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駛國道十號鼎金系統歡迎插隊

期待大大能將您將上述的解決方案傳至高工處,
讓高工處進行可行性評估,
若您的想法能被採納並訴諸實現,也算是功德一件。
Dwing wrote:
我承認 '自己一開...(恕刪)

我發現你根本看不懂我PO的圖和文

難怪一直跳針............

你講的跟我講的根本不一樣............


Dwing wrote:
還要談右測超車嗎?
http://www.hpb.gov.tw/files/80-1000-1008,c1.php?Lang=zh-tw
純冰 君您好:
有關您於本局民意論壇留言,詢及行駛於高速公路能否從右側車道超車疑義一案,經交由本局交通科為您答復如下:
有關您詢及行駛於高速公路能否從右側車道超車部分,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9條規定略以:「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有下列行為:…二、在路肩上行駛,或利用路肩超越前車或倒車。三、在加速車道、減速車道或單車道之匝道上超越前車或倒車。四、由主線車道變換車道至加速車道、減速車道、輔助車道或爬坡道超越前車。…」,並無規定禁止變換車道至「外側車道」後超越前車之行為,惟仍應依據同規則第11條規定:「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如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進行變換車道之動作,另外也請特別注意外側車道後方車輛與您車輛之間之相對速度,以及視覺死角,以避免事故發生。
以上答復供您參考,若您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來電洽詢,謝謝您的留言。
本案聯絡人:張弘杰
連絡電話:02-29094111轉2199
請注意上面所說,切到外車道後超越,無切回原車道之行為 (追越)
追越?超車? 傻傻分不清?
不是右側超車不罰,而是務實上不易分辨 超車 或 追越 所以才不舉發.
這樣你有辦法擴大解釋為 高速公路可以右側超車? 還真是天才.
同一車道? 有誰在談同向一車道?
不知是誰的歪理,不過只看見你在抹黑.

你PO這個就更好笑了

結果高公局有回答利用主線的中外線來右側超車是違規的嗎?

明明是問右側超車 結果高公局回答外側車道超越...

你都不覺得奇怪啊?

噗...

再來
你都沒想過為何你以為右側超車是違規 但你所謂的右側追越卻沒違規???

當中差在哪?

最後

交通部函釋去看清楚好嗎?

這條法規就是在講同向一車道 看不懂嗎?

要搞笑跳針到何時?

timinghsueh wrote:
期待大大能將您將上...(恕刪)

有在準備了

應該是高公局南區工程處負責

國工局似乎只負責新建工程
黃色小鸭 wrote:
結果高公局有回答利用主線的中外線來右側超車是違規的嗎?
明明是問右側超車 結果高公局回答外側車道超越...
你都不覺得奇怪啊?
噗...


上面說過,務實上很難判定 ""右側追越" 與 "右側超車" 的差異.

但法規精神還是不準 "右側超車".

同樣(類似超車)行為

她只能回答可以"右側追越",而不能說可以"右側超車".

當然你要硬坳成"右側超車"是合法也沒錯,因為警察不會管.

就如車速寬限,在超速10km內警察不開單,

就表示超速10km內是合法?

黃色小鸭 wrote:
你都沒想過為何你以為右側超車是違規 但你所謂的右側追越卻沒違規???
當中差在哪?
最後
交通部函釋去看清楚好嗎?
這條法規就是在講同向一車道 看不懂嗎?
要搞笑跳針到何時?


本來就是在講一車道前後車關係.

(超車定義本來就是指 同車道 後車超前車,這沒什麼好爭議的)

後車右側超越前車回到原車道 >右側超車

後車右側超越前車保持在右車道 >右側追越

你還在認為是兩車道的前後車嗎?

要搞笑跳針到何時?

就已貼你所謂的對案網頁給你看了,還看不懂?

回到"右側超車"

高速公路同車道後車,右側超越前車然後回到原車道 是不是合法? (不管警察取締與否)

"是" 還是 "不是" 簡單回答就好,不用在扯啥條件.

(我記得你是說高速公路,在多車道情況下是右側超車是合法的,沒錯吧?)

Dwing wrote:
(我記得你是說高速公路,在多車道情況下是右側超車是合法的,沒錯吧?)

大家都認為是合法的

只有你跟H神等以為是不合法的

還沒醒啊?

