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0元!國道龜速罰單比超速貴>>>這是想逼死誰

Verita1998 wrote:
紐西蘭對內側車道使...(恕刪)


是的, New Zealand 是簽了 1949年的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日內瓦道路交通公約, 所遵循的規則(往路緣靠邊)是一樣的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edge)

英文是ARTICLE 10 : Position on the carriageway
3. Without prejudice to the provisions to the contrary of Article 7,paragraph 1, Article 11, paragraph 6, and to other provisions of this Convention to the contrary, every driver of a vehicle shall, to the extent permitted bycircumstances, keep his vehicle near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appropriate to the direction of traffic. However, Contracting Parties or subdivisions thereof may lay down more precise rules concerning the position of goods vehicles on the carriageway.


和紐西蘭"行車儘量靠邊(edge在左邊)", 是完全一樣的

一樣的法條到了台灣就走調變樣了! 在台灣是毫無路權概念, 就算法規有規定了"路權",白紙黑字, 也是說沒寫,沒有,不認!
只要有路權規定, 該條文就跳過去不看, 省略
然後拿完全不相干的"遵守義務"(速限), 說成是路權(權利)?
權利和義務不分!
事實是,每一條車道都有速限!內側車道只是"速限"改了, 不是超車道變更為另一種車道 ? 仍然必須超車 !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 規定要儘量靠邊沿(路緣)(台灣的edge在右邊) ←儘量靠右邊
keep his vehicle near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appropriate to the direction of traffic
第一條ARTICLE 1 第一項(g)款 , 就有車道的定義
(g) "Lane" means any one of the longitudinal strips into which the carriageway is divisible, whether or not defined by longitudinal road markings,which is wide enough for one moving line of motor vehicles other than motorcycles;
在第11條ARTICLE 11
Overtaking and movement of traffic in lines
5. (a) On carriageways with at least two lanes reserved for traffic moving in the direction in which he is proceeding, a driver who should be obliged, immediately or shortly after moving back to the position prescribed by Article 10,paragraph 3, of this Convention, to overtake again may, in order to perform that manoeuvre, and provided he makes sure he can do so without undue inconvenience to the drivers of faster vehicles approaching from behind, remain in the lane he has occupied for the first overtaking manoeuvre .

把條文內容讀完
1.ARTICLE 10 :keep his vehicle near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appropriate to the direction of traffic.← 車輛的位置應該儘量靠整個車行道(Carriage)的邊沿(路緣)(edge)。儘量往右靠。
2.ARTICLE 1 which is wide enough for one moving line of motor vehicles ←車道寬度容納一列車流行進
3.ARTICLE 11 a driver who should be obliged, immediately or shortly after moving back to the position prescribed by Article 10,paragraph 3←駕駛人必須立刻或最短時間回到第10條所描述的位置(儘量靠整個車行道(Carriage)的邊沿(路緣)(edge))
1.車輛最初始的位置一定是整個車行道(Carriageway)的邊沿(路緣)(edge),即靠右邊的那個車道。已經在靠右邊了,只能由右邊往左邊超車。→2.車道寬度容納一列車流(不可能二列車流同車道, 一定要變換車道去超越)→3.駕駛人必須立刻或最短時間回到第10條所描述的位置(儘量靠整個車行道(Carriageway)的邊沿(路緣)(edge)) 即儘量回到靠右邊的那個車道。

不去看實際的內容, 卻去問 有沒有"超車道"這個名詞?????
維也納道路公約有【超車道】這個名詞?
不正視這個車道的"路權"(其車道之使用)規定為何? 反而轉移問題到有沒有"超車道"的文字上?
"超車道" 就是一條車道
而該如何使用這個車道? 維也納道路公約早就交待得很清楚

這和處罰條例33-2所規定的一樣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
內外有別, 中線車道是外側車道的內車道, 是中線車道 超 外側車道
內外有別, 內側車道是中線車道的內車道, 是內側車道 超 中線車道
還說
法規有說超車道是超車專用道?有說超車道只能超車?
這又是再度拿出法規裏面沒有的"超車專用道"來 魚目混珠?
法規完全沒有"超車專用道"? 居然拿一個"超車專用道"當成說詞 ? 這不存在的"超車專用道"是要證明什麼 ??

