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20170226)國道高速公路 內側車道 要開多少速度較合理??

Gullit168 wrote:
有阿,高管規則8-1...(恕刪)

日本高速公路慢?
對小弟來說很快了

速限100開120還被海放
慢的定義?

超車道車越少越好
好像就是小弟說的吧?

既然執法單位無法界定
何不回歸法治?
內車道為超車道
"應"在法義上是甚麼?
您應該很清楚吧
而且依法律位階, 不能以行政命令去推翻"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Gullit168 wrote:
假設現在是超車專用道情境
後面的110原本在中線道
100要超90的時候,110也要超100
那110也會切到內線超車
如果100先卡位,會造成110煞車,然後就是漣漪效應
然後就是內側車道先塞住
這就是超車專用道的窘境
所以最好的做法就是110內側先開走
100等有空檔再進去超車道超車
...(恕刪)

1.法規沒有超車專用道 , 只有超車道(車道路權為超車)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皆可超車(不限於1台車)
速限110km路段, 超車是超"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超出路權範圍,路權範圍內無車可超, 喪失路權,都必須離開

高管規則8-1-3
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劃出路權的左右範圍, 以內側車道車道線為限(高管規則8,9)
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劃出路權前後的長度, 110km 為55m ((高管規則6,8,11)
法律授權(處罰條例33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給了這台車這一段長度的內側車道,在"劃定的「前後左右」範圍內行駛" , 自然就超越了中線車, 超出路權範圍,則喪失路權,離開內側車道(駛回原車道)。

法規不是寫"超車"? ,不是上面這些動作,行為, 法規是"超車道"
○○車道, 說的是道路之通行區分, 和人行道, 左轉車道 一樣
這句話不是在 "超車"的動作如何如何, 而是劃出「前後左右」行駛的範圍

法規劃出的範圍內,受路權的保障, 也就受到法律的保障
超出範圍,並不能主張路權 !

2.如果100先卡位? 就要看它是不是侵入110的安全車距當中,造成110煞車 (高管規則9)『 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這是侵入110路權, 變換車道不當都會這樣, 和是不是超車專用道無關 ! 一碼歸一碼 !
錯的是不當變換車道, 不是設超車道的問題, 超車道是解決塞車的一條bypass繞道, 不能被擋住。
但如果是在路權範圍外,在安全車距之外, 不能指控為侵犯路權, 這就不是擋住。
不是超車就無視其它法規,如同不是遵守速限就無視其它法規
每一條都要遵守
如果有55m車距, 100km進入後,就要加速到110km, 跟上車流速度, 並不會發生"擾動車流"

Gullit168 wrote:
錯了喔,超車道是因為需要『超車』才進去的喔
只要中間車道有安全車距就要回原車道
影片中2分鐘之後至少有好幾段內側車是可以回去中線車道
影片車主沒回去、他的前車也沒回去
到了最後面影片車主中線車道全空也沒回去
他在超空氣嗎?

1. 看到影片截圖中,車窗右下綠色環保圓貼紙 , 貼在右邊,拍攝位置也在右邊,


我是在前檔左下方(方向盤10點鐘方向)

懷疑它是右駕車( 非德國當地車)

2.在它前方,有5.6台車,分別都讓道出來, 這才是Autobahn的常態, 沒有那5.6台車讓出超車道, 這台拍攝車的前方,怎麼會有足夠的車距?這讓道的5,6台車都視而不見,自動跳過不看, 只看這台拍攝車?

3.
如圖, 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皆可超車(不限於1台車)
速限100km路段, 超車是超"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超出路權範圍,路權範圍內無車可超, 喪失路權,都必須離開

法規劃出內側車道寬, 50+5m長的這個範圍內, 讓擁有路權的(超)車行駛

依法,路權並非漫無限制, 路權是有範圍的, 前方以安全車距55m為限(高管規則6,8,11),後方以車尾為限,兩側以安全間距為限 。
因此, 無論前車或後車,其所擁有的路權範圍並非整條內側車道, 而是內側車道上,它前方55m到它車尾的這個範圍。
由於是各自擁有前方55m+車長5m=60m 的內側車道, 前後車是不會有路權衝突的, 各自擁有自己前方55m到自己車尾的範圍。
各自超越在這個範圍內的中線車。
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劃出路權的左右範圍,左右以內側車道車道線為限(高管規則8,9)
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劃出路權前後的長度, 110km為前後長度55m ((高管規則6,8,11)
法律授權(處罰條例33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給了這台車這一段長度的內側車道,在法規"劃定的範圍內行駛" , 自然就超越了中線車, 超出路權範圍,則喪失路權,不能主張持續行駛(依法無據),必須離開內側車道(駛回原車道)。

數幾條車道線? 如果是180km, 要有9條車道線安全車距,不是台灣5條, 如果在內車道上,有9條, 但是它回到中線,前面大約6-7條有前車, 它進到中線車道是未保持安全車距。當然留在內車道 。

如果它是200km, 要10條車道線, 那種路感和110km完全不同,200km時, 稍偏一下方向盤就換車道過去了,200km我通常會保持100m車距, 或降速在中線跟車, 沒必要進去內車道。

Gullit168 wrote:
為什麼德國人這樣做叫做『超車』,台灣人這樣做叫做『占用超車道』??

