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以同一方向行進時,前行車優先通行,也就是說後方車輛欲超前行車時,必須確定為適合的路況,並以鳴喇叭二單響或彎換光一次,告知前行車,待前行以手勢及右方向燈同意允讓,始得超車。(節錄自法律網站)
事故機車屬超越前車行為吧?如果是請問交通法規規定如何超越前車?
這個網站參考參考,看看機車有幾項違規?
http://www.rclaw.com.tw/post-111-73
另外,依照樓主影片,事故路段應屬路面邊線,所以
機車騎士在道路上行駛時,應依照指示標線之規定行駛,不得駛出路面邊線,否則即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第1項第5款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而應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2項第3款規定,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節錄自法律網站)。
還有,行經路交叉路口未放慢速度、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同車道前後車未注意車前狀況等。
遵守交通規則駕駛應該要有相對的保障。批評別人是三寶、駕照用雞腿換的等等言論依據不就是交通規則嗎?既然大家都要求別人遵守交通規則,但是當自己遇到"不便"時卻都有另一種說詞來規避交通規則。很多的違規行車模式被長期漠視下而變為"合理化",因為沒被開罰單,所以交通規則就可以放一邊?
這種狀況層出不窮,為何不灌輸正確不要右側超車的觀念。(右側超車是有罰責只是睜一眼閉一眼沒人檢舉)。另外未禮讓直行車的解釋文也說明
"是查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之規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條定有明文,同條第 1項第 7款「轉彎車應禮讓直 行車先行」之規定,應係適用不同行車方向或不同車道之行駛情形;至如汽車係於同一車道行駛,則其前後車之行車秩序,係應遵守同規則第 94條第 1項之規定。"
(發文字號: 交通部98.07.03.交路字第0980040138號書函 公(發)布日: 098.07.03)
樓主該去裝顆後方行車紀錄器,這樣也比較有保障(如果可以,多裝一台在前遮陽板上專門拍攝駕駛人行車狀況以備不時之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