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超車道的立法目的與詳細因果關係。


看到小賢子 wrote:
台灣是無罪推論啦!
是警察要證明達不到最高速限才開單!
而不是自己去證明已達最高速限來撤消罰單!
看來高管規則8-1-3是有人看不懂字意了!


katana057 wrote:
法律系看到你這麼說,會崩潰喔,
無罪推定原則是用在刑法上的,
誰跟你亂套在行政法...


所以到底是不是警察要證明達不到最高速限才能開單呢?
kilo28611 wrote:
所以到底是不是警察要證明達不到最高速限才能開單呢?


國道警察已經違法了好嗎?
你去找出時速105km/h以上的未依車道行駛罰單給我,
我就跟你信國道警察有正確執法。
katana057 wrote:
法律系看到你這麼說...(恕刪)

警察沒證據前能開單嗎?譬喻而已!
你去找張非超車、在內車道而車速110的罰單再來講你的大論吧⋯⋯
kilo28611 wrote:
所以到底是不是警察要證明達不到最高速限才能開單呢?



katana057 wrote:
國道警察已經違法了好嗎?
你去找出時速105km/h以上的未依車道行駛罰單給我,
我就跟你信國道警察有正確執法。


我實在看不懂這兩句的關聯......
我知道了依照這個邏輯
內側車道超速超車只要國道警察沒捉到
國道警察就已經違法了
只要路上有交通違規警察沒捉到
警察就已經違法了
只要有犯罪行為警察沒捉到
警察就已經違法了
kilo28611 wrote:
我實在看不懂這兩句的關聯......
我知道了依照這個邏輯
內側車道超速超車只要國道警察沒捉到
國道警察就已經違法了
只要路上有交通違規警察沒捉到
警察就已經違法了
只要有犯罪行為警察沒捉到
警察就已經違法了


反紅好霸氣喔,
反紅對我沒用好嗎,
因為他們表明過很多次,有法外的低速寬容,
也就是他們自己先不遵守法律,
隨便找,都有證據,他們說過太多次了,-10內不罰,
但沒有任何法律規則這麼說,
https://youtu.be/uS6c3jyvvew?t=53s

你快拿出國道105km/h以上的未依車道行駛罰單,給小的我瞧瞧好嗎?
台灣車這麼多,
居然找不到半張這類型某速度區間的罰單耶,
子法也沒定低速寬容耶,
明明就是違法的,
剛好那速度區間的未依車道行駛,
幾十年居然沒開過半張耶。

katana057 wrote:
"堵塞"在高速公路的法律上只"關係"到超車道,


第 33 條 法規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除了大貨車或慢車走的最外車道,往裡面的車道都稱為內車道,
就是中間的車道也是 33 條母法所稱做的內車道應為超車道,就是大貨車可用的超車道,
你說的後面有車就算是"堵塞"超車道,那開在中線道的車都是堵塞超車道了,
看來大家只能都開最外車道才不違規了。




katana057 wrote:
你真以為高速公路上的超車道,只有是最內側那一條嗎。
我真的看不懂,這兩句話到底有什麼因果關係...

katana057 wrote:
反紅好霸氣喔,
反紅對我沒用好嗎,
因為他們表明過很多次,有法外的低速寬容,
也就是他們自己先不遵守法律,
隨便找,都有證據,他們說過太多次了,-10內不罰,
但沒有任何法律規則這麼說,
https://youtu.be/uS6c3jyvvew?t=53s
你快拿出國道105km/h以上的未依車道行駛罰單,給小的我瞧瞧好嗎?
台灣車這麼多,
居然找不到半張這類型某速度區間的罰單耶,
子法也沒定低速寬容耶,
明明就是違法的,
剛好那速度區間的未依車道行駛,
幾十年居然沒開過半張耶。


只會顧左右而言它嗎???
再反紅一次給你看囉
這兩句到底有什麼關聯嘛

是不是警察要證明達不到最高速限才能開單
跟有沒有國道105km/h以上的未依車道行駛罰單之間
到底有什麼關聯???
有人看得懂這位老兄在說什麼,在自嗨什麼嗎???