前面至少有5台車,超完就回到中線, 您沒看到不代表沒有
只看這一台右駕車 ?

Gullit168 wrote:
我就是知道他在說什麼,所以我才說他在搞笑
你就是因為不知道他在說什麼,所以只好點頭如搗蒜
如果你知道他在說什麼,那你圖內側車道怎麼會有台時速100車輛正在回中線
他的『但書』附加規定,除了超車之外,還要用最高速限超車
你的100中線車要進去超車道,也要先加速到110,
所以100的車線車加速到110,那根本也不會造成內側車道煞車
因為要『用最高速限超車』
你真的知道他在『胡說』什麼嗎??


請注意每一個法律事實發生的時間點
變換車道是因為"車距不足", 換一個有車距的車道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是因為超車才進入內車道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是四個輪子都在內側車道上之後,若有55m車距, 必須遵守的速限
這只是進入"內側車道"後 ,"依此種速限行駛" 的意思
若無55m車距(高管規則6),無法110km? 是回到原速限60-110km速限(高管規則5) 100是跟上車流速度, 有何不可?

如果有55m車距, 100km進入後,就要加速到110km, 跟上車流速度, 並不會發生"擾動車流"

Gullit168 wrote:
你又真的知道這張圖片代表的真正意義?
你又知道上圖跟下表在物理上的差異嗎??

問題是 600 pcu , 車流量低, 必然有55m車距, 法規又有"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沒有低於 110km 的理由

Gullit168 wrote:
Greater Dublin M50,速限100

Dublin 在 愛爾蘭, 另外一個國家, 不是英國
M50 是環繞 都柏林 的 Motorway 速限70 mph (113 km/h)

Gullit168 wrote:
英國那邊說法比較不一樣,outside lane就是我們的內側車道
你又看得懂嗎???
...(恕刪)

英國的 M25 繞倫敦一圈狀Motorway , 是可變速限

塞車降速限, 攔住車流, 拉開車距, 前方升速限, 拉開速限

機動管控那一個車道開放

它可以控制車流, 速度/車速不是依用路人的心情隨機分佈,是行控中心在控制, 在車流中感覺是被車流推著走, 只能跟上車流

8924132 wrote:
日本高速公路慢?
對小弟來說很快了
速限100開120還被海放
慢的定義?


這跟超車道有什麼關係??
你半夜去高速公路開開看
我包你120也是被海放


8924132 wrote:
超車道車越少越好
好像就是小弟說的吧?


那超車道貼個禁止進入,把車輛數壓低到零,是不是最好??
所以說你的觀念是錯的

再說一次
是整體(全車道)車流密度低時,超車道可發揮較佳的效益
超車道還是要有車走,才能紓解堆積車輛的壓力


8924132 wrote:
既然執法單位無法界定
何不回歸法治?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應"在法義上是甚麼?
您應該很清楚吧


執法單位怎麼會無法界定??
一堆慢速車占用超車道被開罰單難道是假的嗎?

超車道主要的目的是要超原來中線的慢車
法定最高速限的車輛根本不會影響你超中線的慢車

龜車又在旁邊偷笑摟~~~


台灣交通的悲劇數據,跟老美的比較 怎麼不見了?
引證一下你的論點吧
herblee wrote:
而且依法律位階, 不能以行政命令去推翻"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恕刪)


你們都很專業。可以的話應建議政府改善,對國家才是有幫助。
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提點子
http://join.gov.tw/idea/index



個人是認為,修法把「應」去掉。就沒什麼好爭論了。(原高管規則也沒有應)

建議修正為:
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33條第二項:「前項道路內車道為超車道,超完車應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無前車若欲減速行駛,應駛回中線車道。」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完車應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無前車若欲減速行駛,應駛回中線車道。」

==
規則若牴觸法律,當然無效。且交通部與內政部違法失職。高管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導致用路人一直以無效的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去行駛。

應為超車道=用路人必須有超車行為
持續最高速行駛=不見得有超車行為

但交通部與內政部一直便宜了事,想以一個高管規則避提修法。
由一些高公局與高速公路警察局回應的文可以看出應為超車道沒有確實執行。

看來交通部與內政部只有修法一途。
ddd11193 wrote:
你們都很專業。可以的...(恕刪)


不需要改,高管規則8-1-3就是法學中的原則法與例外法關係

--
 (1)原則法係指針對某些特定事項規定可以適用一般原則的法律,其可能出現在同一法律不同條文中,亦可能出現在同一條文中,例如民法第六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第七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第六條即為第七條的原則法。又如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前段規定即為但書規定的原則法。

  (2)例外法係指針對某些特定事項規定不可適用一般原則的法律,此同樣可能出現在同一法律不同條文中,亦可能出現在同一條文中,例如民法第七條即為第六條的例外法,又如民法第二十六條但書規定即為前段規定的例外法。
--
高管規則的8-1-3【但書】就是特別來規定『不適用前項原則法【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法律
所以你可以將高管規則視為兩段法律,分開解讀

