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slebewohl wrote:
所以囉,只能等於最高速。
對阿
可是速限+10內基本上也都不會舉發喔
法外要+20 +30都可以啊 不要被拍到 不要影響別人 不要到處嫌人龜叫別人讓道就好
陳阿瓜~ wrote: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管字第0990019210號
陳阿瓜~ wrote:
您拿一張達到最高速限被開堵塞的罰單來
我就給您一百分


Kelly920925 wrote:
國道3號 台中至竹山路段列為(本人)加強取締檢舉區段
=> 在您後車 保持安全距離....<= 我將謹慎觀察/在不影響其他用路人安全情況下為之
Then 給您按一次/兩短音喇叭聲 <= 我將謹慎觀察/在不影響其他用路人安全情況下為之
前車若有足夠安全距離...卻不駛離內側車道...同樣也可檢送!
PS:我有考慮至 若按太大聲喇叭音
... 驚嚇至(內側寶)..他自己去撞牆(就杯具)..淒淒慘慘戚戚也...
...歸內側..駕駛技術(本該存疑)
...U可能他(她)技術狠差極差..才愛歸內側(所以我都有特別小心保護此類動物)

Kelly920925 wrote:
早已不合時宜

daslebewohl wrote:
所以囉,是超速違規不被舉發。不是合法超速不被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