此語完全混淆了"車種"的專用 , 現實世界不可能有"超車專用道?"
如同紅燈停綠燈行,紅綠燈是輪替轉換, 路權由不同方向輪替取得, 綠燈一方取得路權, 紅燈一方喪失路權停等
本來就是綠燈一方才能使用路口, 怎麼將"綠燈行"綠燈一方取得路權, 說成『綠燈專用路口』????
這是毫無路權概念的說法,不知道 路權 沒有絕對, 只有相對 , 內側車道是相對於中線車道"超車","超車者"相對於中線車道的被超車者,超車者有優先使用道路(超車道(內側車道))的權利具有優先路權沒有優先路權的用路人則有禮讓的義務

超車道是輪替使用,"任何人(車)使用完都要離開, 回到法規所規定的位置",不可能專用, 超車是超中線車道"路權範圍40-55m"內的中線車,路權最多只有55m! 這"專用"完全超出"路權範圍"! 以為路權是無遠弗界嗎? 以為路權範圍是基隆到高雄嗎 ????
到底在說什麼 ?????
還把『超車者取得路權 , 非超車喪失路權』 說成《 有說超車道只能超車? 》
"毫無路權概念"的錯誤說法一再重覆!
應該是判定"路權"歸屬於誰? 取得路權就能使用!
在一定時空下,路權只能歸屬一方,一旦一方取得路權,則其他人不再可以取得該時空之路權!

毫無路權概念的說法不只於此
並得前面的五句幾十個字怎麼不見了?
自動開啟浮動忽略法律事實?
心虛?做錯事了嗎?


高管規則8-1-1: 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紅字的部份, 是說明
國道有不同速限,是比較, 和最高速限比較, 若車速與該路段"最高速限"落差達到 《10km以上》 速差 的那些車,被法規分配/指定/排序去行駛"外側車道"
這是在說明那一類車, 法規分配它們的"位置",應該在整個"Carriageway車行道(內/中/外所有車道當中)" 的那一個車道。車速80km以下的車,被法規搬到外側車道上, 位置在外側車道上
裏面沒有半個字說了 80 公里以上就能使用中線車道 ???
這段紅字裏面沒有半個字的內容和"中線車道"的路權有關 , 全都在規範"外側車道" !

外車道最高速限和內車道完全一樣,外車道同樣能最高速限行駛 !

這段紅字完全不影響後面的"超越前車"才能取得中/內車道路權, 是"超越前車"才能使用中/內車道 !
依據車道路權, 法規所規定『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中內車道)路權 』 必須要"超越"!
高管規則8-1-1 :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 單向二車道(內側車道) ; 單向三車道(中線車道) )

然而, 主管機關卻毫無路權觀念, 交通法規的解釋可以不依據路權,卻是把法規反過來解釋,反過來說成車速超過80km就不受8-1-1的限制?
這是規則, 要正面解釋! 不是當成罰則,可以說反過來說成80公里以上小型車, 就不必適用"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車道路權"是有規則 ! 不是沒有規則!
高管規則是規則, 不是罰則 ! 要正面解釋! 不是把規則也反過來"負面解釋"!
已經規定為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中內車道)超越前車!』
怎麼能把規則說成罰則? 以為反過來的80km以上就能進入中線車道???
根本沒有這種法規 !

法規只寫"低於80km,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 根本沒說高於80km得以行駛"那一個"車道!
法規對於利用中線車道,只有寫,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如果有路權觀念,就會知道法規在說"那些車被分配去行駛外側車道!那些車擁有中線車道路權! 那些車擁有內側車道路權 !

依照路權, 就知道必須要取得路權才能使用, 喪失路權就必須離開!
『中線車道路權 』 是必須要"超越前車"! 非超越有讓離中線車道的義務 !
『內側車道路權 』 是必須要"超車"!非超車有讓離內側車道的義務 !

