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超速罰單前方無警告牌可以申訴嗎

請問一下
大寮往高屏大橋方向的台21線,有一段限速60變到50
在50公里牌子過後被照到65公里超速,
但是之前沒有測速照相的警告牌,是否可以申訴,
還是警察會放零時的警告牌呢,那他們有照相存證說他們有擺放嗎?
因為真的沒印象看到警告牌

感謝大家的回答
這種罰單能申訴成功的話.....罰金罰多少我就給你多少錢

前提是不管有沒有提醒拍照....你就是已經超速了

而且.......想不到有什麼理由好申訴的
怎麼印象中這個規定已經廢除了???

請了解法令的大大來解惑啦
要敗就敗最喜歡的,乾杯!
謝謝解答
當然我是超速了

那因該全省因該就不要擺牌子了
申訴可能不成功 (因為部份警員會忘法), 但有蠻高的機會在聲明異議後到交通法院才會贏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97 年 05 月 28 日 修正)

第7-2條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
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
二、行駛路肩。
三、違規超車。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離。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十一、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須至少於一百公尺,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須至少於三百公尺前,明顯標示之。
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好像可以申訴成功耶,之前新聞不是有報一個阿伯騎機車被拍,後來自己去騎車測量告示牌到被拍到的距離只有80公尺,法官判他申訴成功不用繳罰單,你可以去試試看,不過忘了哪時新聞了.
看來樓主可以賺到額外一筆罰單了
上了一課
感謝明列條文讓我們參考
錢還是得繳,下次要注意一點了

謝謝
感覺政府又在搶錢~
上面有大大提到機車有申訴成功案例~
但是法文又設了這條~
十一、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切~~~~~~
誰開車會戴安全帽啊!!
所以得到結論~
開車超速是不可能申訴成功~
因為都違反了11條法文!!

樓主處理方法是對的!!
n0918625680 wrote:
但是法文又設了這條~
十一、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切~~~~~~
誰開車會戴安全帽啊!!...(恕刪)


是的, 汽車駕駛人應該戴安全帽, 但小客車以上車輛, 未有明確處罰規定, 所以不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97 年 05 月 28 日 修正)
第 31 條 ....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僅對機器腳踏車駕駛人作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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