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修法增加「勸導單」選項,會不會比較圓滿?

chinan66 wrote:
曉大這麼在意酒駕?

所以c大不在意酒駕行為嗎?
先看看這則新聞
警界酒駕剋星 被酒駕男撞死
2015-05-04 06:00:00
花蓮吉安派出所副所長殉職
〔記者王錦義/花蓮報導〕47歲花蓮縣吉安警分局吉安派出所副所長藍周信,抓酒駕功夫了得,贏得酒駕剋星封號,未料昨遭酒駕男吳稟韸(音朋)撞死,因公殉職,留下2名讀小學的幼子,藍妻抱著遺體哭喊「好人怎會這麼歹運?你走了我們怎麼辦?」
醉男一度否認開車
藍周信昨午1點多,騎機車沿吉安鄉慶南三街巡邏,29歲的吳稟韸開休旅車行駛在慶豐十一街上,兩車在十字路口相撞,藍被撞飛,機車車頭全毀,送醫後因頸椎斷裂不治;車禍路口屬無號誌的鄉間小路,雙方車速無法推估,肇事原因待釐清。
肇禍吳男擔任鐵工,酒測值0.3毫克,肇事後說「車不是我開的!」後改口「對死者及家屬感到抱歉!」他說,中午喝了2瓶啤酒,吃不飽開車去買麵,擔心酒駕被抓走小路,不料撞死警察,被依過失致死罪嫌送辦,以3萬元交保。
藍周信從警24年,同事說,藍因晚婚,1子、1女都還在念小學。花蓮縣警局督察長李崇偉說,藍因公殉職,將從優撫卹。
分局同仁說,藍周信滴酒不沾,最痛恨酒駕,常說「只要沒酒駕,死亡車禍肯定降低一半。」吉安所15名警員,每月至少要抓10次酒駕,他一人就包辦5次,每月排名第一;貪杯駕駛私下叫他「酒駕剋星」。吉安派出所小隊長李立青說,「他抓酒駕每月排名第一,竟死在醉漢手裡,令人扼腕!」
一網友亂留言被肉搜
網友昨紛紛在臉書表示哀悼,但網友石政凱竟留言「撞得好,死有餘辜」,網友氣憤肉搜,發現石男是花蓮地政事務所測量課測量助理,還查出,他10年前涉詐賭案被捕,質疑挾怨報復,石事後雖刪文,但被網友截圖分享。
縣政府地政處長陳聰慧說,石員否認留言,稱是被冒用,政風室已著手調查,若有違反公務人員相關規定,將予以懲處。

連執法人員都會被酒駕撞死
平常一般民眾被酒駕撞死已經不算新聞
所以酒駕行為情節輕微
值得被寬容?
可以勸導容忍嗎?
曉得 wrote:
所以c大不在意酒駕行為

再次強調:我說的可被勸導的酒駕行為,指的是未達酒測裁罰標準的狀況。
交通環境中的重大違規,至少包括闖紅燈、逆向行車、路肩超車、超速...,違法酒駕只是其中一個。
曉大會舉一堆酒駕傷人害命的案件,但換個角度看,闖紅燈、逆向行車、路肩超車、超速...所造成的死傷,會比較少嗎?
酒駕要遏止,有一個執法上的盲點:喝酒後開車,並不等於違法酒駕。闖紅燈、逆向行車、路肩超車、超速...這些行為,行為人都知道這是違規,但喝酒的人,通常不知道自己是否構成違法酒駕。
要讓酒駕消失,我認為只有一個方法:把酒比照毒品管制。讓車子能辨識駕駛者的精神狀態是否適合駕車,或許也行。
chinan66 wrote:
再次強調:我說的可被勸導的酒駕行為,指的是未達酒測裁罰標準的狀況。
交通環境中的重大違規,至少包括闖紅燈、逆向行車、路肩超車、超速...,違法酒駕只是其中一個。
曉大會舉一堆酒駕傷人害命的案件,但換個角度看,闖紅燈、逆向行車、路肩超車、超速...所造成的死傷,會比較少嗎?
酒駕要遏止,有一個執法上的盲點:喝酒後開車,並不等於違法酒駕。闖紅燈、逆向行車、路肩超車、超速...這些行為,行為人都知道這是違規,但喝酒的人,通常不知道自己是否構成違法酒駕。
要讓酒駕消失,我認為只有一個方法:把酒比照毒品管制。讓車子能辨識駕駛者的精神狀態是否適合駕車,或許也行。


