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將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內側車道強制規範為超車專用車道

我不是很專業,但我想應該是不可能!!!
因為台灣車流量實在太多了!!!
我超完車但是切不回中線怎麼辦???
倒不如規定所有路肩都不開放行駛,這樣緊急時救護車、拖吊車、警車才能快一點去處理!!!

yur0228 wrote:
我不是很專業,但我...(恕刪)


我常開高速公路,Sso超完車有車距我就回中線(中線是大車超車道,

沒接近120佔道是會被大車逼);一般駕駛就跟上前車就好,跟不上建議

回中線、甚至外線⋯
yang living wrote:
我想要再一次強調
我的提議是:將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內側車道強制規範為超車專用車道

白話一點就是把最內側車道的名稱正名叫做"超車道",讓所有用路人知道那一線的主要功能就是超車。
...(恕刪)


是的,小弟很贊同樓主的用心
但是每次得到的官式回答, 都是照抄一次, 摸稜兩可? 說法永遠是為官之道 "摸稜以持兩端可矣"?
路權都以單一為原則! 想兩面討好?就會牴觸其他法規了 ?

法律明示其一, 排除其他!
內側車道之車道路權只有一種(超車)! 沒有第二種了!
速限不是 "車道路權'!
我國法規源自維也納交通公約, 和德國,日本,英國,歐盟的法規系出同源

相同的法規居然能解釋成完全相反的結果 ?
想和德國/日本一樣交通順暢?? 小弟是很悲觀的

法規本來就是超車取得路權, 非超車喪失路權, 理當如此
但函釋就是一再錯誤解釋
8-1-3明明是正面的規則, 卻永遠被當成罰則(負面表述)倒過來講 ?
"最高速限" 本來就是速限標誌, 三個車道都相同, 根本就無法拿來決定走那一個車道
但書限縮解釋,不得倒推! 最高速限 是 行政機關設立之 "速限標誌"

卻一再被反過來說成用路人的車速? 被說成"車道路權"?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根本和法律分配走那一個車道無關 ?
這是內側車道的特別速限! 不同於其他車道之速限! 此種"速限"生效時, 車老早就已經在內側車道上!

但書(路權的前後↑↓行駛內側車道多長?多快?) VS 本文(路權的左右行駛範圍,左右←→以內側車道車道線為限)
路權的方向完全不同? 怎麼會混淆在一起??

正本清源? 還是要由每個字/每個名詞的定義, 做正確解釋!
只要依據超車道路權, 就不會被"速限"混淆?
也這正是因為缺乏路權觀念, 以為先搶先贏? 自以為最快就能佔位的錯誤觀念?
權利和義務是相對的
取得路權擁有權利, 也同樣有尊重它人路權的義務(禮讓)
路權沒有絕對
並不是將單一路權(局限於內側車道內之速限)類推到無限大, 以為路權無遠弗界?
事實上路權是有範圍的, 『最高速限行駛』法規給的路權最多只有55m長, 超出55m同樣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但書法規寫的是 "最高速限" 這是速限標誌
即便是改變了原速限之速限, 仍然是"速限"!並不會變成『車道路權』!
每個車道都有"速限" , 本來就該遵守速限


可是有人說, 除非廢掉但書, 否則超車道就不能只是超車?
修法廢掉8-1-3但書?"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那是回歸到高管規則5 最低-最高速限行駛
仍然有速限!
此時"最高速限"依然存在! 只是多出最低速限? !
為何修法廢掉8-1-3但書?("最高速限行駛"依然存在!) 超車道就變成只是超車? 完全看不懂這種邏輯?
本來就只是超車! 只有一種車道路權,在法規當中只有一種(超車)! 沒有第二種了!

還說 車很多, 無法回到中線? 真若是安全車距不足, 那就繼續超越啊?
但就是不能併駛/比中線還慢/前方無車可超, 仍然不離開

總不能前方一片開闊,完全無車可超, 還硬要說是安全車距不足?
德國的駕駛學校一定會教如何超車
但有很多人把youtube上,一台在Autobahn飆車炫耀影片, 當成是教學影片? 以為所有德國人都這樣開車?
卻沒看到影片中閃離,開到外側車道的大多數車, 才是 Autobahn的常態 !
德國的駕駛學校並沒教成這樣,車速200km超車後一樣回到右邊的車道上 ,補滿外側車道,讓出內側車道!

