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g living wrote:
我想要再一次強調
我的提議是:將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內側車道強制規範為超車專用車道
白話一點就是把最內側車道的名稱正名叫做"超車道",讓所有用路人知道那一線的主要功能就是超車。
...(恕刪)
是的,小弟很贊同樓主的用心
但是每次得到的官式回答, 都是照抄一次, 摸稜兩可? 說法永遠是為官之道 "摸稜以持兩端可矣"?
路權都以單一為原則! 想兩面討好?就會牴觸其他法規了 ?
法律明示其一, 排除其他!
內側車道之車道路權只有一種(超車)! 沒有第二種了!
速限不是 "車道路權'!
我國法規源自維也納交通公約, 和德國,日本,英國,歐盟的法規系出同源
相同的法規居然能解釋成完全相反的結果 ?
想和德國/日本一樣交通順暢?? 小弟是很悲觀的
法規本來就是超車取得路權, 非超車喪失路權, 理當如此
但函釋就是一再錯誤解釋
8-1-3明明是正面的規則, 卻永遠被當成罰則(負面表述)倒過來講 ?
"最高速限" 本來就是速限標誌, 三個車道都相同, 根本就無法拿來決定走那一個車道
但書限縮解釋,不得倒推! 最高速限 是 行政機關設立之 "速限標誌"

卻一再被反過來說成用路人的車速? 被說成"車道路權"?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根本和法律分配走那一個車道無關 ?
這是內側車道的特別速限! 不同於其他車道之速限! 此種"速限"生效時, 車老早就已經在內側車道上!
但書(路權的前後↑↓行駛內側車道多長?多快?) VS 本文(路權的左右行駛範圍,左右←→以內側車道車道線為限)
路權的方向完全不同? 怎麼會混淆在一起??
正本清源? 還是要由每個字/每個名詞的定義, 做正確解釋!
只要依據超車道路權, 就不會被"速限"混淆?
也這正是因為缺乏路權觀念, 以為先搶先贏? 自以為最快就能佔位的錯誤觀念?
權利和義務是相對的
取得路權擁有權利, 也同樣有尊重它人路權的義務(禮讓)
路權沒有絕對
並不是將單一路權(局限於內側車道內之速限)類推到無限大, 以為路權無遠弗界?
事實上路權是有範圍的, 『最高速限行駛』法規給的路權最多只有55m長, 超出55m同樣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但書法規寫的是 "最高速限" 這是速限標誌
即便是改變了原速限之速限, 仍然是"速限"!並不會變成『車道路權』!
每個車道都有"速限" , 本來就該遵守速限
可是有人說, 除非廢掉但書, 否則超車道就不能只是超車?
修法廢掉8-1-3但書?"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那是回歸到高管規則5 最低-最高速限行駛
仍然有速限!
此時"最高速限"依然存在! 只是多出最低速限? !
為何修法廢掉8-1-3但書?("最高速限行駛"依然存在!) 超車道就變成只是超車? 完全看不懂這種邏輯?
本來就只是超車! 只有一種車道路權,在法規當中只有一種(超車)! 沒有第二種了!
還說 車很多, 無法回到中線? 真若是安全車距不足, 那就繼續超越啊?
但就是不能併駛/比中線還慢/前方無車可超, 仍然不離開
總不能前方一片開闊,完全無車可超, 還硬要說是安全車距不足?
德國的駕駛學校一定會教如何超車
但有很多人把youtube上,一台在Autobahn飆車炫耀影片, 當成是教學影片? 以為所有德國人都這樣開車?
卻沒看到影片中閃離,開到外側車道的大多數車, 才是 Autobahn的常態 !
德國的駕駛學校並沒教成這樣,車速200km超車後一樣回到右邊的車道上 ,補滿外側車道,讓出內側車道!
但是,台灣駕訓班有教如何超車嗎? 好像都是在道路上磨練出來的
yang living wrote:
所以,實際上並不會改變現有道路的設計,最多就是增加各個車道的指示標誌(如照片所示)
國道上早就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標誌了, 有用嗎? 沒用
日本為何有用? 警察會抓"通行帯違反"
問題是台灣不執法, 不執法的原因是根本就弄錯法規所說的
daslebewohl wrote:
是我表達能力不好?我怎麼覺得你關於超速慢速的回覆很奇怪。不知道在回什麼?你想表達超速佔用一樣很多也很難抓的意思嗎?
超速、低速,基本上都是關於車速的判定,都是採用測速儀器量測
低速占用也只是多一個路況檢視,這個直接算車道線就可以直接判定
怎麼可能一個好抓、一個難抓
daslebewohl wrote:
罕見跟唯一是一樣的意思?
倫敦警局的連結我只花不到一分鐘
我又花了不到兩分鐘找到下列這個連結(新加坡)
http://www.straitstimes.com/singapore/submit-clips-of-road-offences-to-us-traffic-police
前後算五分鐘,我可以輕易地找到兩處警方可以接受民眾錄影檢舉
然後你一直強調『放任駕駛用行車記錄器來檢舉違規,這種執法方式也真是全世界罕見。』??
daslebewohl wrote:
超速只要機器一照相超過標準就成案,不管是不是佔用內線。低速佔用內線要成案的流程跟條件複雜很多。你講的好像一樣簡單實在說服不了人。實務上就是內線佔用警察執法困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 交 字第 46 號行政判決
在這個判決中,警方使用測速槍,測速加拍照片就直接製單舉發,寄到車主家裡
跟取締超速一樣
哪裡困難了???
實際上只要一台測速器,對準內線未達最高速限的車輛全拍照
再去比對與中線的車距、與前車的車距等就可以直接判斷有無慢速佔用內側車道
照片裡面的車道線就有充足車距訊息,哪裡困難了???
很明顯就是警方目前認為慢速車占用內側車道的問題還不夠大
超速肇事嚴重會死人、慢速占用車道不會
所以偶而開開單,剩下的時間就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就跟後座要系安全帶一樣、小孩要坐安全座椅一樣
只是要不要、想不想花時間去執行這些法條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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