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20170226)國道高速公路 內側車道 要開多少速度較合理??

Kelly920925 wrote:
交通審議委員,曾說...(恕刪)

他更說"怎會有網友自以為比他們交通部還懂法條的本意?"真是不可思議"!!!
法條以交通部解釋為準,難不成是以你老K為準?
所以,請勿糊塗錯誤解讀一再誤導他人!
Kelly920925 wrote:
注意喔! 若以下這段(紅色字體)文字 ///是錯誤觀念喔///
"非超車時可用最高速限持續行駛超車道" 遇到堵塞行車(只建議退讓/不退讓不違法)

意思是高速公路(並無設置超車道) <=內容若真確/ 超車道確實可廢!
....................................................................................................

若是廢文(又何需訂定?)

你以為超車道只能開一種速度啊?
像你這種對法規一知半解的人,當然以為是廢文!

最高速限持續行駛超車道為何會堵塞行車?
你要不要解釋一下?
劉奕兒612 wrote:
最高速限持續行駛超車道為何會堵塞行車?


路上 已有很多堵塞行車之實例嚕~ 您不曾看見嗎?

若該路段最高速限值(為110km/hr),110速限值(是有範圍區間的喔)!

110不可能是 指"絕對真值" ...當今世上/沒有絕對性"真值",只有最靠近真值之正確值!..

也就是說: 車速,不低於時速100km/hr,或未超逾時速120km/hr;
大致即已符合該路段速限標準(但警方卻曾解釋"內側無最低速限寬容值"),意即原則上車速宜接近速限值110!


*超完 若有安全距離 應駛離超車道!
(1.)小型車若不駛離,得暫利用超車道為快車道之用途行車時,(2.)不得堵塞行車(3.)並需以最高速(度)限(制)行駛


Kelly920925 wrote:
路上 已有很多堵塞行車之實例嚕~ 您不曾看見嗎?

若該路段最高速限值(為110km/hr),110速限值(是有範圍區間的喔)

110不可能是 指"絕對真值" ...當今世上/沒有絕對性"真值",只有最靠近真值之正確值!..

也就是說: 車速,不低於時速100km/hr,或未超逾時速120km/hr
大致即已符合該路段速限標準(但警方卻解釋"內側無速限寬容值"=原則上 應接近速限值110之意0

有看過兩種啊,一種就是像你愛超速,所以覺得前車堵塞你,
違規的人說沒違規的前車是違規的?你都不會臉紅啊?
還有一種低於最高速限堵塞後車的,
低於最高速限堵塞後車又分兩種,
一種是超車中,一種不是超車中,
你覺得超車中堵塞後車有沒有違規?


後面的廢文我就懶的回了,完全就是糊塗錯誤解讀!
Kelly920925 wrote:
*超完 若有安全距離 應駛離超車道!
(1.)小型車若不駛離,得暫利用超車道為快車道之用途行車時,(2.)不得堵塞行車(3.)並需以最高速(度)限(制)行駛

喔,法條是你立法的?不然你怎知法條是這個意思?
Gullit168 wrote:
假設現在是超車專用...(恕刪)

小弟跟同事們就美國法規畫圖推演
證實在不強制為超車道下,的確可能讓流量增加
畢竟有限速,變換車道的安全距離也減少
(不過中低速互超時,可能遭到高速車追擊)

但美國法規有說慢車靠右
所以超車道不會是同步流
這點跟台灣行政、執法單位所說迥異
台灣可是說110"全程"尚屬合法
不用管後面靠北
這等於加速製造超車道同步流
所以美國數據不等於台灣悲劇

——————
還有台灣人崇尚環保
"我要慢慢加速"
這句最近很紅
用路人,若不明白(使用規則)=> 不知(何謂占用超車道行為)

那麼 我直接建議您:

超完,請安全地駛離超車道(以免影響其他用路人權益)

有一簡易判斷方式:
若"不影響其他用路人,使用超車道權益",概可視為(不堵塞行車)!

........................................................................................................

我愛超車?


凡符合交通法規行車原則=被法規允可(都OK)我不會有其它任何異議!

........................................................................................................

若不合宜 並適切地"提高車速"的話~

您最好/也能超越/得以行進過去啦~~


(超不過/車陣/的車輛駕駛們,千萬別又"歸在內側")漸而堵塞行車
=> 最終導致超車道失去功能(癱瘓超車道紓解車流量功能)

還是您也選擇,成為龜隊成員,兜"歸"一起!?
又,凡遇道路車堵之際,竟只愛批評交通不順暢"塞車"!?
Kelly920925 wrote:
交通審議委員,曾說:"非超車時可用最高速限持續行駛超車道"?
(但,惟不應違反主要原則下)才是對的喔!
=> 主原則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違反(主原則)即錯誤
=> 但,不得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時(即不堵塞行車)
"不影響超車道紓解車流量之功能時;方被允許!
非超車,不堵塞行車時,得暫時利用內車道(為通行路徑)<=依規定/需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
註:這整段為完整內容(不可以任意拆解,倒裝或揀選自己愛看部份看),以致於違反其原始文意.
不知說的人 沒說完整
還聽講的人 只揀聽..他愛聽的..那一PART部份
一條法文內容 各自解讀 難怪內側永無得救!
法規若寫得清楚明白
(註: 法規沒有贅詞/惟怕..謄寫文意"不甚明朗清晰"..間而/造成糊塗誤解)
法規若清楚毫無漏洞或破綻(不能被歪曲扭解),難道仍有機會被誤解咩?
以下開放 為此 內側議題 再蓋100樓
....................................................................................................
注意喔! 以下這段(紅色字體)文字 ///是錯誤觀念喔///
"非超車時可用最高速限持續行駛超車道" 遇到堵塞行車(只建議退讓/不退讓不違法)
意思是=高速公路(並無設置超車道) <=內容若真確/ 超車道確實可廢!
....................................................................................................
若是廢文(又何需訂定?)


Kelly920925 wrote:
有一簡易判斷方式:
若"不影響其他用路人,使用超車道權益",概可視為(不堵塞行車)!

凡符合交通法規行車原則=被法規允可(都OK)我不會有其它任何異議!

憑什麼大家要採用你的"判斷方式"???你是哪位???

你整棟樓對法規允可行為的"異議"可多了...........

100超中線90的車,堵塞後面110行車
有沒有違規?
Kelly920925 wrote:
建議用路人 若不明白(使用規則)=> 不知(何謂占用超車道行為)...(恕刪)


不要再亂解釋法律,高公局昨天才被我罵過

交通法規沒有一條法條有提到【佔用】超車道(內車道)行為

內側車道有的【違法】行為,1.超速行為2.低速行為(龜速)3.未保持安全距離4.任意減速5.......但就是沒有【佔用】行為。

高公局製作文宣,【佔用】內側車道,一詞沒有法令依據。只是高速公路局一廂情願勸導罷了。

台灣是法治國家,不是一個高公局哪個人製作什麼文宣就該聽他的。

而且【佔用】太過籠統,導致此樓爭議不斷。

【法律上合法行為就不會有佔用問題,但偏偏有人認為不會被取締也算佔用】

所以就算以高公局名義發出的文宣,沒有法律依據也是違法的。昨天已經向監察院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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