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我在美國發生兩次車禍來說
第一次是對方左轉我直行。出車禍後對方肇逃,被我記住車牌。我請路過不認識的目擊駕駛人留下電話,以便日後可幫忙做對方肇逃的目擊證人。老美都對這種要求都不陌生也不會拒絕。
第二次是對方有STOP SIGN,而我沒有STOP SIGN直行。剛好有一輛警車經過,雙方互留駕照,保險資料及記下警員的編號就離去了。
第一次我有找律師,他說對方沒有保險,我有看醫生因為我有被安全帶勒到,我的車子也被TOTAL掉,幸好我有保Uninsured Motorist,所以我的賠償是由我自己的保險付出。
第二次交給保險公司後,我有拿到賠償,相信是對方保險付的。
老實說,過程是非常簡單也沒有肇事者要打電話給受害者表示關心才表示有誠意等等。
我覺得打電話是壞處比好處多,這通電話好像多少有在傷口上灑鹽的味道。
同時,也沒有三七,四六所謂責任分攤的煩惱。
同場加影我的友人被撞要修車的過程,也是非常乾脆一點都不囉嗦。
他的車被對方撞到後門與葉子板。
對方的保險公司約他將車開到保險公司的大樓停車場,保險員將車子照相然後去電腦上查會產生的零件與工資。
跟著開出一張支票,連同他名片交給我的友人。跟他說你可以到任何一家保養場去修車,假如支票的金額保養場說不足的話,請他打電話給我。夠霸氣了吧!
不曉得我門的保險公司到何時才達到這種專業。 哀!
sinjo wrote:
對方還真硬... ...(恕刪)
其實對方一定有高人指點,或自己本身就懂法的
因為這種小事故,並不會有前科的問題
前科沒有法律上的定義,一般就是指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上是否有登載的刑事紀錄為主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就是所謂的良民證)
而根據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有規定幾種刑事有罪判決不會被列在紀錄表上,詳細內容可以自己查
其中有兩項比較相關的是受緩刑宣告且未經撤銷 & 受易科罰金宣告執行完畢且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有罪判決
也就是說
如果被判有罪,但拿到緩刑,那當緩刑期結束,良民證上就不會紀錄
同理,判有罪,但法官給易科罰金的話,繳了罰金後五年內沒再被判有罪(刑事),一樣在良民證上不會有紀錄
像樓主這種過失傷害,受傷不嚴重,又是車禍。99%都是像樓主這樣的判決然後可易科罰金解決
對方八成很清楚反正就繳錢,五年後就不會有紀錄了(或是他根本不在乎這個紀錄)
1. 必須主動關心車禍受傷的人, 萬一談不攏的時候至少法官會稍微輕判,讓保險人不用繳這麼多錢給國庫。
2. 以刑逼民這招當使出來的時候, 被告就一定要吃了秤砣鐵了心, 反正就是被告準備易科罰金。
在法庭上演出一場戲來博取法官的同情來換取30日內的刑責; 盡量降低損失
3. 上了民事; 保險公司去負責了。
理想狀況當然就是取得原告的諒解, 讓原告只提出民事求償, 讓保險公司去面對。
但是這個部分是無法有任何書面的證據; 因為這個會被保險公司依此為由拒絕理賠....
從文章的感受當中, 相信樓主也不是無理取鬧或是獅子大開口的人,
相信如果讓樓主感到關心, 應該不會有這樣的結果。
所以以後無論是被告或是原告; 就是只能賭....跟做到應盡的義務, 好好的關心受傷人。
剩下的就是聽天由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