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現行法規, 似乎沒有一條法規明令規定"方向燈不得恆亮".

但是, 依照現在路上的狀況而言, 有改裝的車子, 恆亮幾乎變成"標配", 跟翹管一樣.

小弟能夠找到最接近的法規並沒有涵蓋該類改裝, 到底, 恆亮合不合法? 該不該抓?

機器腳踏車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

(一)頭燈:
1.應為單燈式,或二燈式對稱裝設。
2.燈色可為白色或淡黃色,二燈式左右燈色應一致。
3.裝設位置:近光燈照明面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上緣應在一.二公尺以下;下緣應在0.五公尺以上。

(二)尾燈:
1.燈色應為紅色,頭燈開啟時,尾燈應同時開啟,且不可單獨熄滅。
2.裝設位置:照明面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上緣應在一.五公尺以下;下緣應在0.二五公尺以上。

(三)煞車燈:
1.燈色應為紅色,亮度應較尾燈明亮。
2.應為單燈式,或二燈式對稱裝設。
3.裝設位置:照明面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上緣應在一.五公尺以下;下緣應在0.二五公尺以上。
4.機器腳踏車煞車作用時,煞車燈應為續亮,不得閃爍。

(四)方向燈:
1.燈色應為橙色。
2.照明面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上緣應在一.二公尺以下;下緣應在0.三五公尺以上。
3.閃爍次數每分鐘在六十次以上,一百二十次以下。
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之新車型及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新登檢領照之新車應符合本項規定:前方向燈之照明面內緣距二十四公分以上;後方向燈之照明面內緣距十八公分以上。

(五)號牌燈:
1.燈色應為白色。
2.號牌燈應安裝於車後號牌上方、下方或左右兩側。
3.應有適當覆蓋保護且光型應不影響後方來車之行車視野。

(六)後方反光標誌:
1.機器腳踏車後方反光標誌反光顏色應為紅色,且不得為三角形。
2.反光面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上緣應在0.九公尺以下;下緣應在0.二五公尺以上。

(七)機車霧燈:
1.前、後霧燈盞數應為一盞或二盞,裝置一盞時基準中心應在中心縱向面上或使照明面內緣距中心縱向面小於0.二五公尺,兩盞時應左右對稱裝設。
2.前霧燈限用黃色或淡黃色或白色;後霧燈限用紅色。
3.前霧燈之照明面不得高於近光燈照明面上緣,距地高度應在0.二五公尺以上。後霧燈距地高度應介於0.二五公尺至0.九公尺之間且其基準中心與煞車燈基準中心間距應大於0.一公尺。
4.前霧燈與頭燈不得連動。除非頭燈或前霧燈點亮,否則後霧燈不得點亮,裝置前霧燈時,後霧燈應能單獨熄滅。

(八)機車側方非三角形反光標誌:
1.機器腳踏車側方反光標誌反光顏色應為橙色或紅色,且不得為三角形。
2.反光面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距地高度應介於0.三公尺至0.九公尺之間,且於正常狀況下須不被駕駛或乘客之衣物遮蔽。

(九)機車輔助煞車燈:
1.顏色應為紅色。
2.燈具基準中心應在中心縱向面上並高於其他後方燈具。
3.應為續亮,不得閃爍。

(十)機車前位置燈:
1.燈色應為白色或淡黃色。
2.應為單燈式,或二燈式對稱裝設。
3.裝設位置:照明面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上緣應在一.二公尺以下,下緣應在0.三五公尺以上。

(十一)機車危險警告燈(hazard warning lamp):除燈光顯示時,左右應同亮外,並不得與其他燈光連動,其餘各項規定與機器腳踏車方向燈規定相同。

(十二)機車晝行燈(daytime running lamp):
1.應為單燈式,或二燈式對稱裝設。
2.燈色可為白色或淡黃色,二燈式左右燈色應一致。
3.裝設位置:照明面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上緣應在一.二公尺以下;下緣應在0.五公尺以上。

(十三)機車停車燈(parking lamp):
1.應於車輛靜止時持續點亮不得閃爍。
2.燈色在前方者應為白色或淡黃色,在後方者應為紅色。
文章關鍵字
所以你現在發這篇 意義是?

是真的想要知道合不合法

還是要引起筆戰?

