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ack Ocean wrote:
當汽車出現在路口時...(恕刪)
bmw的案件跟這個差很多
該業務都承認載這客戶試車(試性能),這是確定的。
其已達危險駕駛程度
光用肉眼看,該車速度還比這機車快上更多。
樓主所po這件
直行汽車,在閃紅燈路口,未停車在開,這是100%確定的事。
未停車再開,對,大部份的人是不會這麼做。
「沒事就沒事,出事就照法規看,未停車再開,就是主因!」
請輸入30個字 wrote:
我看到這篇文章...心寒了一下。
台灣就是有一群不分是非對錯的刁民,希望將來可以立法,駕照每年考一次,加深難題(筆試部分)。
多看看『交通裁決所車禍事故鑑定委員會』所開立的『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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趕快去重考駕照吧!
你又知道他沒減速,也許對方原本騎70減到50,
法律講的是證據,你要懷疑別人沒減速,請拿出對方沒減速證據,
你有機車後面的影像紀錄器嗎? 沒有證據就閉上嘴好嗎?
chiashin wrote:
請問你提出哪條法規,來證明你說的肇責比例?)
yanyu_911 wrote:
你是裝糊塗還是.........???
49樓你辯駁我時,那麼你就應該知道我引用的是哪條法規!
這會你卻問我(我提出哪條法規)?哈
*支道車未讓幹道車負擔70-100%肇事責任,如果你提不出機車超速的證據而且汽車又是冷不防地衝出致人於無法反應時.主要肇責就是100%!
說機車可能負擔30%那是對汽車的客氣,你以為[你說超速]就超速?那是你主觀態度不會是法庭證據...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