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純酒駕被判終身監禁(無期徒刑)
http://www.nownews.com/2010/08/17/91-2637216.htm
修法提高刑責個人草案:
http://campaign.tw-npo.org/sign.php?id=2010072822594300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
金。
犯前項之罪,受判決確定後執行中或執行完畢後六個月再犯其罪,而受徒刑、拘役宣告者,不得易科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政罰部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 (酒醉、吸毒駕車之處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汽車駕駛人經依前項規定,並於吊扣期間再有前項情形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之舉發,以明顯意圖規避本條之處罰,並有足夠的證據認定其有符合第一項情形者為限。
違反本條規定被裁處二次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期滿,或吊銷後再考領,強制在違規人與其三等親以內之人駕駛及所有的汽車裝設酒精檢測設備。
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並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
第一項至第三項汽車駕駛人之罰鍰,不得依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易處吊扣駕駛執照,其逾十五日後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