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gexyz wrote:你應該去痛罵uber只要登記合法就可以暢行無阻卻白痴的不願意配合(恕刪) Uber 的商業模式就是化零為整, 透過規避地方稅賦及簡化人員管理模式來降低營業成本, 產生利潤 也因此能提供更多優惠與低價服務.要它配合法規去管理與繳稅, 它基本可能就沒賺頭了. 所以也不是 uber 笨, 要跟政府硬幹, 因為不這樣做, 它也沒什麼搞頭了.今天試想一些常見的服務業, 若員工可以不用管理登記(與給予相應的勞工義務與權利), 愛做不做隨員工高興, 然後店家與員工的收入不用繳稅, 出事了店家也不用負責任. 在降低成本與提高利潤之下, 給顧客的優惠自然就可以更多. 這樣就是所謂的皆大歡喜 商家顧客雙贏?在世界大多數的地區進行商業活動, 守法是最低的底限, uber 的商業模式就在挑戰這個底限的灰色地帶, 如果你是政府 你會漠視不管? 那其它的服務業也都可以不用管了.與共乘比較, 就好比過年期間新聞說的如何判定是好友聚會打牌或是聚賭, 判定的依據就是媒合者有無營利抽頭的行為. 如果 Uber 和 司機 都只要求共乘者分擔相應的油資, 而 uber 與 司機 都無從中獲利的話, 就比較有機會被認定為是一般的共乘行為, 而非商業營運.
創造新價值 wrote:fb、google也是有在台灣營業廣告等業務,也沒開發票,怎麼不處理?且fb、google在台灣還是有公司的,政府怎不去勒令歇業? 講到這個就有趣了!虛擬通路的7天退貨期,之前也延伸到App上面Apple在台灣乖乖遵守了,七天內App可退款Google倒是不遵守,一樣維持15分鐘... 就被政府開罰100萬事後連同台灣微軟也跟進修正為七天內可退款但只有Google不爽,直接把台灣的付費App區域拔掉當然消費者的聲浪就是... 一面倒批評政府管太多以至於政府把法案修正為「特殊性質」可提報,認定為排除七天猶豫期之外。稱為Google條款...一堆人在嗆Uber是境外電商,但有沒有想過...台灣的消保法曾被Google逼迫改掉?唉,台灣人...
sinjo wrote:一堆人在嗆Uber是境外電商,但有沒有想過...台灣的消保法曾被Google逼迫改掉?唉,台灣人... 呵呵,說真的政策真的很有趣,打擊uber施行重罰,而且連續開罰,uber加入台灣沒多久,現在宣布退出。但...咱們的酒駕刑罰,怎麼沒這麼立竿見影,如果酒駕也採連續重罰,不是幾萬塊,一次來個十幾二十萬,累犯直接坐牢。酒駕十幾二十年的陋習,如果用相信打擊uber的效率,那該多好!!但是做夢比較快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