效力最高的交通部函釋半字都不敢提啊?
https://www.mvdis.gov.tw/webMvdisLaw/SorderContent.aspx?SOID=13356


同向一車道路段是看不懂嗎?還同一車道勒...天才...

我發現你的閱讀理解能力跟H神一樣差 又愛拗


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交通管理組組長康志福昨(七)日表示,
車輛行駛於國道高速公路上,只要民眾能夠建立「內側為快車道」及「由內而外是由快而慢」的觀念,
然後養成這樣的開車習慣,基本上就不會有太大問題。他說,若要強制規範車輛行駛的車道,
或是效法中國大陸標誌標線做為,可能都會有一些盲點,如何取締恐怕也會有困難。
對於立委王幸男提議交通部效法中國大陸國道高速公路標誌標線來區分車輛行駛的車道,
康志福在回答記者時反問說:「你會覺得中國大陸比我們先進嗎?」
他表示,現行法規本來就規定內車道是超車道,也禁止用路人長時間占用。
至於發生「烏龜車」擋道,「因為比我慢的就會被說成是烏龜車」,那在任何一個車道都有可能發生,
所以只要民眾能夠建立「內側為快車道」及「由內而外是由快而慢」的觀念,就不會車輛爭道的情形發生。
康志福進一步表示,若是有車輛車速比我們開得還快,我們就主動靠右,這樣行車秩序就會比較好,
而本來大家就是要具備這種互相禮讓的開車習慣。
而若要使用法規,或是學大陸標誌標線,把速限明定下來,則若以時速九十至一百公里就是一個「range」來說,
那差一公里是不是就代表前面的車子是慢速車?這要如何來取締?何況碼表也不是法定。
他認為,以現行國道行車法律規範來說,普遍上應該還算是「OK」,假使要更強制規範,
則「要不要限從左側超車,右側不能超車」反而更應該受到討論,因為現在很多國家都禁止從右側超車,我國並未規定禁止從右側超車,右側超車除了造成蛇行及前車擋住我車的情形。
而若從左側超車,則車輛車速將會愈開愈快,總是有一些缺點,所以不管如何規範,其實主要關鍵還是在於駕駛的道德觀念問題。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管字第1010017690號
承辦人:宋嵩
電話:(02)29096141#2353
傳真:(02)22975645
電子信箱:sung1@freeway.gov.tw

主旨:詢問有關高速公路內側車道使用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台端101年5月24日電子郵件詢問事項敬悉。
二、 查現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有關高速公路車道使用之規定,係依據不同車種、車速之車輛應分道行駛之原則訂定,即大型車及時速低於80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另內側車道除 為超車道外,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三、 依前述規定,小型車持續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並未違規。
四、 如後方來車超速,雖屬違規,惟為維自身行車安全,及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功能及車流順暢,本局仍宣導用路人在超車後儘量勿佔用內側車道。
五、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係適用一般道路之超車規定;第33條則係適用於高速公路,且已較一般道路罰則為重。其中33條第2項與47條第5款意義仍有差異,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故前車須在未以最高速限行駛狀況,才會有未依法禮讓超車道之違規,若因而致堵塞超車道行駛者,才會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之適用。
六、 另有關最高速之標準,因屬個人車輛設備規格、調校及保養,原則仍以員警依檢驗合格之執法設備為基準。
七、 台端關心交通,併致謝忱。
黃色小鸭 wrote:
大家都認為是合法的
只有你跟H神等以為是不合法的
還沒醒啊?



黃色小鸭 wrote:
,只要民眾能夠建立「內側為快車道」及「由內而外是由快而慢」的觀念,


右側超車 不就表示 由內而外是由慢而快.

這跟你舉的例子有所不同.

黃色小鸭 wrote:
則「要不要限從左側超車,右側不能超車」反而更應該受到討論,因為現在很多國家都禁止從右側超車,我國並未規定禁止從右側超車,右側超車除了造成蛇行及前車擋住我車的情形
而若從左側超車,則車輛車速將會愈開愈快,總是有一些缺點,所以不管如何規範,其實主要關鍵還是在於駕駛的道德觀念問題。


右側超車除了造成蛇行及前車擋住我車的情形 這不就是47條的立法精神

因怕引起 "右側超車" 與 "右側追越" 的爭議,所以才沒有明確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對"超車"的描述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當前車的前方有"內側車道"和"中線車道"二條車道, 可以選擇
而前車選擇靠右, 行駛在"中線車道",沒有擠進"內側車道", 代表前車已經"靠邊",或表示"允讓"

