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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90276182
肉圓沒加辣 wrote:
網路瀏覽見此一事件(...(恕刪)
削減車尾排氣,並朝消滅的目標邁進,是趨勢,也是政策

鴻海納智捷已經準備好吃下這一塊大餅
公務車目標2030年全電動化,所以政府也會讓公務車全部不停地下室嗎?
台灣發電的含碳量算高了,未來台灣各工廠可能因碳稅壁壘影響國際貿易的競爭力。工廠都已是如此,那車輛還有可能在削減尾排的路上走回頭路嗎?
氫燃料電池跟固態電池或許更好,但規廣進程目前還跟不上
雖然全世界趨勢從推動純電車的理想,轉變成電油共存的過渡態度
但各國政策對純油車的態度依然會愈來愈嚴苛,未來每台車輛上的電池只可能會愈來愈大顆
最好提早做好準備
或是祈禱神明降下一些黑科技,讓我們可以跳過電池,直接躍升到神之能源?
https://cars.tvbs.com.tw/life/212794
《地球黃金線》節目主持人蘇宗怡9月4日出發前往海外出差行程,正好在機場巧遇展開訪美行程的台北市長蔣萬安與議長戴錫欽,雖然僅能寒暄幾句,但也相談甚歡!不過,在訪美行程前,台北市長蔣萬安才參考交通局前往南韓首爾考察「停車場電動車管理」的意見,並於8月底市府公安會報上提出四項具體措施,以提升電動車及鋰電池的安全管理,並強調台北市「要走在前面」。
隨著電動車普及,台北市電動車數量與充電樁密度位居全台前列。儘管電動車起火的機率不高,但車用鋰電池若發生火災,因其難以撲滅,救援困難。為此,蔣萬安市場說名的4項裁示,包括公有室內停車場設置滅火毯、電動車充電上限80%~90%、設置熱顯像自動儀灑水系統、舉辦示範救災演練。
首先,蔣萬安要求市府所轄的室內停車場全面設置滅火毯。他指出,國外已將滅火毯視為標準設備,類似於比照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為標準配置。未來,台北市將參考國際經驗,優先於公有停車場內設置滅火毯,並將此設備視為防範電動車火災的重要工具。
第二項措施是限制室內停車場電動車的充電上限。蔣萬安表示,將研議是否將電動車充電限制在80%至90%,達到充電上限後即自動斷電,以減少鋰電池過充的風險。這項規定參考訪韓國交流的意見,若可行則會先於公有停車場進行試行,之後再擴展到私人停車場。
第三,市府計畫引入防災科技,導入熱顯像自動儀及灑水系統。這一技術可透過溫度感測,當發現異常升溫時自動啟動灑水並通報相關單位,進一步提升火災的預防與應變能力。蔣萬安提到,這項技術目前已在新北市部分停車場試行,未來也將在台北市內選定幾處公有停車場進行示範。
第四項措施是制定電動車及鋰電池管理的SOP標準作業程序。市府將進行跨局處合作,針對電動車及充電樁的管理進行細部討論,並參考國際管理經驗,確保各局處在面對鋰電池火災時能有效分工救災。此外,市府也將舉辦實際救災演練,確保一旦發生火災,各單位能迅速應對。
在加強充電設施安全管理方面,台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停管處)正積極推動公有停車場的充電樁設置。公有停車場至少需要2%車位是充電車位,而截至2024年7月底,台北市已有165處公有停車場設置650個充電樁,並計畫於年底前增設至1,200個充電樁。為進一步提升充電設施的服務質量,停管處將充電樁的運營及維護外包給民間業者,並透過合理的付費機制推動電動車使用。
此外,為防範潛在的火災風險,台北市公有停車場已配備基本的火警灑水系統,並設置緊急對講機以便即時聯繫管理室。市府與消防局合作,定期進行消防演練,並持續完善消防設備,確保充電格位的防災效能。而北市建管處也有提到,集合住宅地下室停車空間有充電樁,過去國土署曾研議是否用《公寓大管理條例規範》來設置防火區,以防充電起火時阻隔火勢,但法條仍在研議中,待完善後應會納入其中。
最後,蔣萬安強調,雖然部分法規尚需與中央協商,但台北市作為電動車與充電樁數量最多的城市,應走在全國的最前端,從公有部門開始帶頭執行這些安全管理措施,進而作為私人停車場的管理模式參考對象,確保市民的安全。
台灣用電動車的減碳結果還比不上同等級的"油電車", 幾年前天下雜誌就有專訪文報導. 主要是台灣的電 80%以上是火力發電 不是綠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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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90276551
奶油銓 wrote:
管委會沒有權利決定電動車能不能停地下室,真正有權力的是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連這點基本認知都沒有的話,肯定不是住社區的。
