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法條 算了吧
就跟 很多官員講 台灣有死刑 一樣
都是法條擺在那 不執行 剩下官員一張唬爛幹話
人民 無所適從 爭論不休
島不意外
yan49516 wrote:
第 33 條 法規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除了大貨車或慢車走的最外車道,往裡面的車道都稱為內車道,
就是中間的車道也是 33 條母法所稱做的內車道應為超車道,就是大貨車可用的超車道,
你說的後面有車就算是"堵塞"超車道,那開在中線道的車都是堵塞超車道了,
看來大家只能都開最外車道才不違規了。
yan49516 wrote:
33條法規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許多人整條法規只看一半,就變成了斷章取義,錯誤解讀了。
法規的內車道是相對原車道而言,就是原車道的內側車道之意思。
原車道的解釋,就是各種不同車輛,原本照交通法規定出的應該走的車道,
慢車或大貨車,規定需走最外線車道,
非慢車或小型車,規定可走中間車道,
各車種在原本該走的車道遇前方慢車,想超車時就必須進入左邊的內側車道行使超車行為,從右邊車道超車就是沒照規定,
法規的內車道並不是只有最內側那條車道,所以超車道也不是最內側那條車道才叫做超車道。
kilo28611 wrote:
你自打嘴巴的聲音早已響徹雲霄
找不到國道105km/h以上的未依車道行駛罰單
這可是你自己說的
還是你自己胡說八道??
所以依你所認定的事實
在實務上最高速限可是有寬限值的
看你自掌的巴掌響徹雲霄!響徹雲霄!!
...(恕刪)

yan49516 wrote: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法規寫是,內車道。
你解釋成,內側車道,當然會誤解法規。
外側車道裡面的車道都是內車道,最裡面的那條車道才是內側車道。
katana057 wrote:
胡說八道。
內車道 就等於 內側車道,
你最愛的行政單位也是這麼認為的,
http://www.hpb.gov.tw/files/13-1000-2236.php
母法說內車道是超車道,
子法說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母法與子法具有法位階之效力問題,亦即子法不得牴觸母法,
你說"兩者不一樣"?
你居然用胡說八道讓子法牴觸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