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視烏龜車造成的交通問題


陳阿瓜~ wrote:
全文連結有關「高速...(恕刪)


你也只拿文章中對你有利的出來解讀,連結中第二點就提到了
二、惟實務上考量前後車速度儀表之誤差及速限寬容值等因素,部分用路人可能因此導致堵塞車道
故考量前後車速度儀表之誤差及速限寬容值所引發之認知落差,
為避免爭議及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功能及車流順暢
該局仍持續透過各種管道宣導用路人在超車後儘量勿占用內側車道。

我只是覺得把內線讓出來是很簡單的事,不管速度有多少,沒有要超車,甚至有人比我快我就乖乖把內線讓出來了
舉手之勞就能給大家一個良好的用路環境,世界會更美好,實在沒需要巴著內線不放
這就像博愛座一樣,沒病沒痛占用博愛座犯法嗎?不犯法,只是不道德
如果看到老弱婦孺順手讓個位,對方也會很感激
要臉皮厚到佔著博愛座不放也是可以...但我是做不到啦...
不過講太多也沒用
反正會讓的就是會讓,不讓的講太多還是不讓

deathdon wrote:

這句話怪怪的....中線開120....你沒比他快...幹嘛要超車??爆爆
.....(恕刪)


哈哈哈,您突破盲腸了。

我就是那種常在中線開120左右的人,之前也分享過,既然知道內線很多龜車,為何大家都要龜在一起,然後互搞,更不要說,內線若沒必要,就留給自己與他人超車。

中線能高速,無需超車,就直直開,若是速度不夠超過中外線,跑到內線幹嘛?

根結可能是很多人都有內線情節,反正都想往內擠,就讓那些愛擠的都龜在一起,這也不錯。

每個品牌每一台車的時速錶都不一樣,有的快有的慢,有人時速已經到了110,搞不好有人才100,如何佐證自己不是龜車或自己沒有超速…幾乎是不可能,所以還是別長時間待在內車道的好,讓給有需要的人
陳阿瓜~ wrote:
全文連結有關
有關「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主要係規範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並規定:「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因此,內側車道小型車是否堵塞後續車輛行車之認定部分,原則仍以內車道以最高速限行駛為標準理論上如小型車已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應已不致造成堵塞,後方車輛如仍欲超車,即屬超車違規。
..(恕刪)


這個說法完全牴觸高管規則6,8,9及11的規定,也牴觸F-S-J車流論及HCM2000, 說法毫無路權概念

1.弄錯法規的時空
高管規則8-1-3本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處罰條例33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處罰條例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8-1-3但書之"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都是正在超車!之時。 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的時空卻是超車後不離開致堵塞, 兩者是不同的條文,不同的時空,此不堵塞非彼致堵塞? 並不能混在一起?
時空倒置, 後面的因此...是在說時空轉換嗎?

(處罰條例33:內車道應為超車道)+(高管規則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這是法規對車道做出分配!車道排序!
這是法規劃出超車道範圍,左右←→以內側車道為限
這是 道路的通行區分 ,將這個車道劃為超車道, 供超車(車速高於中線)的車使用。
超車者擁有路權!
定速行駛不離開的車道是"行車道", 並非超車道!
行車應該使用外側車道, 不是內側車道!
無路權侵入內側車道! 適用 處罰條例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處罰!

2.牴觸了高管規則6: 110km/h 行駛, 需有55m車距的規定
能110km 行駛是有條件的! 要有車距才辦得到!
依據高管規則6(110km←→55m車距)及8-1-3但書(○○狀況下→○○速限行駛)的規定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就是指F自由車流(LOS A,B,C),是有55m以上車距的狀況下, 所以能最高速限行駛!

S車流及J車流都是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即LOS D.E.F)
有多少車距和車輛密度多少?是直接相關
1km內有16車,車距57.5m(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車速能110km(最高速限行駛成立!)
1km內有18車,車距50.5m(堵塞行車之狀況下)→無法最高速限,只能是101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1km內有20車,車距45m(堵塞行車之狀況下)→無法最高速限,只能是90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依據HCM2000的說明,必須是LOS A, LOS B, LOS C 的狀況下, 才有55m車距,才能110km行駛(最高速限行駛成立!)
在 LOS D, LOS E, LOS F 的狀況下,無55m車距,硬要110km行駛? 是違反高管規則6
LOS D, LOS E, LOS F 的狀況下,無55m車距, 最高速限行駛也是不成立的!
而這個車距縮短, 由單位長度內擠入幾台車來決定
都不離開, 都往內側車道擠在一起? 會有車距嗎 ?????

