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小賢子 wrote:
台灣是無罪推論啦!
是警察要證明達不到最高速限才開單!
而不是自己去證明已達最高速限來撤消罰單!
看來高管規則8-1-3是有人看不懂字意了!
katana057 wrote:
法律系看到你這麼說,會崩潰喔,
無罪推定原則是用在刑法上的,
誰跟你亂套在行政法...
所以到底是不是警察要證明達不到最高速限才能開單呢?
kilo28611 wrote:
我實在看不懂這兩句的關聯......
我知道了依照這個邏輯
內側車道超速超車只要國道警察沒捉到
國道警察就已經違法了
只要路上有交通違規警察沒捉到
警察就已經違法了
只要有犯罪行為警察沒捉到
警察就已經違法了
katana057 wrote:
反紅好霸氣喔,
反紅對我沒用好嗎,
因為他們表明過很多次,有法外的低速寬容,
也就是他們自己先不遵守法律,
隨便找,都有證據,他們說過太多次了,-10內不罰,
但沒有任何法律規則這麼說,
https://youtu.be/uS6c3jyvvew?t=53s
你快拿出國道105km/h以上的未依車道行駛罰單,給小的我瞧瞧好嗎?
台灣車這麼多,
居然找不到半張這類型某速度區間的罰單耶,
子法也沒定低速寬容耶,
明明就是違法的,
剛好那速度區間的未依車道行駛,
幾十年居然沒開過半張耶。
kilo28611 wrote:
所以到底是不是警察要證明達不到最高速限才能開單呢?
katana057 wrote:
國道警察已經違法了好嗎?
你去找出時速105km/h以上的未依車道行駛罰單給我,
我就跟你信國道警察有正確執法。








kilo28611 wrote:
行車速度多少只有執法機關說的算
yan49516 wrote:
第 33 條 法規
除了大貨車或慢車走的最外車道,往裡面的車道都稱為內車道,
就是中間的車道也是 33 條母法所稱做的內車道應為超車道,就是大貨車可用的超車道,
你說的後面有車就算是"堵塞"超車道,那開在中線道的車都是堵塞超車道了,
看來大家只能都開最外車道才不違規了。...(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