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不會開單,以最高速限全程行駛國道內側車道,不禮讓後方更高速車輛超車


bartholomew.simpson wrote:

當A車自認以最高速限行駛時, 他被經過認証的儀器測出的速度是多少?.(恕刪)


後車依據自己的車速表,指責前車未達最高速限,那前車也可以指責後車是快樂錶。

而且如果我是同時比照車速表及Garmin速度,認定自己已經達最高速限,

在法律、我已經是盡應注意事項且達科學理性的極限,除非你有證據證明Garmin也是快樂錶
我記得高速公路上面的跑馬燈寫內車道是超車道不得佔用吧!
YOGI wrote:
現行高公局是以『低於最高速限10公里甚至是20公里』才會到達法規規定『壅塞』,作為裁罰標準。


哇!!!哪來的甚至是20公里啊,
低於最高速限1公里就違規了好嗎,
10公里是高公局私訂的低速寬容,
超速10公里則是法條明定的寬容,

去這裡"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找出低速寬容值,
我就跟你姓。

Kelly920925 wrote:
幫幫忙! 是不適搞...(恕刪)

你沒開過2線的高速公路嗎?
如果後車煞車失靈還要繼續佔嗎
如果找4台車最高速並行,一路由南往北,由北往南,不知會怎樣

YOGI wrote:
後車依據自己的車速表...(恕刪)
你是佔超車道開車才有安全感 ?才有優越感 ?還是單純喜歡開內線 ?
如果今天超車道改在最右邊 ,閣下要開哪 ?
不知道閣下住家門口有沒有劃線 ,
如果沒有的話 ,找一天來去停停 ,反正沒違規 。
最神的是閣下還會說超車的人超速 ,
試問 ,閣下知道超車的意思 ,卻不知道超車道的意思 ?真妙 …
YOGI wrote:
佔用內側道應以烏龜車為主,在『超車亦不得超速』的法規限制下,這裡指責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在法律上、經濟效率、現行高速公路壅塞程度,是沒有多大意義,徒噴口水罷了!


小弟超車會想快一點,因而超速被舉發
還不就是怕有後車想不開硬要超
別說不可能
小弟就被Porsche從內線路肩再超過小弟

台灣人一秒都不能等,是沒有極限的


內車道真的很安全?
WOWO88 wrote:
你沒開過2線的高速公路嗎?


我有開過~2線的高速公路~
印象中,在國道3號(高速公路)屏東麟洛附近(單側為雙線高速道路)。

四線高速道路,(也U可能),該路段之最最外側車道,是由匝道匯入之加速跑道吧?!


bartholomew.simpson wrote:
...問題是以誰的時速表為準? 問題中的A車還是後車?
自然是以執法單位經過認証的儀器為準..

用路人,可以舉證<該名駕駛人,長時間占用內側超車道>!...為允公正/違規事項不依速限舉發;
=> 違規駕駛人(之正前方,並無車輛),並且該車擁有足夠安全距離,可返回中線,但卻沒有
=> 因而"導致"後方行車堵塞~ <= 確實明顯之違規事項(可成立)
高速公路最內側是超車道是外國人的規矩,在台灣,只要你超的過且不要怕花錢,你愛怎麼開就怎麼開……

katana057 wrote:
去這裡"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找出低速寬容值,..(恕刪)


自己沒有法律常識,你不知道法律上有『類推適用』嗎?

既然取締超過最高速度,考量機器誤差,所以有『+10K』

那取締低於最高速限,當然也要考慮機器誤差,所以『類推適用』『-10K』

就我現在看到判例,印象所及多是『-2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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