3.理論上如小型車已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應已不致造成堵塞?
交通車流理論當中,查不到那一本TEXTBOOK有這種理論? 請問這種理論稱為什麼理論? 具名為何? 發表於那一份Journal?
堵塞?還是不堵塞? 無論F-S-J車流論, 或是 HCM2000, 都是以車距多少來定義堵塞

8-1-3但書(○○狀況下→○○速限行駛)
綠色LOS A,B,C 有足夠車距, 能最高速限行駛(能夠放上單一"最高速限"的速限標誌)
紅色的 LOS D,E,F 無足夠車距, 不能最高速限行駛(不能單一"最高速限"的速限標誌,而是使用"最低-最高速限"的速限標誌)

完全牴觸 F-S-J 車流理論 及 建造高速公路的工程手冊HCM2000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存在固定不變關係
每公里長的車道, 能放幾台車進來 ? 用多少速度行駛 ? 受限於道路空間, 安全車距,這兩點都是有限制的!

以為車道空間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以為Q是無限大?以為內側車道多幾輛車完全沒影響?
忘記 高管規則第6,9及11條的規定,
只要有一台車在內側車道上, 這台車就佔去 55m+5m(車長)=60m 的車道空間 , 這台車若不超車, 完全沒有必要留在內側車道上, 換一個車道(中線車道),完全不損及它最高速限行駛的權益。
但只要這台車留在內側車道上又不超車, 車道就少了60m的"超車可使用"空間
要有路權觀念! 這就是不符法規授權目的(超車)!讓車道少了60m超車空間! 這就是佔用 !

4.完全違反但書不得倒推解釋的法律原則
並非車速能達到多少? 就能不堵塞?
這是將8-1-3但書倒推(○○速限行駛→○○狀況下)的說法
但書不得倒推(○○狀況下→○○速限行駛) 這個箭頭是不能倒過來的!
完全違反 但書不得倒推解釋的法律原則!
這樣隨意倒推法條文字?隨意排列組合? 完全違反行政程序法第4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5.和 HCM 2000的說明 完全相反

如果真的 理論上如小型車已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應已不致造成堵塞

請問 FFS=110km/h 那條線 為何在 Flow rate 超過1450時會往下掉?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Q車流量 受限於車道空間 ,是有限制的
而D(密度/車距)和 V(車速) 是呈反比
根本不可能容許所有車不離開, 在D(密度/車距)不下降的情況下, 還能維持V(車速)?

車距不是天上掉下來的! 是前面的車離開禮讓出來的!
某車於內側車道110km/h行駛, 並不是他車速上的問題
而是該車在"內側車道"上,位置上的問題 , 影響到車距的問題!

這台車留在內側車道上又不超車, 車道就少了60m的"超車可使用"空間
不符法規授權目的(超車)!
完全違反
(處罰條例33:內車道應為超車道)+(高管規則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這是法規對車道做出分配!車道排序!違反路權!
完全違反行政程序法第 4 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也違反
行政程序法第 10 條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完全違法

6.完全弄錯法規授權的對象
高管規則8-1-3但書法規說的『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只要比對過同規則第5條之規定: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最高速限及最低速限都是速限標誌, 兩個標誌同時遵守,就會產生 區間
『最高速限』為何?? 就是寫在兩個速限標誌上方那一個標誌

如此就會知道高管規則8-1-3但書這是 "內側車道"應以那一種速限行駛? 的『速限』例外規定 !
這是授權主管機關在(高管規則5 ←VS→ 高管規則8-1-3但書)這兩種速限之間, 做速限轉換!
必須有55m以上車距,為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才能轉換為高管規則8-1-3但書『最高速限』行駛
(此種狀況下,主管機關使用"單一"最高速限"的速限標誌))
若無55m以上車距,為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只能為高管規則5『最低←→最高速限』行駛
(此種狀況下,主管機關只能使用"最低-最高速限"的速限標誌)

最高速限是主管機關的權責!
這是授權給主管機關改變速限! 不是授權給用路人!
和用路人根本沒有直接關係!

主管機關居然放棄法律授權之"最高速限"? 還私自下放權責? 放任由用路人的儀錶之"最高速度"自行決定"??匪夷所思?
用路人之車速/時速/速度("最高速度")? 並非法規之『最高速限』!

用路人只能無條件遵守速限! 那裏能『因為遵守速限』反過來要求原本不存在的"車道路權"???
豈有"容許小型車駕駛人(自訂速限)於該路段以(自認之)最高速限行駛?

7.後方車輛如仍欲超車,即屬超車違規?
主管機關居然放棄法律授權之"最高速限"? 還私自下放? 放任由用路人自行決定"有沒有超速"????
而且居然不知道 超速 和 路權 是兩回事!
超速並不影響路權的取得 ? 怎麼會是超車違規?
請問通過綠燈路口超速 是違反速限? 還是違反路權 ?
這樣是喪失路權? 不能通過路口嗎 ?
請問遵守速限去闖紅燈, 這樣是擁有路權嗎?

