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BMW業務超速撞TOYOTA致一死多傷肇責檢方已作出見解!


倉田さゆり wrote:
直行嚴重超速汽車 撞死左轉的機車騎士請問


直行的汽車只要吃罰單就好了??


有案例麻煩通知我一下 我10年前就很想撞死那些 左右轉的機車騎士了

法理上確實是如此,但可惜的是台灣無論法官,警察,監理單位都是情理法,所以不建議這樣做,雖然我也超不爽那些愛轉彎就轉彎的,不過撞上去就算爭贏,也浪費不少時間

akila911 wrote: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規定,在95年以前是「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但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所以很多民眾還保留在未修法前的觀念。另外,交通局亦指出事故肇因駕駛人有疏失者占98.4%,其中「未依規定讓車」占20%,為比例最高者,顯示駕駛人普遍缺乏「轉彎車必須讓直行車」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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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沒有要護航誰!那與我無關!拿74年的判例也過時了,95年後面已經有修改,別忘了台灣用的是成文法
,TOYOTA想要無肇責那是不可能的,超速的BMW相對地想脫身也相當困難

這真是我聽過最好笑的笑話
法律位階高的高等法院作出法律見解
你竟認為位階低的交通安全規則可以推翻掉


akila911 wrote:
停 看 聽 再轉...(恕刪)

所以對向沒車你還是轉啊....
面對壞事的態度,決定了你心情的高度; 做人的態度,決定了你名聲的高度; 做事的態度,決定了你成就的高度。

黃日重 wrote:
這真是我聽過最好笑...(恕刪)

大陸是中華民國的不是更好笑?

G-PLUS wrote:
所以對向沒車你還是...(恕刪)

應注意動作完畢後當然轉,但不代表我路權大於直行車

.展哥. wrote:
轉彎車路權本來就小魚...(恕刪)

超速60公里已觸犯公共危險罪
屬不能安全駕駛
這是公訴罪
只開罰單就好?
違規跟違法哪個嚴重?
高手下棋,不用下到最後一步,在盤中就知道誰贏誰輸,

同理,這個案子不用到三審定讞,在現階段,就就可以看出誰會被判有罪。

閣下如果要等到三審定讞,才知誰會被判有罪,那只能說................


akila911 wrote:
閣下還在鬼打牆,要...(恕刪)
akila911 wrote:
大陸是中華民國的不是更好笑?

無法對主題自圓其說,也別扯東扯西!
難道你不知道你口中的聖旨「交通規則」,擁有解釋權的就是法官

還有別一直傳私訊給我!

黃日重 wrote:
無法對主題自圓其說...(恕刪)

最高法院作出的判例位階等同命令
法規>命令=行政規則=組織規程
要不要去問人看看
M01的介面我不是很熟,所以我都打勾,內容跟版面的無異

yurue wrote:
高手下棋,不用下到...(恕刪)

有編輯了喔 直行變轉彎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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