kilo28611 wrote:
所以到底是不是警察要證明達不到最高速限才能開單呢?

katana057 wrote:
國道警察已經違法了好嗎?
你去找出時速105km/h以上的未依車道行駛罰單給我,
我就跟你信國道警察有正確執法。



非超車並無路權 , 無路權如何能進來行駛?
超車道本來就有速限! 不會因為速限改變, 超車道就會變成另外一種車道

法規在壅塞時, 是將所有路權規定解除了,是沒些路權規定, 不是另加規定, 允許非超車行駛超車道
沒有, 並沒有允許
法規是"超車道"
○○車道, 就是道路的通行區分,區分 超車道, 高承載車道,爬坡道,加速車道.
這是基本的路權觀念, 道路之(通行區分)
也就是
機動車輛應於規定車道上行駛,不得任意駛入特定車輛專用(優先)車道。
例如,直行車不得佔用左轉車道
反之, 就是侵入它人的車道, 侵犯它人的路權
這是 汽車應在規定的車道上行駛,不能侵入其它車輛"優先車道"的意思

如果你的車不是自行車? 如何能行駛自行車道?
非超車是以那一種路權去行駛"超車道"???

速限"屬於"「使用方法正確性」, 此非路權, 完全無法用來決定"使用"那一個車道?"
"速限"不是一種使用權利,是相反的限制! 用路人必須無條件遵守! 沒有反過來的權利!
"速限"只能無條件遵守!這是一項義務! ,根本不能拿來說成路權!
"義務"不能倒過來說成"權利"?

大部分國家首重路權
我沒有超車, 所以我在外車道

如果前方有車佔用, 就會像台灣一樣

內車道的車距是三條車道線, 依法(高管規則6)車速頂多為 60km
中線車道車距卻有四條車道線,車速應可達 80km
外車道更達5條車道線, 車速可達100km
台灣和國外的三個車道車距長度, 是完全反過來
要說這是內車道車速高於中線???? 這怎麼可能? 如果可能?必然是違反高管規則6壓縮車距了!
台灣中/外車道, 全都有未補滿的空間

外車道有10幾條車道線,車距100公尺以上, 有的車享有100m以上車距
中線車道有些車6條車道線, 某些車只有2-3條車道線 ?
內側車道有些車8條車道線? 某些卻只有3條車道線 ?


我前方能有空置的超車道能使用, 是更前方的車讓出來的!,是前方的車沒有佔用才空出來的!

這並不是我很厲害, 只有我能跑110km? 不是,是前車沒有佔用禮讓出來的


該超車就進來超 , 超完馬上離開 ,這在比利時 ,法規同樣是超車後就離開 , 但我還未超完車, 所以還在內車道超車! 這不是『非超車』!

我現在進來不是不必超車, 我是比右邊車道的車快! 我在超這些貨車當中, 我仍然再超車 !

這些照片都不是假的, 請看一下大多數國家是如何
車流量低時, 無人佔用內側車道
德國A8

中/外車道沒裝滿, 是不會有車擠進去內側車道
英國M20 , 外車道排成一條長龍, 就是沒有人會擠進內車道


所謂「路權」,係指人(或車)使用道路(或通行道路)之權利。
法律分配誰(人或車)使用"內側車道"?
路權由法律分配, 分配多長的範圍能使用,多寬的範圍能使用? 分配何時能使用, 何地能使用,何人能使用
不可能將法律分配多長的範圍? 說成多寬的範圍???
母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3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高管規則就是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

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就是一種分配, 分配那台車走那一個車道, 這就是路權!
"速限"根本就不是一種使用權利 ! 只有無條件遵守, 不會衍生使用權利!
8-1-3但書 只是"義務", 不會衍生任何權利!
並不可能說 , 已最高速限行駛, 就能有權使用內側車道 ????遵守速限只是"義務"!