毫無路權觀念!

weaber wrote:
怎樣算塞車?標準為...(恕刪)

龜在內車道 不行使超車之行為的車 "龜車"

限速70英里 在車陣中 車流為75英里左右 內側車道是淨空的
原因是大家都覺得這樣的車速OK 沒超車的必要 故內側車道為無車狀態

限速70英里 若車陣中 車流低於70英里
愛開快車的就可利用超車道 陸續超車至車陣最前方 以較高速度行駛

觀念差異就是 林盃開最高限速 就可以無止境開內線 這種自私的觀念
這樣的觀念 到國外看看 就會改觀 這是教育的影響 人是不是自私 什麼都自己好就好
其實老實說不完全怪那些整天擋在內線車道的人啦,畢竟造就這種行車環境的是長久以來政府漠視民眾駕駛素質的結果,而為了避免各種民粹反彈,各時期在位的執政者也不敢放手去做對的事把錯誤消滅,造就了一群人可以合法的破壞台灣交通狀況,說真的貼再多現代研究成果也沒用,法規不明訂、國道警察不執法,大家依然每天要被龜車擋

如同我一直以來重複的,台灣這樣的狀況老是層出不窮,台灣真的很可憐
Open小開 wrote:
你也只拿文章中對你有利的出來解讀,連結中第二點就提到了
二、惟實務上考量前後車速度儀表之誤差及速限寬容值等因素,部分用路人可能因此導致堵塞車道,
故考量前後車速度儀表之誤差及速限寬容值所引發之認知落差,
為避免爭議及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功能及車流順暢,
該局仍持續透過各種管道宣導用路人在超車後儘量勿占用內側車道。

你一開始拿法規全文中的「堵塞」出來說 堵塞依法就是該讓
所以我截取高公局針對「堵塞」的解釋來給你看
這樣就叫做「拿文章中對我有利的出來解讀」???

還有法規跟宣導請分開討論
不要一下拿法規出來講 講不過又要扯宣導 兩個不同級別的東西

Open小開 wrote:
這就像博愛座一樣,沒病沒痛占用博愛座犯法嗎?不犯法,只是不道德
如果看到老弱婦孺順手讓個位,對方也會很感激

博愛座是讓座給需要的人 因為他們不坐可能不宜久站 會不舒服
好好的照著速限開 會不太舒適嗎?
會阿 因為飆得不夠爽 所以很不舒適 是不是這樣子呢?

你要講博愛座 我也會講喔
像01這邊老是叫人滾出內車道 還要搬出法規來壓人
發現法規壓不過(因為高公局解釋與你們不同調) 就開始搬出道德來壓人
這樣的行為我看就跟以下這些行為沒兩樣 (請自行餵狗 這邊不連結了)
1. 陪身障女友坐博愛座 阿伯劈頭罵「不要臉」還嗆PO網
2. 坐博愛座遭高中生怒罵孕婦崩潰大哭
3. 不滿小孩坐博愛座老伯咆哮:你70歲了嗎?
4. 網友因為腳傷坐博愛座遭老伯罵無理取鬧
5. 脊椎側彎坐博愛座被辱罵正義魔人嗆PO網
陳阿瓜~ wrote:
你一開始拿法規全文...(恕刪)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你不超車 佔著超車道幹麻?
你沒病沒痛 佔著博愛座幹麻?

你當然可以佔著不放,只是不道德而已
Open小開 wrote: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你不超車 佔著超車道幹麻?
你沒病沒痛 佔著博愛座幹麻?
你當然可以佔著不放,只是不道德而已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有說超車可以超速嗎?
超車道是用來給110超100的 不是給你用來130超110的 OK?
高速公路全線都不是超速道 就跟校園「走廊請勿奔跑」一樣
自己愛在走廊跑 還怪前面人正常走路的人擋路不道德 有事嗎?
要跑請去操場(賽道) 請不要在國道上超速

你當然還是可以超速怪別人擋路不道德
不過此行為不但不道德 而且還違規~
你覺得哪個比較嚴重
其實這種問題很簡單

簡單一個假設

有一台龜車佔用超車道在限速90的地方開著

結果有一台車無法超車,造成他必須要切換二次車道

交通部有統計車禍的主因第一名就是變換車道不當

所以我覺得如果龜車讓出超車道,讓後方駕駛無須多進行二次的切換車道

我相信國道的車禍一定會減少的

另外在假設一個情況好了

龜車最愛用後方駕駛超速來註明自已有理佔用內側車道

那龜車的車主我想請問一下,你覺得把超速的車主放在超車道一路超速行駛比較安全

還是把超速車主放在其它車道一路切來切去安全?

你不用說超速車主不要超速就好了,那你龜車車主怎麼不要佔超車道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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