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87m5 wrote:他針對的是檢舉行為不(恕刪) 他擬定的法條寫得很清楚檢舉人向公家單位檢舉之"違規",先給予勸導,若同一違規事實再犯者,即予舉發是因為違規行為才會有檢舉行為這法條明顯就是縱容違規兄臺是不識字還是邏輯有問題??
Auroras777 wrote:結果連署的立委今早還(恕刪) 我還以為你是開玩笑,沒想到一查還真的!真是笑死我了,這果報也來得太快,只差一點就可以放大龍炮慶祝了https://www.google.com/amp/s/www.chinatimes.com/amp/realtimenews/20200521001809-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