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采潔 wrote:暈倒所以我說的是45...(恕刪) 而從回覆看起來 , 警方的裁判標準就是 99 條 ..因為警方有說機車沒有併行的問題 !既然沒有併行的問題 , 那就不分是單車道或者多車道 .不過我了解你要說的東西 ..只是我說了 , 這是你的認定 , 只是你不是警察 , 你沒有執法權 .所以我不能依據你說的去行車 .我在這篇跟你的討論應該雙方都知道對方的意思了 , 所以我先就此打住 , 先等官方對於單車道的認定定義出來再繼續 .
雲遊台灣 wrote:因為警方有說機車沒有併行的問題 !既然沒有併行的問題 , 那就不分是單車道或者多車道 那你說45-1-2用在哪?再看看前面wetty網友說的:北巿交通隊說,『未規定「機車不得與汽車併行」...即無違規行為。』(或許有些人會懷疑交通隊有沒有想到45-1-2)至少從交通隊的態度,猜測他們應該不想抓(猜測啦,畢竟路上罰單是他們在開)配合公路局對『單車道』的定義,除了少數山路、窄巷(僅具有單1車道)以外,在其他的多車道路段,機車(大重以外)要被罰45-1-2的機會不高===========================================================總之北巿交通隊應該是沒把單車道算進去而且警察單位的行文怎可以凌駕法令?
郭采潔 wrote:北巿交通隊應該是沒把單車道算進去而且警察單位的行文怎可以凌駕法令?...(恕刪) 換個方向想執法單位應該要清楚法規的適用性如果他們解釋錯造成被開單的人都要花時間去申訴申訴搞不好他們還是造錯的方向打回票那才是麻煩的地方..而且如果一樣的法令,只針對大重去執行,也說不過去吧..
郭采潔 wrote:總之北巿交通隊應該是沒把單車道算進去而且警察單位的行文怎可以凌駕法令?...(恕刪) 所以我這次給官方的詢問 , 會用圖形說明的方式來詢問幾種情形 .至於凌駕法令 , 應該是沒有 , 因為警察說了 , 因為機車的特性與汽車不同 , 所以在機車的判定標準以 99 條為主 .所以還是在規範之下 !
雲遊台灣 wrote:所以我這次給官方的詢問 , 會用圖形說明的方式來詢問幾種情形 . 有勞你了雲遊台灣 wrote:至於凌駕法令 , 應該是沒有 , 因為警察說了 , 因為機車的特性與汽車不同 , 所以在機車的判定標準以 99 條為主 .所以還是在規範之下 ! 這在99條單向單一車道及以上的道路當然沒這個問題所以我前面才會說張飛打岳飛A違規行為用B法條去解釋怎樣也不會違規相對的C行為用D法條去解釋怎樣也都違規
雲遊台灣 wrote:下午把資料整理好 ,...(恕刪) 下午先收到了公路總局的回應 !而郭采潔的看法就跟公路總局的說法是一致的 !ps. 補充一下 , 先前有收到台北市裁決所的回覆 , 說這個問題要請交通大隊回答 ,所以幫我把信件轉移給了台北市交通大隊 .
雲遊台灣 wrote:下午先收到了公路總局...(恕刪) 這文要留著哪天在多線道被開在單車道併行拿來申訴用所以警察能用什麼條款來取締在多車道同車道併行的行為?超車?50CM不知道要不要經過科學儀器測量..
Ducati_S2R wrote:這文要留著哪天在多線...(恕刪) 歡迎取用 !不過多車道本來就沒有禁止同車道並行 ! 自小客沒有 , 大重也沒有 ,只有在高(快)速公路上有針對大重有這方面的限制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