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在08月03日苗栗縣竹南鎮大埔重劃區內的仁愛路與科專五路口~~~機車騎士疑搶快 遭休旅車輾斃!!

Black Ocean wrote:
當汽車出現在路口時...(恕刪)


bmw的案件跟這個差很多

該業務都承認載這客戶試車(試性能),這是確定的。
其已達危險駕駛程度
光用肉眼看,該車速度還比這機車快上更多。


樓主所po這件

直行汽車,在閃紅燈路口,未停車在開,這是100%確定的事。
未停車再開,對,大部份的人是不會這麼做。
「沒事就沒事,出事就照法規看,未停車再開,就是主因!」
chiashin wrote:
無法認同這種說法,合理的狀況一定要考慮車速!)

你無法認同 是你不認同罷了.
提法律法規來說話...我比較有興趣.

汽車有停下觀察嗎?
汽車有確認幹道上的車嗎?
機車超速你能舉證嗎?
即使機車超速也只是負擔30%的肇責而已!



合20B wrote:
閃黃有優先權利可以通過路口?
但是有不用減速慢行直接衝過路口的權利嗎?)

那閃紅燈 沒有優先權卻可以不確認逕行而過?
你這啥邏輯?

yahyu_911 wrote:
你無法認同 是你不認同罷了.
提法律法規來說話...我比較有興趣.

汽車有停下觀察嗎?
汽車有確認幹道上的車嗎?
機車超速你能舉證嗎?
即使機車超速也只是負擔30%的肇責而已!

請問你提出哪條法規,來證明你說的肇責比例?

如果機車時速50公里,肇責判定30%,當機車時速100公里時,肇責還是30%?
如果機車騎士酒駕,肇責也只有30%?
如果機車騎士想要自殺,肇責也只有30%?

另外,機車超速當然有可能舉證,例如路口附近有監視器。
合20B wrote:
我的答案是我會

感覺有點閃躲? 你過去都這樣做?
請輸入30個字 wrote:
我看到這篇文章...心寒了一下。
台灣就是有一群不分是非對錯的刁民,希望將來可以立法,駕照每年考一次,加深難題(筆試部分)。
多看看『交通裁決所車禍事故鑑定委員會』所開立的『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吧!
-------------------------------------
趕快去重考駕照吧!
你又知道他沒減速,也許對方原本騎70減到50,
法律講的是證據,你要懷疑別人沒減速,請拿出對方沒減速證據,
你有機車後面的影像紀錄器嗎? 沒有證據就閉上嘴好嗎?

對照你前後的說法,才真的讓人心寒!
那位網友講的是「減速慢行」,你為何忽略掉「慢行」
如果你認為車速從70減到50就可以安全通過那種路口,最該重考駕照的應該是你!
請輸入30個字 wrote:
會!因為我不是你

很有趣的說法!如果你真每次都的這樣做(我嚴重懷疑),我給你拍拍手!

交通法規規定閃紅燈路口,應該減速前進,停在交叉路口前...
不過依台灣的路況,你停在交叉路口前,最好能看得清楚左右來車!
chiashin wrote:
請問你提出哪條法規,來證明你說的肇責比例?)

你是裝糊塗還是.........???

49樓你辯駁我時,那麼你就應該知道我引用的是哪條法規!
這會你卻問我(我提出哪條法規)?哈

*支道車未讓幹道車負擔70-100%肇事責任,如果你提不出機車超速的證據而且汽車又是冷不防地衝出致人於無法反應時.主要肇責就是100%!
說機車可能負擔30%那是對汽車的客氣,你以為[你說超速]就超速?那是你主觀態度不會是法庭證據...OK!

=================================================
事實:
汽車在斑馬線前時是06秒時,被撞擊時是08秒時.
就以你說的時速100來換算....
100000/3600=27.8M
2秒X27.8=55.6公尺
也就是說汽車過馬路時,機車在你的右方55.6公尺.

今天不管對方時速是多少(60或100),你要過馬路而右方車在50公尺處你可以不停下讓他過?
支道讓幹道...對方在100公尺遠時你就準備該要讓他了,何況對方已經是快到眼前了.

如以60km/h來算...每秒16.7公尺,55.6公尺的距離時速60(16.7/s)也只需要3.3秒左右即到.
就算機車時速60過來沒有撞到汽車,即使沒撞到也被嚇到快尿褲子了....難道汽車不該停等讓?
你如果無法舉證機車超速,那麼我說他時速60km/h你也反駁不了我(or法官).

那麼 我再以時速60來換算.....
60000/3600=16.7公尺
2秒X16.7=33.4公尺
也就是說...汽車通過路口時,右方機車距離他33.4公尺.

你說汽車該不該停等?該不該讓.....?
yanyu_911 wrote:
你是裝糊塗還是.........???

49樓你辯駁我時,那麼你就應該知道我引用的是哪條法規!
這會你卻問我(我提出哪條法規)?哈

*支道車未讓幹道車負擔70-100%肇事責任,如果你提不出機車超速的證據而且汽車又是冷不防地衝出致人於無法反應時.主要肇責就是100%!
說機車可能負擔30%那是對汽車的客氣,你以為[你說超速]就超速?那是你主觀態度不會是法庭證據...OK!

再問一次,
請問哪條法規規定了"支道車未讓幹道車負擔70-100%肇事責任"?
不管機車超速多少、酒駕、自殺等,肇責都是最多30%?

網路上隨便查就查到一則20年前的判例,判定是主線負主要肇責。
因為是20年前的案例,所以我不想引用(不知道標準有沒有更改)
我不清楚現在的標準是怎樣,但是我認為你所說"支道車未讓幹道車負擔70-100%肇事責任"
只考慮主支線,不考慮支線是否已減速慢行,是否有違停、道路彎曲阻擋視線、酒駕、超速多少等狀況,這種標準極不合理!

台灣紅綠燈都是參考用的,誰闖了紅燈除非有影片或目擊者做證,否則很難認定,若流量不大的路口設置紅、黃閃燈是比較好的,肇事就是閃紅燈路向的人肇責大(非絕對)。

不過駕駛人還是要互相體諒才好,不要爭快,否則會比較快找閻王報到,會晚七天回家。我每天會從3m巷子中進10m幹道,因幹道上巷口2端路邊幾乎會停廂型車,車子幾乎跟巷口切齊,左右視線是完全被擋住的,我只能慢慢前駛探出車頭,讓幹道車輛知道有車要出來,我的頭幾乎貼在擋風玻璃上以期儘早獲知幹道路況,鄉下地方車流量不大,多數幹道駕駛會禮讓,但就是會有人在我可看到他在約50m外認為是安全的距離而準備進幹道,但對方卻仍以7、80公里時速未減速從前方切過,甚至再回瞪一眼,這不到3秒的時間要判斷對方到底會不會減速真的也很難,如果真出事,我的責任也是有7成。

所以我覺得大家都禮讓才能有良好行車環境,不要只死咬著我是幹道路權,否則巷子裡車子都不要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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