 ? 先無路權佔內側車道 ? 再先上車後補票 , 再說自己是 "最高速限行駛???
況且"速限"是 無條件遵守義務 , 無關 車道之使用權利 !
完全是 權利和義務不分
BlueSky5230 wrote:
所以開單舉發了沒?嘴(恕刪)
唉~ 不要那麼心虛,馬上就使出你們唯一的法寶,都說了有第8條第3項這塊破綻百出的遮羞布...喔不...是保護傘,放心~ 你們是不會三點全露的,因為連國道警察都拿這群人沒轍,佔用超車道當然是不會受罰的,也就當然不會有罰單!
寫那幾篇分析,只是想用中華民國最高立法機關的官方評論,來讓大家看看這群得了便宜還賣乖的 "堅持佔用超車道因為不會被罰人士" 們的嘴臉,拆穿他們 "守法好公民" 假面具裡面的真面目! 順便告訴他們,在許多人眼中(包括立法院、國道警察、學者),他們就是一群躲在第8條第3項這個 "開後門" 規則下、理不直但氣倒是很壯,專門鑽法律漏洞、柿子揀軟的吃、死佔著超車道的自私鬼! 我說的是那群自私的 "堅持佔用超車道因為不會被罰人士",請不要對號入座!
至於那份立法院的法制研析為何會延宕至今沒有下文,到底是因為大家認不認同的問題,還是因為行政、立法怠惰的問題,相信以大家對台灣政府行政、立法效率的現況有目共睹之下,自有公斷,我也懶得跟你嘴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