法規白紙黑字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超車Overtaking , 包含了二次變換車道(橘色路線) + 超越Passing(紅色路線)
有安全車距之後, 超車必須要回到原行路線

"超車道"是一個車道,是名詞 , 超車是動詞
在這個車道上的車, 是在超越中線車
超車Overtaking , 包含了二次變換車道 + 超越Passing ,
怎麼會不知道在"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 規定要儘量靠邊沿(路緣)(台灣的edge在右邊) ←不知道儘量靠右邊嗎? 位置在右邊,所以使用左邊車道(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右邊車道(外側車道)前車

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 ←不知道有時Carriageway只有內外兩個車道嗎? 以內側車道超越(外側車道)前車。
但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不知道法有明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是本文,"路權規定"並非但書。
那該行為的法律事實是【超越前車】還是【超車】???←不知道超車包含了二次變換車道 + 超越 嗎?????
全都不依據法規, 都是利用推定? 拿不相干的法條擴張解釋變出《法規沒有的東西》 來?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拿"速限"這種遵守義務 → 變身成為 "路權" ????
明明就不是, 借由官方認證變出來? 只不過是讓官方的信賴越來越低 !

法規白紙黑字的超車規定, 完全不想看, 不想看的法條就自我省略, 說法條不適用?
於是幻想,法規白紙黑字的法規"都是假象?虛擬的?法規蕩然無存! 剩下的, 只是承辦人的主觀自由意志而已 !
講真的不要說罰錢,支持直接吊照,開這麼慢就別開車了,上來擋路幹嘛,吹冷氣?
herblee wrote:
是的, New Zealand...(恕刪)

超車道是超車專用道可是你先說的耶
現在在自打嘴巴?

herblee wrote:車速80km以下的車,被法規搬到外側車道上, 位置在外側車道上
裏面沒有半個字說了 80 公里以上就能使用中線車道 ???

同你的歪理:
裏面有半個字說了 80 公里以上就應使用外側車道 ???


兵役法寫男性有當兵義務
裏面沒有半個字說了女性就不用當兵
所以結論是女性要當兵???

herblee wrote:法規白紙黑字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所以用超車道超越時要不要顯示左方向燈?

原來在高速公路被超車前要先減速靠邊或是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

真的會被你笑死

herblee wrote:法規白紙黑字
超車Overtaking , 包含了二次變換車道 + 超越Passing , 怎麼會問
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
但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那該行為的法律事實是【超越前車】還是【超車】???

因為你說外線用中線【超越前車】是【超越前車】不是【超車】
用你的歪理來回你 還在那邊裝不懂啊?

那外線用內線【超越前車】是【超越前車】還是【超車】???
你有羞恥心嗎?
怎不敢回答?

herblee wrote:
不知道超車包含了二次變換車道 + 超越 嗎?????

這樣啊?
那交通部說在多車道超車是【變換車道超越】你怎說看不懂 條文沒這個東西?
有夠假...
herblee wrote:
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 ←不知道有時Carriageway只有內外兩個車道嗎?

就是你不知道啊
不然我何必噹你

自己否定自己講過的話 也是蠻搞笑的:
【herblee wrote:
高管規則8-1-1 : 並得暫時利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herblee wrote:
以內側車道超越(外側車道)前車。
但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不知道法有明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是本文,"路權規定"並非但書。

我有說這是但書嗎?

這明明是我回文的口語而已
如:有人說他想在內線開60 我回他:但是內線是超車道 要開最高速限

這叫但書???噗...

整天沒事無腦地雞蛋挑骨頭嗎?不用去看一下醫生嗎?
herblee wrote:
不知道超車包含了二次變換車道 + 超越 嗎?????

不知道耶 哪個條文有寫到? PO來聞香一下啊
今天也收到一張國道三號4.9k 時速75km 行駛中線車道,當時沒塞車 沒甚麼車輛


有需要這樣逼死人嗎?
超速影響的是前人, 而且很簡單的道理, 高速公路本來就是要高速, 從100KM/HR到無限速, 高速度是人定出的標準。
開到130甚至160KM, 在歐洲有些國家根本不算超速


龜車影響的是後人又違反高速公路的精神, 加上為了閃龜車, 所有人必須用較快的速度行駛其他車道來超車, 風險變高了
因此重懲龜車是有合理的





scorpious1102 wrote:
內線龜速跟超速 都...(恕刪)
高速公路開100有那麼困難嗎?

不願意就不要上高速公路吧


這是比內線超車道還更嚴重的問題
大家討厭龜速車是因為很危險,速度落差大也常常造成事故。
而且我常常會轉頭看龜速的人都在幹甚麼?我不敢說全部,但是通常都沒專心開車的比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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