內政部警政署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
二、輕微違規勸導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
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
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一)項目及條款(如附表一):
1.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4條第 2款、
第3款、第25條、第31條第5項、第41條、第44條第1項第1款、
第3款至第7款、第52條、第69條、第71條至第74條、第76條、
第81條、第82條第1項第 1款或第84條之情形。
2.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駕駛四輪以上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
及時停止,致前懸部分伸越在機車停等區內,惟前輪尚未進
入該停等區。
(2)駕駛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
,致前懸部分伸越停止線,惟前輪尚未超越停止線。
(3)駕駛大型車輛在多車道右轉彎,因車輛本身、道路或交通狀
況等限制,如於外側車道顯無法安全完成,致未能先駛入外
側車道。
(4)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 55 條之情形,惟
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
(5)深夜時段(0 至 6 時)停車,有本條例第 56 條之情形。
但併排停車、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
礙消防安全之虞者,不在此限。
(6)駕駛汽車因交通管制設施設置不明確(如標誌、標線衝突、
設置不清或規劃不當等)或受他物遮蔽,致違反該設施之指
示。
(7)駕駛汽車在交通管制設施變換之處所(如禁行機車道、專用
車道入口處,速限轉換區,或於近交岔路口舉發跨越雙黃線
行駛等),致無法即時依變換後之設施指示行駛。
(8)駕駛汽車隨行於大型車輛後方,因視線受阻致無法即時依標
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行駛。
(9)駕駛汽車因閃避突發之意外狀況,致違反本條例規定。
(10)駕駛汽車因緊急救護傷患或接送身心障礙者上、下車,致違
反本條例之規定。
(11)因客觀具體事實,致違反本條例係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3.汽車駕駛人違規幅度在下列範圍以內者:
(1)超過最高速限在 10 公里以下,但長隧道除外。
(2)呼氣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值每公升 0.02 毫克以下
(3)裝載超重,在核定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 10 %以下。
4.他經交通部與內政部會商核定之項目。
上述所列違規行為,如已嚴重危害交通安全、交通秩序,或發生
交通事故者,仍應依權責舉發之。
(二)注意事項
1.必須審視當時事實及行為人陳述理由,認為以勸導為宜者。
2.經考量認以實施勸導為宜者,應立即執行勸導,不得猶豫而衍
生困擾。
3.應明確說明其所違反交通法令規定及其違規所產生之危險,並
指導其應如何注意謹慎駕駛(通行),避免疏忽再犯類似違規

4.執行勸導,應於無礙交通之處實施,並作成書面紀錄。
5.對於不聽勸導者,必要時,仍得舉發,並於通知單記明其事件
情節及處理意見,供裁決參考。
(三)輕微違規勸導作業程序及勸導單書面紀錄格式:如附表二、三。

一般人隔夜酒精濃度都有可能超過0.25
民眾服用藥物也可能有酒精濃度
酒精濃度0.02是非常低的數值
現行法規有的
警方本來就依法行政
應該不需要再提
法律裡已經有的條文
如果想要修改
可以考慮出來參選立委
選上以後提案修法
不然開公司提供現金資助立委
讓立委幫你提案修法
這才是具有可行性與可期待性的作法
否則現行的法律與行政命令
已經讓民眾覺得法令太過寬鬆
實在不適宜再擴大放寬
chinan66 wrote:
版上時常為了違規罰單(恕刪)


連警察都認為這樣停沒違規了,會開勸導單?

這種都不舉了,有需要勸導單?




曉得 wrote:
現行的法律與行政命令
已經讓民眾覺得法令太過寬鬆
實在不適宜再擴大放寬

您所提注意事項,據我了解,是用於現場攔查,對民眾檢舉案件,並不適用。
也再次強調,沒有要讓現有法規再擴大或放寬解釋。
ryan00014875 wrote:
這種都不舉了,有需要勸導單

警察用「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結案,我是覺得有「先射箭再畫靶」之嫌。
如果真是這樣,勸導單就更有存在的空間了。
警察為何不想開罰單?我覺得是「為避免造成爭議」。
如果有勸導單選項,警察會不會比較願意開出?
不舉發,該車主完全不知道違規被檢舉了,如果有勸導單,狀況可能就完全不同。
chinan66 wrote:
警察用「檢舉資料欠缺(恕刪)


醉了,沒爭議都不舉換開勸導單?
建議違規除了罰款外要再加入扣點制只要違停三次就被吊銷駕照

全世界沒有一個國家是天生守法全都是法規執行力跟嚴不嚴格造成的交通守法

即便是日本也一樣闖紅燈這類都被列為嚴重違規 幾次就吊銷駕照

而透過駕照難以取得的若是因違規被吊照來讓人民自動產生守法

有的國家是取得正式駕照要經歷漫長的實習駕照才有資格考正式駕照
要是因違規被吊照還要重新實習一次而持有實習駕照時有很多限制
這樣就會讓駕駛人非常珍惜駕照

而台灣 什麼都沒有 駕照好考 違規少取締 罰金低 一些嚴重的違規處罰也只有罰錢

你還要開勸導單??乾脆把交通法規廢除你覺得怎麼樣?
chinan66 wrote:
喝酒後開車,並不等於違法酒駕


那有合法酒駕?

chinan66 wrote:
但喝酒的人,通常不知道自己是否構成違法酒駕。

喝了酒不要開車很難?
靈異管理員大公無私,從來都沒有兩套標準,如果有,趕快把瀏覽器關掉,假的!
ryan00014875 wrote:
醉了,沒爭議都不舉換(恕刪)

沒爭議是我倆沒爭議,不代表承辦警察和我倆一樣沒爭議。
如果連警察都沒爭議,那就直接開出罰單,有沒有勸導單,沒差別。
如果承辦警察覺得有爭議,但願意開出勸導單,就比直接不舉氣死檢舉者,然後違規者啥事也沒有、說不定還沾沾自喜偷笑,來得強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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