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從桃園要回中壢家裏
在中華路文化路口遇到對向右轉小貨車
很不幸的小弟無法閃避直接被撞
當時小弟從三線道的中線的機車等待格內綠燈起步
對方是從對向分隔島之間要左轉進文化路
對方原本想搶在剛綠燈的時候趕快轉彎
但剛好我騎過去
他就撞到我了
警方初步認定是他的錯
事情經過大概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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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就來了
小弟的address牽到現在至今也才過了兩個多月
從未發生任何事故碰撞
車況保持得相當的好
但經過這次的車禍後
受損的部分有
右煞車拉桿 右後照鏡 龍頭上殼 斜板 下擾流 風扇蓋 右前叉 排氣管尾段接中段 防燙蓋
前幾樣外觀都明顯受損
換掉應該是沒問題
但是右邊前叉下方被撞凹一個角 排氣管也是被撞凹一個角
據車行檢查說沒壞掉
但是我我認為應該要換
於是就詢問了對方的保險公司
對方保險公司對此相當的保留
他們的立場是功能未損壞就不要換
要換也可以 但他們未必會賠償
聽到這心中就有些幹意了
我一台好好的車
沒被撞就不會產生這些受損
我認為我有權利要求要將車子恢復到碰撞前的狀態
也就是沒有任何碰撞過的痕跡
請問各位我這樣要求是否合理?
撞我的那位小姐似乎想把所有賠償都交給保險公司
自己不想出
我求償的對象是否只有保險公司呢
還是我也可以向撞我的人求償
也就是讓保險公司跟撞我的人一起賠償我
看得出來對方保險公司急著想跟我簽和解
我今天去看了醫生
右腳擦傷的部位有蜂窩性組織炎
我想我暫時不會跟他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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