法院的判決書,法官也明確表達
縱使無超車下,只要駕駛以法定最高速限行駛,就是合法

這個沒有什麼法律模糊的地帶,會發生模糊都是人為曲解造成的
來訂正一些顯而易見的錯誤

herblee wrote:
1. 看到影片截圖中,車窗右下綠色環保圓貼紙 , 貼在右邊,拍攝位置也在右邊,
我是在前檔左下方(方向盤10點鐘方向)
懷疑它是右駕車( 非德國當地車)


影片叫做『The co-drivers view: Autobahn A2』


herblee wrote:
Dublin 在 愛爾蘭, 另外一個國家, 不是英國
M50 是環繞 都柏林 的 Motorway 速限70 mph (113 km/h)


要wiki就把資訊揭露完整一點
The original speed limit on the M50 was 70 mph (112 km/h). The Southern Cross Route from J12-J13 was given a lower limit of 60 mph (96 km/h), due to its more undulating, twisting route. The route from J3-J13 was changed to 100 km/h after the Republic of Ireland's speed limits became metric in 2005, while the Southeastern Motorway section (J13-J17) became 120 km/h. The Airport Motorway-Port Tunnel section of the route from J1-J3 has a speed limit of 80 km/h due to the closely packed junctions and heavy volume of weaving traffic.


herblee wrote:
問題是 600 pcu , 車流量低, 必然有55m車距, 法規又有"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沒有低於 110km 的理由


因為台灣人知道,超車道只要比中線車速快就夠了
只有你跟你的信徒才會相信超車在安全車距足夠下,也一定要最高速限超車

剩下雖然你寫那麼認真,但是不好意思,我都當笑話看,所以不回覆了
Gullit168 wrote:
不需要改,高管規則8..
(2)例外法係指針對某些特定事項規定不可適用一般原則的法律,此同樣可能出現在同一法律不同條文中,亦可能出現在同一條文中,例如民法第七條即為第六條的例外法,又如民法第二十六條但書規定即為前段規定的例外法。
--
高管規則的8-1-3【但書】就是特別來規定『不適用前項原則法【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法律
所以你可以將高管規則視為兩段法律,分開解讀

法院的判決書,法官也明確表達
縱使無超車下,只要駕駛以法定最高速限行駛,就是合法
.(恕刪)

速限合法是一回事 ! 路權有合法嗎?

既為例外! 就必須遵守 但書例外法不得倒推解釋, 只能限縮解釋的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4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鄭玉波 (前司法院大法官) 法學緒論 331頁 鄭玉波(2006),《法學緒論》,台北:三民書局。
區分原則法與例外法主要目的,在於原則上例外法必須嚴格解釋而不得為類推解釋及擴張解釋;在適用時,應以例外法有明文規定為限,才有排斥原則法的適用。

明文規定"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只限於"內側車道速限"

1.在時間上並非進入超車道? 或離開超車道(下圖橘線),而只限於"進入內側車道之後,離開內側車道之前"(下圖紅線的範圍)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所發生的時間點, 是四個車輪都已經在內側車道上, 才可能發生的法律事實!

既為例外! 就必須遵守 但書例外法不得倒推解釋, 只能限縮解釋的原則!

2.在空間上,只限於 四輪都在內側車道車道線之內(上圖紅線), 方為"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並非 "最高速限跨行於內/中車道"(上圖橘線), 並非"最高速限變換車道(上圖橘線)"
"內側車道"的路權, 是不可能跨到中線車道上的!
所以,空間上, 跨三個車道都相同的"最高速限"不是"進入/離開內側車道"之路權!
不能拿""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做為跨行於內/中車道", "變換車道侵入內側車道" 的理由
時間和空間都不對!

3.進入超車道? 或離開超車道? 設定超車道之路權範圍, 都不在"但書"明文規定之中,而是在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因此不能排斥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進入超車道? 或離開超車道? ,只能依據本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所規定之路權(時空包含有紅線(但書))
不是依據但書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但書最高速限110(上圖紅線)只是本文速限規定的一部份(80-110超車)

4.但書沒有半個字提及"超車道", 此處但書根本沒有排斥原則法"超車道"的適用, 不適用於排除"超車道","超車道"和"最高速限"非相互排除,而是共同存在。
既然不能排除超車道,非超車何以能行駛超車道?



Gullit168 wrote:
這跟超車道有什麼關...(恕刪)

小弟沒說不能用超車道喔
超車道只為超車道,效益更高
遇慢車時也更不會降低速度
所有慢車都被人利用超車道海放了
慢車前面都沒車
當然笑呵呵

8924132 wrote:
小弟沒說不能用超車道...(恕刪)


你說超車道車越少越好,有實驗數據嗎?
難後搞半天,你連台灣車流跟國外比,悲劇在那的數據也沒有
果真嘴炮無敵

那我只好也把你歸類到喜劇類
這提問的ID相當眼熟

另外主管機關都只能透過宣導方式希望駕駛"僅量"不要佔用內側車道

就知道目前要以法規面約束駕駛人不要佔用根本沒有著力點(達該路段最高速限時)

死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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