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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87671679
不過小車被逼的原因很簡單
高工局網站有寫高速公路的車種行車準則
https://www.freeway.gov.tw/Print.aspx?cnid=1688&p=2650

假設車道從內側往外是1.2.3.4車道
用比較白話的講法
4線道小型車行駛於1.2車道,車道1是超車道,大型車行駛於3.4車道,車道3是超車道
3線道小型車行駛於1.2車道,車道1是超車道,大型車行駛於2.3車道,車道2是超車道
2線道則共用,車道1是超車道
4線道小型車可行駛於3.4車道,行駛於3車道時若大車要超車,小車要讓,否則違反道交條例4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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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上法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3 條
1.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2.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第 47 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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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
第33條的超車道規定,適用大型車輛在3車道情況下以中間車道做為超車道使用,若大車要超車,而小車佔用不讓,那小車就是違規
不過大車硬逼,本身也違規了,並且這種開法明顯是危險駕駛,涉嫌觸犯公共危險罪
怨念聚合體 wrote:
第 33 條
1.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2.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第 47 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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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
第33條的超車道規定,適用大型車輛在3車道情況下以中間車道做為超車道使用,若大車要超車,而小車佔用不讓,那小車就是違規
聽你在唬~
33條什麼時候又適用到大車超車到了
明明白白寫了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47條根本不適用高速公路
不信可以自己去問國道警察
不要在這邊自創法規
小惡魔新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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