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超車道的立法目的與詳細因果關係。

內線為超車道??
這種法條 算了吧
就跟 很多官員講 台灣有死刑 一樣
都是法條擺在那 不執行 剩下官員一張唬爛幹話
人民 無所適從 爭論不休
島不意外
33條法規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許多人整條法規只看一半,就變成了斷章取義,錯誤解讀了。

法規的內車道是相對原車道而言,就是原車道的內側車道之意思。

原車道的解釋,就是各種不同車輛,原本照交通法規定出的應該走的車道,

慢車或大貨車,規定需走最外線車道,
非慢車或小型車,規定可走中間車道,

各車種在原本該走的車道遇前方慢車,想超車時就必須進入左邊的內側車道行使超車行為,從右邊車道超車就是沒照規定,

法規的內車道並不是只有最內側那條車道,所以超車道也不是最內側那條車道才叫做超車道。
yan49516 wrote:
第 33 條 法規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除了大貨車或慢車走的最外車道,往裡面的車道都稱為內車道
就是中間的車道也是 33 條母法所稱做的內車道應為超車道,就是大貨車可用的超車道,
你說的後面有車就算是"堵塞"超車道,那開在中線道的車都是堵塞超車道了
看來大家只能都開最外車道才不違規了。


讓人讚嘆不已,
用胡說八道打臉法規。

第 2 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高速公路︰指其出入口完全控制,中央分隔雙向行駛,除起迄點外,
並與其他道路立體相交,專供汽車行駛之公路。
二、快速公路:指除高速公路外,其出入口完全或部分控制,中央分隔雙
向行駛,並得與主、次要道路立體相交或平面相交,專供汽車行駛之
公路。三、主線車道︰指車道中可供汽車直駛之車道。
四、外側車道︰指主線車道中之最右側車道。
五、"內側車道"︰指主線車道中之"最左側車道"。
六、中線車道︰指同向三車道或五車道中之中間車道。
七、中外車道︰指同向四車道或五車道中鄰接外側車道之車道。
八、中內車道︰指同向四車道或五車道中鄰接內側車道之車道。

yan49516 wrote:
33條法規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許多人整條法規只看一半,就變成了斷章取義,錯誤解讀了。

法規的內車道是相對原車道而言,就是原車道的內側車道之意思。

原車道的解釋,就是各種不同車輛,原本照交通法規定出的應該走的車道,

慢車或大貨車,規定需走最外線車道,
非慢車或小型車,規定可走中間車道,

各車種在原本該走的車道遇前方慢車,想超車時就必須進入左邊的內側車道行使超車行為,從右邊車道超車就是沒照規定,

法規的內車道並不是只有最內側那條車道,所以超車道也不是最內側那條車道才叫做超車道。



胡說八道,斷章取義的是你,
什麼叫做超車後,未駛回,
原車道原來是內側車道,真的太神奇了,
原車道就是內車道,那是要駛回哪啦....
原車道當然是指原本的車道,你原本的車道居然是最內側?!?!
那你上去應該就在最內側才對,難道你的車有超能力?!?!
扭曲法律扭曲成這樣。
kilo28611 wrote:
我只是就已發生的事實
做出結論

您可是說要拿著這個
"執法"單位連自己的"說法"都不能"執行"的"事實"
要打人臉喔

kilo28611 wrote:
沒有什麼開不開心

不用"最高速限"堵在超車道
也不會被"開單"
您要怎麼開"最高速限"?

還是說有沒有"最高速限"
其實您不是很在乎?
katana057 wrote:
胡說八道,斷章取義的...(恕刪)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法規寫是,內車道。
你解釋成,內側車道,當然會誤解法規。
外側車道裡面的車道都是內車道,最裡面的那條車道才是內側車道。

8924132 wrote:
您可是說要拿著這個
"執法"單位連自己的"說法"都不能"執行"的"事實"
要打人臉喔
不用"最高速限"堵在超車道
也不會被"開單"
您要怎麼開"最高速限"?
還是說有沒有"最高速限"
其實您不是很在乎?



事實就是那位大師找不到國道105km/h以上的未依車道行駛罰單
有沒有開最高速限或是有沒有超速
一律都由執法機關來證明
kilo28611 wrote:
你自打嘴巴的聲音早已響徹雲霄
找不到國道105km/h以上的未依車道行駛罰單
這可是你自己說的
還是你自己胡說八道??
所以依你所認定的事實
在實務上最高速限可是有寬限值的
看你自掌的巴掌響徹雲霄!響徹雲霄!!
...(恕刪)

請先弄清楚 取締規定、效力規定、訓示規定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12 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超過未逾10公里也是違規,但依據這條法規是"免予舉發"的

這"寬限"是法規明明白白, 白紙黑字,必須是超過; 最高速限開罰是"最高速限"+10km
反而,低於"最高速限"是沒有"免予舉發"的,就是圖面上標示的那些數字,-10km依法無據!



最高速限 是速限 !
"速限"不是一種使用權利, 必須無條件遵守! 即 是一種遵守義務,是完全相反的"義務"! 不是權利!
路權是相對的, 超車者擁有路權, 非超車的另一方就有義務禮讓
yan49516 wrote: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法規寫是,內車道。
你解釋成,內側車道,當然會誤解法規。
外側車道裡面的車道都是內車道,最裡面的那條車道才是內側車道。


胡說八道。

內車道 就等於 內側車道,
你最愛的行政單位也是這麼認為的,
http://www.hpb.gov.tw/files/13-1000-2236.php

母法說內車道是超車道,
子法說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母法與子法具有法位階之效力問題,亦即子法不得牴觸母法,
你說"兩者不一樣"?
你居然用胡說八道讓子法牴觸母法。

katana057 wrote:
胡說八道。
內車道 就等於 內側車道,
你最愛的行政單位也是這麼認為的,
http://www.hpb.gov.tw/files/13-1000-2236.php
母法說內車道是超車道,
子法說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母法與子法具有法位階之效力問題,亦即子法不得牴觸母法,
你說"兩者不一樣"?
你居然用胡說八道讓子法牴觸母法。


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9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高速公路︰指其出入口完全控制,中央分隔雙向行駛,除起迄點外,
並與其他道路立體相交,專供汽車行駛之公路。
二、快速公路:指除高速公路外,其出入口完全或部分控制,中央分隔雙
向行駛,並得與主、次要道路立體相交或平面相交,專供汽車行駛之
公路。三、主線車道︰指車道中可供汽車直駛之車道。
四、外側車道︰指主線車道中之最右側車道。
五、內側車道︰指主線車道中之最左側車道。
六、中線車道︰指同向三車道或五車道中之中間車道。
七、中外車道︰指同向四車道或五車道中鄰接外側車道之車道。
八、中內車道︰指同向四車道或五車道中鄰接內側車道之車道。

法規的超車道是內車道,內車道包含了道路上的內側車道
所以說超車道不是只有路上的內側車道那一條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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