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想發這種文~覺得機車不能鑽車縫的人~基本上大多都是開車的!因為看到別人過得去自己卻過不去~就覺得心裡很不平衡吧?所以就覺得即使過得去也不應該過!應該跟自己一樣在後面笨笨的排隊!所以合不合法!不是這邊三言兩語討論就算數的很多人就是愛鑽車~反正只要條子不開單!大家都拿他沒皮條啊!
雲遊台灣 wrote:下午先收到了公路總局的回應 !而郭采潔的看法就跟公路總局的說法是一致的 ! 這個我昨天有收到不過沒貼上來因為交通部路政司的說法跟之前網友貼的公路總局解釋是一樣的我都細問是單向還是不分向了看這種回法應該是不分向了主旨:有關臺端函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文中用詞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臺端致本部首長信箱電子郵件。二、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2款係限制在單車道駕車不得與他車並行之規定,其條款所稱「單車道」係指該路段僅為一車道之情形,請參考。交通部敬啟發文文號:路臺監字第1010413403號 發文日期:101/10/15
郭采潔 wrote:這個我昨天有收到不過...(恕刪) 對 , 應該就如同你先前所說的 , 單一車道不分向的那種 .而有分向的就不在單車道的規範中了 .tansywen wrote:所以就這兩份公文來看...(恕刪) 就平面道路來說 , 除了單車道之外 , 汽機車都沒有鑽車縫的問題 .
雲遊台灣 wrote:對 , 應該就如同你先前所說的 , 單一車道不分向的那種 .而有分向的就不在單車道的規範中了 . 老實說我是從這參透的:四、雙向車道上之單車道橋樑,設有號誌或行車管制人員者,應依其指示行駛;未設號誌或行車管制人員者,如同時有車輛自兩端行近橋口時,應先暫停並視情況,由一方亮停車燈或以手勢表示允讓後,他方始得行駛通過。七、單車道之橋樑及隧道不得交會。
神川速人 wrote:好吧我認錯單車道的意...(恕刪) 我不覺得這有什麼不對需要道歉的 , 法規密密麻麻 , 總有一些沒經歷過搞不懂的條款 , 只要大家把問題釐清就好 .所以沒有什麼對不對的這麼嚴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