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h-luba wrote:我從頭到尾都在講A,你硬扯一個B進來的意思是怎樣? 因為關於你提出的A我實在不忍心跟你說﹕美國 50-149cc 小棉羊是不准上公路的啦 (美國有些地方准許把小棉羊比照自行車行駛一般的街道) 美國人連騎小棉羊犯罪的機會都沒有就被剝奪了這個權力。比台灣還沒有人權不是麻﹖
Pachilla wrote:在美國加州任何人只要有第三次的犯罪被定罪就自動終生監禁...(恕刪) 我看完你貼的資料,再上網查詢了一下這個所謂的「三振法」,我很懷疑你是不是真的懂這一條法律啊?我查到的資訊告訴我,是前兩次前科為「重罪」,再犯第三次罪才依此法論處,而且並非你所說的「自動終身監禁」,而是2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終身監禁。老實說這和你的描述落差不小喔,而且這個法條備受爭議,目前就連當初的起草人都呼籲它需要修改,以符合法律的比例原則,所以你舉這個例子實在不太恰當。
Pachilla wrote:美國 50-125cc 小棉羊是不准上路的啦﹐ 比台灣還沒有人權不是麻﹖ So?50~125cc不准上路,很沒有人權?至少125以上的cc可以吧?至少他們騎士可以選擇走快慢車道以及高速公路吧?台灣是50~549cc都只能走水溝蓋,550cc以上才能走快速道路,高速公路全部禁止。你真的覺得美國很可憐喔?Pachilla wrote:我查到的資訊告訴我,是前兩次前科為「重罪」,再犯第三次罪才依此法論處 我看他Po的第一段文理面就已經出現這個訊息了,怎麼Po的人還會扭曲原文的意思呢?不知道原Po是故意要誤導其他台灣鄉親?還是原Po英文不好需要人幫忙翻譯?
Ah-luba wrote:So?50~125c...(恕刪) 不會﹐ 我贊成開放 400 CC 以上的機車上任何道路。我只是反對直線壓車蛇行﹐ 如果有人可以用一臺重車像小棉羊一樣直線壓車蛇行...那個人就是下一個 MOTOGP 冠軍
我是沒聽過美國50cc不能上路那這些人都該抓去關吧..http://tw.myblog.yahoo.com/vs-kenliu/article?mid=293&sc=1http://totalruckus.com/phpBB2/viewtopic.php?t=12143&postdays=0&postorder=asc&start=0橫越美國耶..應該可以判個終身監禁吧..
Pachilla wrote:不會﹐ 我贊成開放 400 CC 以上的機車上任何道路。 OK,那我們就不必在路權這個話題上打轉了...Pachilla wrote:我只是反對直線壓車蛇行﹐ 如果有人可以用一臺重車像小棉羊一樣直線壓車蛇行...那個人就是下一個 MOTOGP 冠軍 MOTOGP 冠軍不會玩這種遊戲,在市區玩這種遊戲的人,還來不及當上什麼冠軍就會進棺材了,不勞我們費心,記得遇到了閃遠一點就好...
Ducati_S2R wrote:我是沒聽過美國50c...(恕刪) 不知道是那一個州的﹐不過是比照”腳踏車“的路權﹐不能上“公路” Freeway/Highway 行駛。美國腳踏車路權還漫大的﹐可以在汽車左轉專用車道左轉, 汽車也要禮讓是沒有錯。至於橫越美國﹐我不知道那臺是什麼車﹐不過這樣的公益活動如果需要也是可以合法申請臨時車牌 (Temporary Permit) 之類的巴。 或許他真的想非法穿越美國也不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