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最高法院的刑事判例也清楚說明了,駕駛人除了遵守法規以外,也有盡全力避免發生交通事故的義務。
裁判字號:84 年台上字第 5360 號
裁判日期:民國 84 年 10 月 27 日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4、276 條
要旨:
汽車駕駛人對於防止危險發生之相關交通法令之規定,業已遵守,並盡相當之注意義務,以防止危險發生,始可信賴他人亦能遵守交通規則並盡同等注意義務。若因此而發生交通事故,方得以信賴原則為由免除過失責任。
所以,如果有白牌機車騎進禁行機車道甚至是高速公路,不代表汽車駕駛人可以逼車或用其他任何強制脅迫方式影響其駕駛行為,這絕對是違反法規的,甚至很有可能會以危險駕駛開罰。
同理,這個新北市永和區中山路一段與60巷的路口,從永和路口到此處是一條非常筆直的雙向四線道,而且外側車道寬度可容兩輛車併行,就算規劃成雙向六線道都沒有問題。而且又是白天、行人也一直站在路口斑馬線上,並非突然衝出來。在這種情況下,我能保證計程車駕駛如果未超速(60Km/hr以下),在看到行人之後正常煞停絕對不會有問題,完全不需要緊急煞車。結果他選擇了按喇叭不減速直接從行人近處刷卡。基本上,這已經不是是否要對這個計程車駕駛開罰的問題了,而是他是否仍有資格繼續持有駕照的問題。
如果大多數駕駛人無法認知到自己操縱的,可以成為一個一噸以上重量的殺人兇器之前,交通安全很難有大幅度的全面提升。
resolve 所以這傢伙哪裡違規了?[沒有不敬的意思]
kurokawa079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4-2: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南無水蜜桃 wrote:
新北市一名運將行經永...(恕刪)
這個路口如果要很刻意的禮讓行人 .... 其實有很大的問題跟困難
因為路口不算小,而且第一台車看到的跟後面幾台看到的路況差很多!
我也很常開經過那, 我猜有次應該有人檢舉我但是不成功 (我自己回家把上就備份影片下來)
當時快天黑, 但是路燈還沒亮, 我也是跟這計程車司機同方向 同車道, 不同的是行人是從左邊 (內向車道) 過來 ... 只是當時視線完全被阻擋
當時我有刻意看, 發現路中間有兩台摩托車行進到行人/中央分隔島那 (分隔島上又有樹), 兩輛摩托車在中間待轉, 我左邊車道有台 3.5噸貨車慢慢停下 (我以為是其中一台摩托車佔據到了他的內線車道) ...
我大概時速 30 左右從貨車右邊經過的時候 才發現 貨車面前站著一個行人過馬路!!! ..... 但是這是我第一個時間點看到這行人!!!
我回家就馬上把這影片給備份下來 ...
不過我要說的重點是 ...... 請在這過馬路的行人好好利用行人專用號誌燈, 馬路兩邊各有為行人專門設置的燈號按鈕
7-11這一邊的按鈕

青獅飯店這一邊的按鈕

利用這行人專用的號誌燈, 行車號誌燈會變紅燈, 開車的人也安全, 過馬路的人也安全
為提供您更優質的服務,本網站使用cookies。若您繼續瀏覽網頁,即表示您同意我們的cookies政策。 了解隱私權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