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助理 充當警察開單 台北市說一討做一套 呼弄老百姓! [偽警察]根本是市府帶頭違法

交通助理員穿著像警察 議員痛批(自由時報) 報紙才報完沒多久..........就就就就就 就忘了! <==偽警察 自由時報給交通助理的稱號!

報紙才報完 停管處口口聲聲說要檢討 結果? 檢討檢討很努力的檢討.

時間2009/04/02 AM11:11
地點 忠孝東路五段近虎林街口
交通助理 充當警察開單 台北市說一討做一套 呼弄老百姓! [偽警察]根本是市府帶頭違法
奇怪怎有這麼奇怪的警察在開單?
交通助理 充當警察開單 台北市說一討做一套 呼弄老百姓! [偽警察]根本是市府帶頭違法
嗯真有 禁止停車這回事 不過機慢車停放區除外!
交通助理 充當警察開單 台北市說一討做一套 呼弄老百姓! [偽警察]根本是市府帶頭違法
這警察的皮鞋真髒 還平底的 原來不是皮鞋 是休閒鞋!
這條人行道如此寬敞 居然還把停車格塗改 那乾脆把路樹坎掉 變電箱地下化 還行人路全還個徹底
行人的路那麼寬敞 還亂塗亂改 根本就是搶錢
交通助理 充當警察開單 台北市說一討做一套 呼弄老百姓! [偽警察]根本是市府帶頭違法
看我拍他 似乎有點吃驚
交通助理 充當警察開單 台北市說一討做一套 呼弄老百姓! [偽警察]根本是市府帶頭違法
這些車滿冤的 不過好像沒有法律規定機慢車停放區一定要用白線 用灰線算停放區嗎?
交通助理 充當警察開單 台北市說一討做一套 呼弄老百姓! [偽警察]根本是市府帶頭違法

車子停在紅線還寫台北市交通稽查大隊 這種車輛停放紅線似乎不適用
這是北投分局長之前回給我的公文其中的內容:
二、另執勤員警在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範圍內,依據勤務規 劃取締交通違規,是為了導正人民守法觀念,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保護用路人的安全,均屬警察依法執勤行  為,並未違反規定;所指執勤員警車輛違停1節,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3條規定:「消防車、警備車、 救護車…等車輛於執行任務時,其臨時停車及停車地點得不受限制」,惟本分局仍一再要求所屬於執行勤務時, 車輛之停放應考量該路段之交通狀況,以不影響交通秩序為原則,本分局將加強督導所屬,以提升警察形象。


這是真的警察 騎著真的警車在重慶北路的巷子裡逆巷行使後迴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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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真的警察+真的警車在康寧路上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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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真的警車在康寧路亂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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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真的警車停在紅線上 警察跑去天橋偷拍禁行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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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真的後 現在來看假的
這台車不是警車 騎車的人也不是警察 紅線停車 是否該罰? 北投分局長這樣說 松山分局長不知道怎說?
交通助理 充當警察開單 台北市說一討做一套 呼弄老百姓! [偽警察]根本是市府帶頭違法
真的停紅線啦 不過啥483的沒拍清楚 不過那個公務員我確實拍的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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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車為證
交通助理 充當警察開單 台北市說一討做一套 呼弄老百姓! [偽警察]根本是市府帶頭違法
後面的標語 對照本文最前面的新聞 還有這個公務員做的事情 (事後證實 這是他該做的參見七樓說明)
台北市政府 說一套做一套 面對媒體有說又有笑

應該是為了掛後面的紅布條才把機車停車格塗掉的 靠這算違規廣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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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孝東路五段173號前
交通助理 充當警察開單 台北市說一討做一套 呼弄老百姓! [偽警察]根本是市府帶頭違法
開完單 夾單 買菜的歐媽桑 送你單 繳點稅給國庫
交通助理 充當警察開單 台北市說一討做一套 呼弄老百姓! [偽警察]根本是市府帶頭違法
殘障人士的車也不放過 真是超有良心
交通助理 充當警察開單 台北市說一討做一套 呼弄老百姓! [偽警察]根本是市府帶頭違法
受害者大合照
交通助理 充當警察開單 台北市說一討做一套 呼弄老百姓! [偽警察]根本是市府帶頭違法