變換車道,應先顯示方向燈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1條規定,行車遇有轉向、減速暫停、讓車、倒車、變換車道都有使用燈光(方向燈)之規定,且在同規則第94條、97條、101條、102條、106條,對於超車、變換車道、讓車、迴車、轉彎,使用燈光(方向燈),這定有明文。

超車必須有三個階段
1. 前,後車在同一車道,後車先變換到"左側車道"
2.在左側這條車道上超越前車
3.超越到足夠安全距離, 回到右側的車道 , 讓後車變成前車
"超車"要有二次變換車道 + 超越



請問哪個資料,手冊.... 有教導右側超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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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 mail 詢問高公局,有回復會即時更新

Dwing wrote:
右側超車 不就表示...(恕刪)

還在拗啊?

還拿H神的搞笑硬拗文出來丟人現眼自打嘴巴

你是他信徒還分身?

在高速公路超車還要按喇叭閃大燈?

別搞笑了...
G-PLUS wrote:
不到一公里兩個交流道真的是設計有問題...
大中二路到大中一路600公尺,
大中一路到鼎金更短300公尺........(恕刪)


我想如果可以在這2個交流道分出一個專門南向專用交流道就沒問題了

也就是所有要往國道一高雄方向的車子只能從大中一路交流道上國道10

要往東或往國道一北向的車輛要從除了大中一路的交流道之外的其他交流道上國道10

從大中一路交流道上去後就設分隔島, 讓車流沒有交叉的機會, 那是否可以避免樓主遇到的問題發生?!
黃色小鸭 wrote:
還在拗啊?
還拿H神的搞笑硬拗文出來丟人現眼自打嘴巴
你是他信徒還分身?
在高速公路超車還要按喇叭閃大燈?
別搞笑了...


幾天前去文高公局,這是回函

這是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局長信箱信件回覆通知函,感謝您使用局長信箱。
本郵件由發信系統自動寄出,請勿直接回覆,如有任何問題或意見,請至【局長信箱】
對於您一篇主旨為「有關高速公路右側超車」之信件,本局回覆如下: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發文字號:管字第1040035573號
承辦人:張雪君
電話:(02)29096141#2360
傳真:(02)22975645
電子信箱:michelle@freeway.gov.tw

主旨:有關臺端反映高速公路右側超車相關事項,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臺端104年9月14日電子郵件敬悉。
二、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第1項第3款:「汽車駕駛人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處新台幣1,200元以上2,400以下罰鍰。」。另汽車行駛高速公路,變換車道與超車之行為不易界定,雖未有明文規定,惟宣導上仍建議依前述規定行駛。
三、 臺端關心路政,特致謝忱。


是因為 變換車道與超車之 行為不易界定 而不取締

還是 右側超車 在高速公路上就自動變成不違規?

我想有頭腦的人都能分辨吧!!

Dwing wrote:
幾天前去聞問高公局,這是回函

這是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局長信箱信件回覆通知函,感謝您使用局長信箱。
本郵件由發信系統自動寄出,請勿直接回覆,如有任何問題或意見,請至【局長信箱】
對於您一篇主旨為「有關高速公路右側超車」之信件,本局回覆如下: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發文字號:管字第1040035573號
承辦人:張雪君
電話:(02)29096141#2360
傳真:(02)22975645
電子信箱:michelle@freeway.gov.tw

主旨:有關臺端反映高速公路右側超車相關事項,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臺端104年9月14日電子郵件敬悉。
二、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第1項第3款:「汽車駕駛人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處新台幣1,200元以上2,400以下罰鍰。」。另汽車行駛高速公路,變換車道與超車之行為不易界定,雖未有明文規定,惟宣導上仍建議依前述規定行駛。
三、 臺端關心路政,特致謝忱。


是因為 變換車道與超車之 行為不易界定 而不取締

還是 右側超車 在高速公路上就自動變成不違規?

我想有頭腦的人都能分辨吧!!

貼這個來打自己的臉???

都說【未有明文規定】

還在那邊高速公路右側超車違規

你閱讀理解能力真不是普通的差...


我想你也不敢把交通部的函釋和高公局資深前輩的回函/文附上

有附上,我看看這位後輩張雪君會怎麼回???

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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