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20170226)國道高速公路 內側車道 要開多少速度較合理??

劉奕兒612 wrote:
你以為超車道只能開一種速度啊?
像你這種對法規一知半解的人,當然以為是廢文!
最高速限持續行駛超車道為何會堵塞行車?
你要不要解釋一下?

劉奕兒612 wrote:
有看過兩種啊,一種就是像你愛超速,所以覺得前車堵塞你,
違規的人說沒違規的前車是違規的?你都不會臉紅啊?
還有一種低於最高速限堵塞後車的,
低於最高速限堵塞後車又分兩種,
一種是超車中,一種不是超車中,
你覺得超車中堵塞後車有沒有違規?
後面的廢文我就懶的回了,完全就是糊塗錯誤解讀!

劉奕兒612 wrote:
喔,法條是你立法的?不然你怎知法條是這個意思?

我的確明白 因我依據是法源(而不是馬路邊消息)....我有查證原始法規啦..

chiayingcool wrote:
...(恕刪)



請把紅色箭頭所指,反白(不見)之內容,找到(尋回)

並仔細查看整段完整文意內容 答案就在那裡!
Kelly920925 wrote:
我的確明白 因我依...(恕刪)

車流正常時行駛於內側車道

保持該路段最高速限=無堵塞之虞=可持續行駛

換言之中華民國目前執法單位對於車流正常時堵塞的定義

是有沒有達該路段的最高的速限

而非有沒有讓出車道讓後方超車

請認清事實

一再用錯誤的解讀方式解釋法條只能唬唬沒真的看過法條內容及主管機關說明的人
Kelly920925 wrote:
我的確明白 因我依據是法源(而不是馬路邊消息)....我有查證原始法規啦..

你的確明白?
為何你會和制立原始法規的交通部說的不一樣?
你家大魔王H兄和數字兄也都自認為自己是對的,也有依據法源查證原始法規,但你家三兄弟說的也都不一樣,
馬路邊消息也說他依據是法源(而不是網路邊消息),他也有查證原始法規啊,
所以誰對?該以誰為準?

問你一堆跟法規有關的問題,你都不知怎回答,
這樣叫你懂法規?
ddd11193 wrote:
不要再亂解釋法律,高公局昨天才被我罵過
交通法規沒有一條法條有提到【佔用】超車道(內車道)行為


法規 並沒有明確提及

所謂【佔用】
何謂【堵塞行車】

於法規,未確立"堵塞行車"定義之前..

建議大家(當務之急)目前概約 可被當為共識之基礎概念只能是:安全車距!

(雖然我認為 一個單位之安全車距"僅能充當"為最低標而已)

最好是能揀用"與後車2倍之安全車距" (or建議揀選數據為110公尺) <= 以該路段之最高速限值(為例:110km/hr)110為參考數值

..........................................................................................................

///主原則 => 原為=> 超完 請返回原車道/// 但:

但書限定: (1.)小型車,若不駛離超車道,(2.)於不堵塞行車情況下,(3.)需以最高速限行駛!
俱足並符合以上(1.)~(3.)之但書規定: 得以暫時利用超車道(不行使超車行為),而為快車道行進路徑.

超完,若不返回原車道(未駛離超車道),暫以超車道為快車道行車時:
敬請該車,務必注意察看(道路動態a./b./c.):

(a.) 後車已趨近, 與您的車輛/間距/將近110公尺時 => 請警戒並準備駛離
(b.) 後車已驅近, 與您的車輛/間距/近55~110公尺時 => 請儘速安全地駛離內側
(c.) 您車 有足夠安全距離/間距/卻不駛離超車道(而癱瘓超車道功能);
影響其他用路人,使用超車道之權益! 漸將造成行車堵塞
*其他用路人(其實也概括包含了):內側後車/中線車道/外側車道..等全車道喔! (全車道行進方向)
*因為路況是動態(非僅/單向/片面之對等關係)

總之,為了(您我)行車安全與行車品質!

(大家請儘可能)遵守相關規定,切莫影響其他用路人之使用權益就對嚕~

以上 為我個人建議 請知悉!

至於,詳確之"堵不堵塞行車"定義,主管單位 保留有最後解釋權喔!!!
........................................................................................................

