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20170226)國道高速公路 內側車道 要開多少速度較合理??

劉奕兒612 wrote:
因為路人甲們自以為是正義的一方啊!!!


那聽高公局的就變成是邪魔外道囉 哭哭!!
一個高管規則 百家爭鳴


紅框箭頭符號,所指/被反白(不見)之文字內容為:

只要遵循前述規定

"前述規定" 即回歸原始法條內容!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1.)小型車於(2.)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3.)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主原則 => 原為=> 超完 請返回原車道/// 但:

但書限定: (1.)小型車,若不駛離超車道,(2.)於不堵塞行車情況下,(3.)需以最高速限行駛!
俱足並符合以上(1.)~(3.)之但書規定: 得以暫時利用超車道(不行使超車行為),而為快車道行進路徑.

真的不必本末倒置啦

直接查閱法規原始內容 即可!
//確有法源依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31 日

第 6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
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二、大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減二十,單位為公尺。
(文/..略)
第一項規定如遇濃霧、濃煙、強風、大雨、夜間行車或其他特殊狀況時, 其安全距離應酌量增加,並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汽車行駛於長度四公里以上或經管理機關公告之隧道時,其行車安全距離
應依第十六條第四款規定。
第 7 條
(文/..略)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
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
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
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
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
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
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四、載重之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聯結車行駛於長陡坡之下坡路段,除
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外側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五、車輛行駛於設有爬坡道之長陡坡路段,其時速低於最低速限時,除有
特殊狀況外,應行駛爬坡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六、拖吊車輛於執行拖吊任務時,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外側車道,並
禁止變換車道。
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及救濟車,必要時得不受車
道使用之限制。但應依規定裝置明顯警示標識。


/////////////////問題Q: 請問,該怎麼辦?//////////////////

回答A: 大家,看著辦! (...不再奉陪)

Kelly920925 wrote:
但書限定: (1.)小型車,若不駛離超車道,(2.)於不堵塞行車情況下,(3.)需以最高速限行駛!
俱足並符合以上(1.)~(3.)之但書規定: 得以暫時利用超車道(不行使超車行為),而為快車道行進路徑.

真的不必本末倒置啦


法規裡何處有註明暫時一詞?
chiayingcool wrote:
法規裡何處有註明暫時一詞?

因為它是超車道!!!
(於超車道)不行使超車行為!!!
=(得符合)使用限定(之但書條件下),方得以超車道(代用為快車道功能)行進使用!

*是以"不影響超車道其(為供)超車所用之功能下",得藉以(借以)暫用為"快車道功能"行車!!!

........................................................................................................


/////////////////問題Q: 請問,該怎麼辦?//////////////////


請不要再Q我嚕~!

(Kelly920925足愛您足愛我) 為您我/以及大家的安全與用路品質~ (已寫到手痠)



回答A: 大家,看著辦! (...不再奉陪)

........................................................................................................
後註 2017/2/18: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105年 11月 16日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第 11 條)
第 二 章 汽車 (第 12 條~第 68 條)

*第 14 條
汽車行駛應隨車攜帶行車執照.....
*第 25 條
駕駛汽車應隨身攜帶駕駛執照。.....
*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三、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四、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五、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十六、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
十七、輪胎胎紋深度不符規定。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批註:對應屬於之意)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
二百元以下罰鍰。
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前四項之行為,本條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適用該規定。
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第 三 章 慢車 (第 69 條~第 77 條)
第 四 章 行人 (第 78 條~第 81-1 條)
第 五 章 道路障礙 (第 82 條~第 84 條)
第 六 章 附則 (第 85 條~第 93 條)
Kelly920925 wrote:
因為它是超車道!!...(恕刪)

920925不是你的生日嗎?
看來你目前24歲
難怪發言那麼幼.....齒..........
因為它是超車道!!!
(於超車道)不行使超車行為!!!
=(得符合)使用限定(之但書條件下),方得以超車道(代用為快車道功能)行進使用!
Kelly920925 wrote:
因為它是超車道!!...(恕刪)


所以呢?

