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
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
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二、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
,應於人行道之延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
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未設有人行
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
公尺以內。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 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 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 、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因此未行走在行人穿越道上,如你所述在旁邊三公尺!處三百元罰鍰!
smd6055 wrote:
偶再告訴你一次
行人闖紅燈叫做違規
但是他違規不代表你可以去撞他
汽機車是帶有動力的機械
別以為你跨上機車坐上汽車你就天下無敵
注意路上的動態是駕駛動力機械之人的責任
紅綠燈與斑馬線只是約定俗成的規範
並不是法律
行人違規只有警察有權力開他罰單
不是表示他違規妳可以撞他
不過話雖如此
我在路上走路還是會注意是否有智障靠近啦
2個都有錯,行人絕對路權應該是綠燈且走在斑馬線上,行人闖紅燈走在斑馬路上

機車行徑路線,被車輛檔住視線,就要減速,且經過車頭時會把頭稍往前一點看(我會這樣做)
前天去農會繳錢,一條約8米寬的路,經過一十字路口,有一台違停在路口的廂行車,
前面已經亮黃,我也開始減速,更注意該車車頭情況,確認後方汽車道沒車後,
把機車騎到汽車道與機車道白色實線左邊一點
果然一個三寶阿桑,就從車頭那突然出現,且是用跑的左轉到廂行車的駕駛座與其談話,
她人就站在機車道上,我如果一直騎在機車道到,就算我已經減速要等紅燈,一樣有大機率撞到她。
---扯了那麼多,拉回來---
高雄中安路/中山四路超大路口(雙向車道含機車道共12線道)
紅燈情況之下,行人走斑馬線穿越,所以綠燈行的12個車道,上百台以上的汽機車都要緊煞車,讓他(她)過?
若汽機車因為這行人的舉動,造成追撞意外,要算誰的?
就因為他不能被撞?
行人闖紅燈被撞,三好加一好而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