被開單者 去申訴 開你單的不是警察
1.如果罰單舉發人員寫OOO警員 就再加家告一條偽造文書偽造印章簽章 (如果跟6樓大大的單子一樣 那就只能任命去繳了)
2.請舉發單位對照舉發人員的姓名還有長相 (如果是今天照片中這個 那也只能認了)
3.塗來改去的停車格 根本就是A錢 再去申訴 誰說灰線化的不算 要塗掉就重舖水泥 塗個乾淨(這樣開單讓人難服)
4.一人一信寫信去市長信箱 這個公務員 亂停車 應該開單(要開單也應該把車停好 又不是警車 有開警示燈)
5.如果這個交通稽查員開的單子有效 那 民眾不就可以取締違規 請問我可以直接開單給 顏射黨日記裡面的車嗎? (我的認定有誤 感謝7F大大提出說明)
6.記得問他當天騎車騎車號幾號? 紅線停車問他自己有沒有開給自己一張紅線停車 ?
朝令夕改,我們要怎麼去配合, 有些兩段式左轉也是.......,只能說政府缺錢,一直從我們人民身上挖錢
前兩天新聞才在播

每個警察局有被規定一個月要開多少罰單

這幾個月業績又被逼要往上提升

就是每個月又要被多逼開我們人民幾張罰單

政府把我們人民當甚麼?

真不知道這些命令是誰下的~我們可以罷免他們嗎ˋˊ
想罷免那先搞政治的比登天還難, 法令都是這些人直接或間接訂定的;
覺得台灣現在正從"民主"國家大步向"警察"國家邁進.
以後警察跟流氓權力會一樣大喔!
他是開停車繳費單 不是罰單吧

這樣有誤?

你有去確認單子內容嗎
幫樓主補充一下~有圖有真像~
這種的應該真的是開罰單~不是像樓上說的停車繳費單~

我上次收到一張寄來的罰單也是幹個半死~
想說這是誰~是什麼單位~為啥不是條子可以開我罰單~
結果上網查了一下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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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97 年 05 月 28 日 修正)
第 7 條
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
前項稽查,得由【交通助理人員】協助執行,其稽查項目為違規停車者,【並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執行之】
;其設置、訓練及執行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定之。
-------------------------------------------------
我栽了


bugkao wrote:
交通助理員穿著像警察
...
被開單者 去申訴 開你單的不是警察
1.如果罰單舉發人員寫OOO警員 就再加家告一條偽造文書偽造印章簽章
2.請去警察局對照舉發人員的姓名還有長相 絕對跟照片中不一樣
3.塗來改去的停車格 根本就是A錢 再去申訴 誰說灰線化的不算 要塗掉就重舖水泥 塗個乾淨
4.一人一信寫信去市長信箱 這個公務員 亂停車 應該開單
5.如果這個交通稽查員開的單子有效 那 民眾不就可以取締違規 請問我可以直接開單給 顏射黨日記裡面的車嗎?(恕刪)


想太多了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7 條 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
前項稽查,得由交通助理人員協助執行,其稽查項目為違規停車者,並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執行之;其設置、訓練及執行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定之。

看來要申訴很難, 所以如果要申訴, 僅能對交通助理人員是否符合相關資格要求, 來提出申訴 ....

交通助理人員設置辦法 :
第 5 條 交通助理人員之僱用條件如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以上畢業。
二、男性二十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服滿兵役;女性十八歲以上,二十五歲以下;或降齡退休警察人員未滿六十歲或國軍退除役官兵未滿五十歲者。
三、男性身高一六五公分以上,女性身高一五八公分以上。
四、身體健康,無色盲,經公立醫院檢查合格。
五、素行良好,儀表端正,言語清晰。
六、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情事。


交通助理人員管理辦法:
第 4 條 交通助理人員除得逕行執行違規停車稽查外,並得協助執行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其工作項目如下:...

