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只能對「被起訴」的人,判有罪或無罪,對「未被起訴」的人,法官是無法對他做出任何判決,所以我才會說轉彎車駕駛,應該算是全身而退。而BMW駕駛明顯有「超速」這項過失,過失致死罪是絕對逃不掉。akila911 wrote:在這個主題中,閣下...(恕刪)
.展哥. wrote:呵呵,一堆人還是護航轉彎車這起事件中,BMW超速固然不對,在市區道路還開140完全無視於他人,但不代表就能合理化神車轉彎車不讓直行車行為 不是一堆人在護航轉彎車,而是你沒法律常識,不知司法在鑑定肇責會採用信賴原則!條文為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419號:「汽車駕駛人雖可以信賴其他參與交通之對方亦能遵守交通規則,同時為必要之注意,謹慎採取適當之行動,而對於不可知之對方違規行為並無預防之義務」。也就是說豐田駕駛轉彎時,無法預見視線外會有一台時速超過100的車子撞上來,基於信賴原則自無肇責。還有別扯什麼法官自由心證!作出信賴原則見解的是最高法院,負責判案的是地方法院,上級法院已作出見解下級法院是沒有模糊空間!
黃日重 wrote:不是一堆人在護航轉...(恕刪)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規定,在95年以前是「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但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所以很多民眾還保留在未修法前的觀念。另外,交通局亦指出事故肇因駕駛人有疏失者占98.4%,其中「未依規定讓車」占20%,為比例最高者,顯示駕駛人普遍缺乏「轉彎車必須讓直行車」的觀念。======================================我是沒有要護航誰!那與我無關!拿74年的判例也過時了,95年後面已經有修改,別忘了台灣用的是成文法,TOYOTA想要無肇責那是不可能的,超速的BMW相對地想脫身也相當困難
Daniel.C0555 wrote:B車嚴重超速已觸犯公共危險罪屬不能安全駕駛到底是別人護航還是你搞不清楚公共危險罪需要我說三次嗎? 轉彎車路權本來就小魚直行車,你駕照是怎麼考的?直行車超速照理說也只是吞罰單,這起事件我局的肇事主因還是轉彎車,你不轉彎就沒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