區分所有權人雖然可以開會決定很多事項,但是電動汽車包含充電樁,是市政府核可的東西,停車格的所有權人在符合政府法規的情況下申請與安裝,卻被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禁止安裝與停放,這個區權會的決議是否能生效有很大的爭議的。可以參考底下網址 (https://www.nlma.gov.tw/%E6%9C%80%E6%96%B0%E6%B6%88%E6%81%AF/%E6%A5%AD%E5%8B%99%E6%96%B0%E8%A8%8A/39-%E5%BB%BA%E7%AE%A1%E7%B5%84/10100-%E5%85%AC%E5%AF%93%E5%A4%A7%E5%BB%88%E7%AE%A1%E7%90%86q-a%E5%BD%99%E7%B7%A8-1.html)
Q10.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規約,其決議事項較都市計劃法、建築法等法令所容許條件,採更嚴格標準者,是否「抵觸」無效。
答: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公寓大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基於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間共同利益固得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規約訂定方式,訂定有關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之使用或處分(參照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一二一號判例意旨)。惟查「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復查都市計畫地區或區域計畫地區內各使用分區之劃定及使用管制,係為考量該地區人民之公共利益所為之規劃(都市計畫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區域計畫法第三條及第十五條規定意旨),對各該土地所有權人而言,其依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及建築法等相關規定之容許條件下建築使用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固為法律賦予之權利,就考量該地區人民之公共利益而言,亦係以公法對於該土地所有權人所予以之限制。復查「權利之行使,是否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應就權利人因權利行使所能取之利益,與他人及國家社會因其權利行使所受之損失,比較衡量以定。倘其權利之行使,自己所得利益極少而他人及國家所受之損失甚大者,非不得視為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為最高法院七十一年臺上字第七三七號判例意旨所揭示:是以,公寓大廈規約,係屬私權契約之一種,其內容自不得採較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或建築法令所容許條件更嚴格之標準,但其約定內容所涉私人利益大於公共利益者,基於契約自治原則,尚無不可。
老舊社區可能因為當初設計沒有考慮到電車的問題所以社區電路系統有問題還好說,現在比較新的建案許多都標榜電車友善,結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限制不能裝,那這樣住戶權益所受到的損害管委會是不是要用賠償住戶? 或是用實價買下住戶的房子? 有些大樓公共車位就有充電樁了,那這樣建商是不是也要來移除?
這問題沒那麼簡單處理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可能也會被認定是無效。
紅色幾段幫你標
這裡面的內容
1.可以裝電動樁, 區權會不得禁止
2.能不能停電動車仍然是由區權會決議, 這屬於契約自治原則
所以簡單來說, 能安裝充電樁是一回事, 能否開車下去充是另一回事, 因為你開下停車場的路都是公設, 自然必須受區權會決議限制. 如果你的停車場道路都是你自己私人的, 那你還真的可以不鳥管委會.
另外一堆人說管委會不能決議, 其實如果該管委會已經被區權會投票授權可以執行管理所有停車場大小事務, 一樣可以禁止. 號稱電車友善會增加房價, 或許台灣也像南韓那樣燒一次看看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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