這種文章之前不就有發過了

爬個文不就好了
kingwu220 wrote:
依照現行法規, 似乎...(恕刪)
看來king已研究過現行法規!
我們可以從以下瞭解之---

機器腳踏車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
(四)方向燈:
3.閃爍次數每分鐘在六十次以上,一百二十次以下。
依照現行機踏車燈光標誌檢驗規定,得知方向燈是"閃爍"的

(十)機車前位置燈:
1.燈色應為白色或淡黃色。
由此,我們可以得知僅有""位置燈!且顏色僅可為白色及淡黃色


結論:
1.
依照現行法規,若車主使用方向燈恆亮裝置,行駛於街道,
波麗士大人是可"依法"執行勤務,逕行取締開單!

2.
然而,方向燈正常顏色為橙色,故使用方向燈恆亮來作為位置燈者
(依現行法規僅有前位置燈,並無後位置燈!且顏色應為白色或淡黃色);
依照現行法規,若車主使用方向燈恆亮裝置,行駛於街道,波麗士大人亦可"依法"執行勤務,逕行取締開單的!

3.
因此使用方向燈恆亮的車友們,在市區若非必要,為了節省自己荷包,請勿在市區使用…
故舊不見兮,雲霧蒼蒼;懷抱何許兮,山高水長!™
ape0131 wrote:
所以你現在發這篇 意...(恕刪)


敝人是真的想要知道合不合法, 因為沒有法規明令.

礙著您的眼, 抱歉.

但是爬文結果並沒有討論出"合不合法".

謝謝您的指教.
Professionally, effectively, rapidly, absolutely and definitely.
rally2000125 wrote:
然而,方向燈正常顏色為橙色,故使用方向燈恆亮來作為位置燈者
(依現行法規僅有前位置燈,並無後位置燈!且顏色應為白色或淡黃色);
依照現行法規,若車主使用方向燈恆亮裝置,行駛於街道,波麗士大人亦可"依法"執行勤務,逕行取締開單的!



這邊我有一點不明,所謂位置燈是指定位燈嗎?(類似豪邁的晨昏燈那樣嗎)

我記得以前騎老狼可以把左右方向燈同時閃爍,那叫什麼燈?

因為方向燈是橙色的,如果我這樣同時閃爍老狼的左右方向燈,會被依這一條罰款嗎?

至於最近很流行的改裝方向燈,我個人看法是:

1.不要改太亮,很刺眼
2.不要亂閃導致後方車輛搞不清楚你到底是要轉哪邊?還是根本沒要轉?

其他都還可以接受

本人所言均為個人實際經驗或是個人見解,不一定正確,僅供參考
masao.tw wrote:
這邊我有一點不明,所...(恕刪)


1.
正確說法
(可由隨車所附得使用說明書或者機踏車燈類法規內覓得!),
應為"前位置燈",並流傳之"定位燈"一詞!
位置燈即是您說的晨昏燈…

2.
方向燈同時閃爍即是所謂的"警示燈"、"雙黃燈"等說法!
警示燈是合法的!
故舊不見兮,雲霧蒼蒼;懷抱何許兮,山高水長!™
rally2000125 wrote:
看來king已研究過現行法規!
我們可以從以下瞭解之---...(恕刪)


其實我也蠻想知道這樣的法律該如何解讀

因為也可以解讀為:
1.國內現行法規只規定方向燈閃爍的頻率,並未規定到方向燈恆亮的部份。

2.所有規範到燈色的部份,都註記"應為"二字,並非"必須為"...

希望有熟稔法律的專家來解釋一下!!

蠻常聽到:波利士大人丟出個"擅自變更車體"或是"影響行車安全"之類的大絕,
現行法規就變成波利士大人們的自由心證?
rally2000125 wrote:
方向燈同時閃爍即是所謂的"警示燈"、"雙黃燈"等說法!
警示燈是合法的!


感謝指教

請問警示燈使用時機為何阿?記得以前停路邊跟在隧道用過,但正確使用時機一直沒人知道?

另外目前改裝方向燈似乎也有人改成左右同時閃爍的,遇到警察盤問他可以據此說是警示燈嗎?
本人所言均為個人實際經驗或是個人見解,不一定正確,僅供參考
法律條文中的「應為」就是「必須為」
若「可為可不為」會寫成「得為」
喵~~ 滑鼠不能當飯吃,但可以混飯吃
ashinn006 wrote:
所有規範到燈色的部份,都註記"應為"二字,並非"必須為"...



「應」就是必須了,「得」才是可或不可
本人所言均為個人實際經驗或是個人見解,不一定正確,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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