2016/6/2 交通科林先生回覆民眾,"以最高速限行駛..關於占用違規"之提問:
只要路段車流正常,行駛於內側車道時,未保持最高速限行駛即構成違規;



...未能保持最高速限行駛!!!...,保持超車道淨空供需超車車輛使用,以發揮高速公路原有之行車速率......
Kelly920925 wrote:
法規 並沒有明確提及

所謂【佔用】
何謂【堵塞行車】

於法規,未確立"堵塞行車"定義之前..

建議大家(當務之急)目前概約 可被當為共識之基礎概念只能是:安全車距!

(雖然我認為 一個單位之安全車距"僅能充當"為最低標而已)挖鼻孔

最好是能揀用"與後車2倍之安全車距" (or建議揀選數值為110公尺) <= 以該路段之最高速限值(為例:110km/hr)



您跟我還有其他網友都只是路人甲

在法規尚未對堵塞補充定義之前

請以目前主管機關對於堵塞之定義為準

"車流正常時保持最高速限行駛=無堵塞之虞"

Kelly920925 wrote:

///主原則 => 原為=> 超完 請返回原車道/// 但:
但書限定: (1.)小型車,若不駛離超車道,(2.)於不堵塞行車情況下,(3.)需以最高速限行駛!
俱足並符合以上(1.)~(3.)之但書規定: 得以暫時利用超車道(不行使超車行為),而為快車道行進路徑.
超完,若不返回原車道(未駛離超車道),暫以超車道為快車道行車時:
敬請該車,務必注意察看(道路動態a./b./c.):
(a.) 後車已趨近 您的車輛/間距/110公尺時 => 請警戒
(b.) 後車已驅近 您的車輛/間距/55~110公尺時 => 請駛離
(b.) 您車 有足夠安全距離/間距/卻不駛離超車道(而癱瘓超車道功能);
影響其他用路人,使用超車道之權益! 漸將造成行車堵塞
*其他用路人(其實也概括包含了):內側後車/中線車道/外側車道..等全車道喔! (全車道行進方向)
*因為路況是動態(非僅/單向/片面之對等關係)
以上 為我個人建議 請知悉!
至於,詳確之"堵不堵塞行車"定義,主管單位 保留有最後解釋權喔!!!


若已達路段之最高速限

法規未規定需禮讓後車

亦無堵塞之虞

請勿以自己的認知傳達錯誤訊息
依我努力爬文所見 已有告知您 沿用之根據(為斷章取義)
chiayingcool wrote:
您跟我還有其他網友都只是路人甲
在法規尚未對堵塞補充定義之前欸
請以目前主管機關對於堵塞之定義為準
若已達路段之最高速限
法規未規定需禮讓後車
亦無堵塞之虞
請勿以自己的認知傳達錯誤訊息


您可 再調閱詳看/您引用文字 之原始內容來源喔!

我依據 是法規準則, 而非來自轉貼(斷章取義後)傳言!



所謂之"占" 占用的意思:已影響他人使用或利用之權益,叫做"占"!
Kelly920925 wrote:
依我努力爬文所見 已有告知您 沿用之根據(為斷章取義)


你不也是斷章取義
直接複製貼上高公局原文 才是正宗拉
不是來自高公局解釋 講再多、引用再多似是而非的理論、拿他國法規來說嘴
也只是白費力氣而已 用路人為啥要聽路人甲的 我真不懂
Kelly920925 wrote:
至於,詳確之"堵不堵塞行車"定義,主管單位 保留有最後解釋權喔!!!

(920925就愛你就愛我)兄你有解釋權嗎?哪條法律授權你有解釋權?

法官在判決書有解釋過"不堵塞行車"的定義,
請問法官有沒有解釋權?

Kelly920925 wrote:
依我努力爬文所見 已有告知您 沿用之根據(為斷章取義)
您可 再調閱詳看/您引用文字 之原始內容來源喔!
我依據 是法規準則, 而非來自轉貼(斷章取義後)傳言!

你家大魔王H兄和數字兄也和你說一樣的話,
所以誰是對的?
陳阿瓜~ wrote:
用路人為啥要聽路人甲的 我真不懂

因為路人甲們自以為是正義的一方啊!!!
但擋我者死!!!

Kelly920925 wrote:
依我努力爬文所見 ...(恕刪)


您可繼續用錯誤的解讀方式解釋法規及扭曲主管機關說明的原意

但無非是困獸之鬥毫無意義

要以目前的法規作為依據要求駕駛人勿佔用內側車道就是一個死胡同

請儘早面對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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