kilo28611 wrote:
行車速度多少只有執法機關說的算

問題 是 車速多少是一回事 , 車有沒有走對車道? 走在法規所指定的車道上, 是另一回事!
這是不同的法規
不是你車速正確了, 就會連不正確的位置也變成對的?
不能遵守速限去闖紅燈 !
"最高速限開在內線車道" 這是遵守速限, 這並不是路權,不是權利! 而是一種"速度限制"是"義務"
"速限"屬於"「使用方法正確性」, 此非路權, 完全無法用來決定"使用"那一個車道?"
"速限"不是一種使用權利,是相反的限制! 用路人必須無條件遵守! 沒有反過來的權利!

yan49516 wrote:
第 33 條 法規
除了大貨車或慢車走的最外車道,往裡面的車道都稱為內車道,
就是中間的車道也是 33 條母法所稱做的內車道應為超車道,就是大貨車可用的超車道,
你說的後面有車就算是"堵塞"超車道,那開在中線道的車都是堵塞超車道了,
看來大家只能都開最外車道才不違規了。...(恕刪)

本來就是如此, 內/外有別! 行車靠右 , 超車才往左
前行車減速靠邊, 是在整個車路carriageway當中,往儘量往路緣(路面邊線)方向靠
依據我國法規的來源,聯合國道路交通公約(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之 Article 10 規定了車輛在那一個位置 position
moving back to the position near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在整個車路carriageway當中,往儘量往路緣(路面邊線)方向靠
本公約我國於民國46年9月5日 總統令公布批准..具有我國法律的地位!..本條例與該公約有關的法律名詞,自應配合
(near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儘量往路緣(路面邊線)方向靠
行駛在"中線車道",沒有擠進"內側車道", 代表前車已經"靠邊"keep close to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或表示"允讓"to allow vehicles following him to overtake

大型車無車可超越, 一樣回到外側車道
法規不只一條, 8-1-1也有寫
高管規則8-1-1 →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中線車道路權為超越外側車道之前車 )
暫時利用 後就該離開,回到外側車道
高管規則8-1-3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名詞)VS 相對的是 中/外車道 !
( 比中線快擁有路權! 比中線慢/併駛/前方55m無可超 喪失路權 !)


"最高速限" 是內側車道 在(不堵塞行車=F自由車流=有55m車距=每公里少於16車)之狀況下的特別速限 ,此時沒有最低速限了! 只有一種速限!

處罰條例 33-2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基本邏輯
若P→Q 的同義為 ~Q → ~P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P) →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P→Q) 是要處罰的! 錯的!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受罰← 的相反是→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不罰
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P)← 的相反是→ 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P)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P)
(~Q → ~P)才是正確的邏輯 ! 和P→Q 同義, 要遵守的!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車在 "中線車道" 上 ) ,自然不會 『致堵塞超車道(內側)行車者』!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車在 "外側車道" 上 ) ,自然不會 『致堵塞超車道(中線)行車者』!

33-2本身的條文中, 前因後果都 說了,就在條文當中
前因就是 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 , 後果就是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超車後, 這台車的位置應該在"中/外車道"
位置才可能 堵塞 ! "速限"要如何堵塞??????
完全和 ""最高速限"那面標誌無關

官方不知由那裏冒出來『堵塞行車』的定義 = 『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 這兩個不同時空條文怎麼湊在一起? 這有前後因果關係嗎? 有符合邏輯"三段論"嗎????

後方車輛受阻塞? 更是毫無路權觀念的說法
後車永遠必須 依據高管規則6 "保持安全車距", 這是法規授權用以"隨時煞停"的距離
又怎麼說成 "後方車輛受阻塞"????要如何受阻塞??
況且這 保持安全車距的問題? 根本不是超車道路權的"車輛位置"在那一個車道 的問題?
根本無涉 33-2 『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
yan49516 wrote:
高公局另有法規你不去看,拿不是用於高速公路上的法規說理,
你就別添亂了。

您是說"高速公路"不屬於"道路"
不能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在內車道"能而示不能"
只是應該要罰更重而已
8924132 wrote:
說"例外"還能"擴張解釋"
好大的"官威"啊
所以,嘴到"最高速限"的神祖牌都倒下來您很"開心"?


我只是就已發生的事實
做出結論
沒有什麼開不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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