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nrylai21 wrote:區間測速對全體用路人進行無差別式的監控,卻只是為了取締交通違規這樣的微罪,基本上已經不符合法律的比例原則,是「拿大砲打小鳥」的做法,之前法官已有類似判例。 我很有興趣,請問樓主上述判決書字號??這樣才方便大家查閱呀很想看看法官在判決書中的見解感謝
一個90度轉彎, 本來速限40, 翻了車以後速限變30, 這是錯誤的, 原本的設計就是有道理的, 車子性能差的車主對自已的車要有認知, 他自已去開30就好, 如有事故就處罰不自量力的車主, 而不是修改速限, 把大部份優良駕駛權益抹煞, 錯誤的觀念造成台灣交通混亂三寶一堆。正本清源之道:(0).加重處份事故者, 尤其是大型重機壓彎失敗肇事, 一律將車子送絞碎機(好啦, 絞碎前同意車主可合影留念)(1)禁售安全性及性能差勁的日系車, 性能須比照歐系車, 沒那個操控性就不准上路, 這樣A1事故少90%(PS.在台灣歐系車與日系車A1事故比為1:10)(2). 三寶再教育: 違規常客要回監理單位上課, 並觀看死亡車禍影片。(不回訓一律註銷駕照)(3).高速公路加派內側道清龜車, 就是加派宣導車貼上文宣以時速130公里加大聲公開在內側道宣導後方高速車輛來請讓道, 持續一年, 讓大家養成習慣並同時取締龜車。(抓到龜車的處份是一律禁止上高速公路)(4). 加考速差反應及空間概念: 反應不夠快的不能通過駕照考試, 無法判斷來車速度的不能通過駕照考試( 減少三寶不管三七二十一就轉的迥轉事故)。以上都執行了, 全台速限全面加10公里以上不是開玩笑, 做到時, 台灣就有 德國水準的交通了henrylai21 wrote:區間測速違反法律的比(恕刪)
區間超速要罰,龜速也該罰,龜速不比超速高尚。例如高速100,有車龜60-70,速差大,基本跟超速一樣扯,沒好到哪裡去。辦區間,隨便一段20km就要燒一堆錢,目地再增加罰單轉稅收,只是冠個好名。真要省納稅人的錢+有效抑制違規。政府買BMW班馬空車,每5km擺一台都比區間成本低。讓員警隨時可挑車開單(隨機真假模式),或增加警力人員年支出都比區間省錢+有嚇阻力。多養幾張口擴張警備是好的。區間就不是為了人服務的咩。但政府哭窮,有啥辦法,跟勞保局一樣,增加保費,它還是每年喊窮。就跟投資一家公司,財務,執行策略都不是我們能監管跟掌控的,時不時內部掏空,又來跟股東哭窮要增資一樣咩。是不是自己人硬要挖坑坑隊友,大家只能多長眼,該放生放生,當生意看咩。XD套句閩南諺語:第一顧巴肚,第二顧佛祖。我們能改變的只有自己。就給它開,自己規舉點,不然用腳走路,跟它抗爭,是在浪費生命。為了罰1萬,浪費時間,花同樣時間快去賺下個10萬卡實在。更何況可能只是為了3000的單,送它啦,買時間爽總行吧。麥想不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