第 5 條 交通助理人員之僱用條件如下: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以上畢業。
二、年滿二十歲,未逾四十五歲。但繼續僱用者,不在此限。
三、男性應服畢兵役。
四、身高一五八公分以上。
五、身體健康,無色盲,經公立醫院檢查合格。

第 6 條 交通助理人員之訓練種類及期間如下:
一、專業訓練:對新進人員實施,以一週為原則,並經測驗或考核及格。
二、職前訓練:執勤前實施,以二天為原則。
三、在職訓練:每半年舉辦一次,以一天為原則。
專業訓練,由僱用機關或由其委託警察機關辦理;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
由服務單位辦理。

第 7 條 交通助理人員之訓練課程如下:
一、專業訓練:一般課程、法令課程、交通專業課程、執勤技能等。
二、職前訓練:法令課程、交通專業課程及見習。
三、在職訓練:一般課程、法令課程、交通專業課程、執勤技能等。

第 8 條 交通助理人員之服勤時間及方式如下:
一、服勤時間:每人每日服勤八小時為原則,每週輪休二日,勤務時間依
實際需要分配。國定假日服勤者,得予補休。
二、服勤方式:每日由服務單位依第四條規定之工作項目編排勤務分配表
,輪流實施。

第 9 條 交通助理人員應著定式服裝。其式樣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

第 10 條 交通助理人員之僱用應訂立契約,其內容如下:
一、僱用期間。
二、擔任工作內容及工作標準。
三、僱用期間報酬及給酬方式。
四、受僱人違背義務時,應負之責任及解僱原因。
五、其他必要事項。
要不要先看清楚那張單子先?

單子上的單位是台北市政府停車管理處,開單者也是填寫交通助理管理員,看不出有何不妥?

也看不出來跟您的標題有何相呼應?模仿警察嗎?單子有寫交通大隊嗎?

我到希望這種交通助理員多多出現,一堆紅線停車都應該開單。

上面也有人寫明了交通助理員的職責,怎麼樓主要不要出來道歉澄清一下?

聽的懂人話的主管才是好主管!!
要罵之前法規也先查一查吧..
不要又射後不理了

開罰單拼業績,這種規定對小老百姓真是無奈
看樣子, 該交通助理人員自先違規, 應無開單權

交通助理人員管理辦法:
第 9 條 交通助理人員應著定式服裝。其式樣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

而其服裝上應有臂章(見下文), 然其在執勤時, 不符合規定, 理論上不能代表政府開單 !!
P.S. 他的服裝和我家這邊的里長一樣

停車管理工程處所屬交通助理員用警察局的臂章
發布單位:停管處|發布日期:2009-03-12
發稿單位: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管理科
發稿日期:98年3月12日
聯 絡 人:楊景珍
聯絡電話:2759-0666轉6426
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 02-2720-8889 )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停管處)本(12)日表示,停管處所屬交通助理員原係由警察局自77年起統一僱用,通助理員所穿著制式服裝及臂章交,係依「交通助理人員設置辦法」所附「交通助理人員制服款式規定」之款式辦理,其中有關臂章規範為尺寸、顏色同現行警察人員式樣,上繡白色文字之機關名稱,中繡黃色警徽,下繡白色「交通助理人員」字樣及阿拉伯數字編號而沿用至今。

該處再次說明,停管處所屬交通助理員與警察局交通助理人員於93年由該兩單位分別僱用,並未針對臂章予以修正機關名稱,惟為符現況,停管處表示將儘速更正。



查詢大臺北地區公車到站資訊、即時道路績效及停車格位請多利用
臺北市即時交通資訊網:http://its.taipe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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