但是,台灣駕訓班有教如何超車嗎? 好像都是在道路上磨練出來的

yang living wrote:
所以,實際上並不會改變現有道路的設計,最多就是增加各個車道的指示標誌(如照片所示)

國道上早就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標誌了, 有用嗎? 沒用
日本為何有用? 警察會抓"通行帯違反"

問題是台灣不執法, 不執法的原因是根本就弄錯法規所說的
Gullit168 wrote:


超速最容易抓??...(恕刪)





是我表達能力不好?我怎麼覺得你關於超速慢速的回覆很奇怪。不知道在回什麼?你想表達超速佔用一樣很多也很難抓的意思嗎?


罕見跟唯一是一樣的意思?
yur0228 wrote:
我不是很專業,但我想...(恕刪)





我不是故意質疑你。只是如果車流量真的大到讓你沒辦法回中線,那當初你怎麼剛好遇到車流量小到讓你從外線跑到內線?邏輯不通。
herblee wrote:
是的,小弟很贊同樓...(恕刪)

你還是執著在法律上的用路,刻意忽略規則8-1-3的用路。
安全車距為何會等於路權?
你的路權說出自那一條法規?(別拿學術論文當法律看待)。
雨天時,煞車能力差的車,路權比較大?因為所需的安全車距更長?

為何會說"這是內側車道的特別速限! 不同於其他車道之速限! 此種"速限"生效時, 車老早就已經在內側車道上!"???
難道你不知道小型車最高速限110是三個車道均適用的嗎?

無法正面回應質疑?還是經不起質疑?繼續複製文帶過?

daslebewohl wrote:
我不是故意質疑你。...(恕刪)



請不要一直執著於假設性的問題,事實上不太可能一開上高速公路然後就一台貼一台從基隆塞到高雄(真的那麼塞是我就會選擇其他路線),總會有車流比較紓緩的時候吧。

我期待的理想狀態是,大家都有那種內側車道就是超車道觀念、觀念、觀念,要開內側車道的時機,就是需要超車的時候,一旦開到超車道,就要想辦法比外側車道的車快,不然就回到外側車道去,因為有很多的人沒有這樣的觀念,才會造成很多時候內側車道一整排車外線沒車、或是並排行車...
daslebewohl wrote:
是我表達能力不好?我怎麼覺得你關於超速慢速的回覆很奇怪。不知道在回什麼?你想表達超速佔用一樣很多也很難抓的意思嗎?


超速、低速,基本上都是關於車速的判定,都是採用測速儀器量測
低速占用也只是多一個路況檢視,這個直接算車道線就可以直接判定

怎麼可能一個好抓、一個難抓




daslebewohl wrote:
罕見跟唯一是一樣的意思?


倫敦警局的連結我只花不到一分鐘

我又花了不到兩分鐘找到下列這個連結(新加坡)
http://www.straitstimes.com/singapore/submit-clips-of-road-offences-to-us-traffic-police

前後算五分鐘,我可以輕易地找到兩處警方可以接受民眾錄影檢舉
然後你一直強調『放任駕駛用行車記錄器來檢舉違規,這種執法方式也真是全世界罕見。』??
Gullit168 wrote:


超速、低速,基本...(恕刪)



超速只要機器一照相超過標準就成案,不管是不是佔用內線。低速佔用內線要成案的流程跟條件複雜很多。你講的好像一樣簡單實在說服不了人。實務上就是內線佔用警察執法困難。


Ok,行車記錄器你對。
daslebewohl wrote:
超速只要機器一照相超過標準就成案,不管是不是佔用內線。低速佔用內線要成案的流程跟條件複雜很多。你講的好像一樣簡單實在說服不了人。實務上就是內線佔用警察執法困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 交 字第 46 號行政判決
在這個判決中,警方使用測速槍,測速加拍照片就直接製單舉發,寄到車主家裡
跟取締超速一樣
哪裡困難了???

實際上只要一台測速器,對準內線未達最高速限的車輛全拍照
再去比對與中線的車距、與前車的車距等就可以直接判斷有無慢速佔用內側車道
照片裡面的車道線就有充足車距訊息,哪裡困難了???

很明顯就是警方目前認為慢速車占用內側車道的問題還不夠大
超速肇事嚴重會死人、慢速占用車道不會
所以偶而開開單,剩下的時間就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就跟後座要系安全帶一樣、小孩要坐安全座椅一樣
只是要不要、想不想花時間去執行這些法條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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