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leA wrote:這應該是要檢討為何國債高築的原因.你我繳納的稅金就這樣被無意義的浪費掉了. 話說昨天鄰居家遭小偷了 ,請問跟樓主有無關係 ?????樓主你機車空污問題現在扯到國債 ? 要不要 18% 一起扯進來 ?還有勞保年金等等等 順便一起拉進來 ?樓歪的太離譜了 ???既然已不堪使用了 , 為何不保廢呢 ?放在那邊, 改天一不小心大牌被偷 , 拿去作壞事 ,樓主豈不是要跑警局澄清兇手不是樓主 ?收到回檢通知 , 當在做沒看到 ?不回檢收到罰單怪誰呢 ?
雅客山莊 wrote:擁有年薪破百...還有教育部認可的法律學分...的你....請問.....未繳銷牌照的機車.停在路邊.有哪個單位敢把你當廢棄物處理??這就是你修的法律學分????真不知道你的學分是哪個教育部認可的!!...(恕刪) 因為半瓶水響叮噹阿你仔細看看那種仗恃著自己修過"幾門"法律課程的最愛說自己是很懂法律+為廣大百姓謀福利然後去聲請釋憲的有大多數都是像開版那種修過"幾門"法律課程的真正學法律出生的反而很少這樣
負家子弟 wrote:因為半瓶水響叮噹阿你仔細看看那種仗恃著自己修過"幾門"法律課程的最愛說自己是很懂法律+為廣大百姓謀福利然後去聲請釋憲的有大多數都是像開版那種修過"幾門"法律課程的真正學法律出生的反而很少這樣(恕刪) 也是喔!!真的有夠響~~~~真是有夠高高高的高知識份子~~~~我連啥法律學分都沒修...就了解有牌機動車.沒人敢把他當廢棄物處理~~不妨礙交通..連警察他都不敢來拖了..這位修過法律學分的樓主..竟然會認為把有牌機動車當作廢棄物處理是正確的.一附自己講的很專業..是律師一樣!!所以我問他的法律學分是哪個教育部認可的!!
google到的法條,樓主參考看看名 稱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4 條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前項排放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使用中車輛無論國產或進口,均需逐車完成檢驗,並符合第一項之排放標準。前項使用中車輛之認定及檢驗實施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環署空字第1000073905E號主 旨:公告「使用中車輛之認定及檢驗實施方式」,並自即日生效。依 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公告事項:一、國內使用中車輛指於我國交通監理單位登記車籍,且未辦理停駛、報廢、繳銷牌照、註銷牌照及失竊登記之車輛;其檢驗實施方式如下:(一) 汽油及其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柴油及其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應依「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及處理辦法」辦理。(二) 機器腳踏車應依「使用中機器腳踏車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之對象、區域、頻率及期限」辦理。二、進口國外使用中車輛之認定及檢驗實施方式如下:(一) 國外使用中汽油汽車依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三條、第四條及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相關規定辦理。(二) 國外使用中柴油汽車依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五條及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相關規定辦理。(三) 國外使用中機器腳踏車依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六條、第七條及機器腳踏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相關規定辦理。署 長 沈世宏
蘇浩浩 wrote:google到的法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環署空字第1000073905E號主 旨:公告「使用中車輛之認定及檢驗實施方式」,並自即日生效。依 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公告事項:一、國內使用中車輛指於我國交通監理單位登記車籍,且未辦理停駛、報廢、繳銷牌照、註銷牌照及失竊登記之車輛;其檢驗實施方式如下:) 這各打臉會不會打的太用力了
關於"報廢"這點看來版主和大部分的人看法沒交集但版主的觀點如此特別我到想知道版主所謂"私人社區""私人車位"是否也和大部分的人有出入阿不然環保局人員應該是無法進去開單而且我想他們也不會沒事找事做特別闖入開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