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上次才檢舉一台路肩走到"下塔悠"交流道然後切回主線的,結果被第一隊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十二條一項八款 駕駛汽車在交通管制設施變換之處所,致無法即時依變換後之設施指示行駛"打了回票,所以汐五這段大家可以不用檢舉了除非你附上前後紀錄器的影片證明他有路肩超車不然現在切回主線的幾乎一率會被打槍.
pafupafu wrote:已經往上問了,只是一直還沒回覆,拖著國道請找-->國道警察局局長和警察署長,應該比1999有用一點不過按照以前問的結果,該大隊很硬的,就是很愛跟交通科對做,就算往上報,不鳥還是不鳥 待我細細算來~~應該有太多該大隊的長官、親朋好友被檢舉~~所以該大隊的人就相互包庇,通通不開單如果真的是這樣,這應該算公務員瀆職了~
想要的更多 wrote:這種應該不會成功吧?因為............我本來要下這個交流道,結果最後我突然不想下了.所以我最後一刻回到主線道這樣不行嗎?????? 人家都脫光光了,你才突然想不要,可以嗎?當然不行。註:人家=老闆脫光光=雞毛拔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