就是沒有註明暫時一詞不是?

主管機關已針對堵塞作出定義

"達該路段最高速限即無堵塞之虞"

表示於內側車道時保持該路段之最高速限=未堵塞=可持續行駛

另法規未規定達最高速限時需禮讓後方來車

故於內側車道時保持該路段之最高速限=未堵塞=可持續行駛=不用禮讓後方車輛

這就是目前法規及主管單位解釋下的現況

您要"依法"讓持續以最高速限行駛佔用內側車道的車輛滾出內側車道就是辦不到

可以面對事實了嗎?
8924132 wrote:
小弟跟同事們就美國法規畫圖推演
證實在不強制為超車道下,的確可能讓流量增加
畢竟有限速,變換車道的安全距離也減少
(不過中低速互超時,可能遭到高速車追擊)


我的說法都是有科學根據的,而且不會用自己的喜好對物理法則加油添醋



8924132 wrote:
但美國法規有說慢車靠右
所以超車道不會是同步流
這點跟台灣行政、執法單位所說迥異
台灣可是說110"全程"尚屬合法
不用管後面靠北
這等於加速製造超車道同步流
所以美國數據不等於台灣悲劇

——————
還有台灣人崇尚環保
"我要慢慢加速"
這句最近很紅

又要糾正你錯誤的觀念了,已經數不清第幾次了
常看H大師的搞笑文章,會有後遺症喔~~


美國大部分的州(30個州)主要的規則為
『slower traffic keep right』

記得是traffic,就是主要車流
也就是說如果現在車流是110,那內線只要保持110,就是合法
至於120要超車,請自行想辦法,跟台灣很像吧

口說無憑,給你看一下米國新聞怎麼說自己州的交通法規
New Jersey to slow drivers in the fast lane: Get out of the way
At least 30 states have laws that permit vehicles to travel in the left lane in the normal flow of traffic even if they block other vehicles, the Inquirer reported.

『慢車』是指車流為110時,時速低於110的車
台灣的法定最高速限車 >= 平均車流的喔(請參考前面的表格)~~
所以要宣傳的是慢車靠右,低於法定最高速限的慢車不可占用超車道
又一次失敗的舉例了


`

chiayingcool wrote:
所以呢?就是沒有註...(恕刪)

"暫時"的字眼是網友自己加入的,與高管無關。
Gullit168 wrote:
我的說法都是有科學...(恕刪)

台灣有超車道跟不上車流要離開的法規?
小弟常看到被煞車蝴蝶效應洗到比中線還慢
都能當鐵屁股一直跟下去了
您還認為美國數據跟台灣悲劇一樣?

最大效率是像日本一樣
有安全距離就要駛回

小弟討厭龜車
但也不喜歡有人一直超車
大家超完有安全距離就駛回中線
不公平?
想一直超車,總要付出點代價

8924132 wrote:
台灣有超車道跟不上車流要離開的法規?


有阿,高管規則8-1-3
內側車道只有超車與法定最高速限行駛,兩種用途
低於車流的都是不能持續行駛超車道
前面有表格數據喔,台灣內側車道的最高均速就是110




8924132 wrote:
小弟常看到被煞車蝴蝶效應洗到比中線還慢
都能當鐵屁股一直跟下去了
您還認為美國數據跟台灣悲劇一樣?


有美國數據嗎? 到底台灣悲劇在哪?



8924132 wrote:
最大效率是像日本一樣
有安全距離就要駛回


說過了
車少,才能發揮超車道的最高效益
車多,反而容易阻礙車流

前面網友也提到,日本的電視曾對觀眾宣達
車多時,盡量不要開超車道,速度反而會變慢
乖乖在自己車道上開就好




8924132 wrote:
小弟討厭龜車
但也不喜歡有人一直超車
大家超完有安全距離就駛回中線
不公平?
想一直超車,總要付出點代價


龜車現在最爽摟
先把自己偽裝成法定最高速限車輛進去占用超車道
然後網友還真的把龜車當法定最高速限車,然後一直鞭法定最高速限車造成交通堵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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