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 致人於死..判死刑..讚成嗎?

酒駕致死,一定要重罰,另外這種刑責不應該易科罰金才對

這樣才有嚇阻效果!

但是另外一個問題是,會不會越重罰,喝酒文化就越High
酒駕判死那殺人放火毀屍滅族要判什麼 ?

還有,不要沒思考就說 "亂世"。什麼叫亂世有想過嗎 ?
殺人盈野,易子而食,百里人煙俱滅,這才叫 "亂世"。
所以大陸才敢說現在的中國是: 創中華有史之盛世。
台灣有亂過現在的中國嗎? 中國都能稱 "盛世" 了,何況台灣。

聽過什麼叫 "一路哭" 與 "一家哭" 嗎?

法律有其內部邏輯的一貫性,不是隨便亂套想怎麼弄就弄的。
亂弄的結果就是天下大亂成為一路哭。

想一想吧。
毛二老爺 wrote:
酒駕判死那殺人放火毀...(恕刪)

可以有不一樣的處死方式,酒駕肇事這種好像比較輕的可以用溫和一點的方式,比如說注射大量甲醇應該是蠻有創意的。殺人放火強姦搶劫之類的窮凶惡極之徒可以用電椅、凌遲、腰斬或是設置如古羅馬競技場讓這些人渣在裡面自相殘殺,還可以收取門票甚至開放下注,收入供應監獄牢房之所需,如此一來不僅受害者痛快,社會大眾也有了情緒抒發的管道
不好吧~我覺得學美國當義子就好了
全球首例

單純酒駕被判終身監禁(無期徒刑)

http://www.nownews.com/2010/08/17/91-2637216.htm

修法提高刑責個人草案:

http://campaign.tw-npo.org/sign.php?id=2010072822594300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
金。
犯前項之罪,受判決確定後執行中或執行完畢後六個月再犯其罪,而受徒刑、拘役宣告者,不得易科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政罰部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 (酒醉、吸毒駕車之處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汽車駕駛人經依前項規定,並於吊扣期間再有前項情形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之舉發,以明顯意圖規避本條之處罰,並有足夠的證據認定其有符合第一項情形者為限。

違反本條規定被裁處二次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期滿,或吊銷後再考領,強制在違規人與其三等親以內之人駕駛及所有的汽車裝設酒精檢測設備。

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並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
第一項至第三項汽車駕駛人之罰鍰,不得依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易處吊扣駕駛執照,其逾十五日後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我有個看法不知道大家覺得如何.
先不要談到致人於死.
酒駕罰金採罰肇事駕駛財產總額的%.

本人認為罰個30趴好了.你身家一億就罰3千萬
這樣對富貴人家而言.比較"公平".
前陣子不是有法官的兒子肇事逃逸還關說判無罪的嗎?還有一堆收賄的,真是應驗了老人家說的,有錢判生,無錢判死
制度不改再怎麼修法還是一樣的啦!!
酒駕現場先剃光頭。肇事以上在想想
或許不是死刑,但 20以上不得假釋 應該是基本的.
赤月 wrote:
酒駕撞死人雖然可惡但...(恕刪)


酒駕撞死人不算"蓄意"殺人..那什麼才算..

請問..你知不知道酒後不能開車..你知不知道酒後開車會造成別人的危險(自己死不足惜..)

我相信酒駕問題講了這麼久了..除了家裡沒電視..沒廣播..住在深山裡..一個朋友也沒有..與世隔絕的人之外..

大家都知道了吧..

那如果你知道酒駕的嚴重性..又去做..算不算"蓄意".."故意.."

那用蓄意殺人來辨有什麼不對..

"明知不可為而為之..就是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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