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喜歡在龍潭賽車場飆車(這樣稍微修飾一下應該就不會被刪了吧)但我不認同那位宜蘭地檢署沈念祖檢察官的法律見解(只是單純瞬間超速,並未競速或蛇行等危險駕駛,不構成公共危險罪)因為這樣容易造成法律漏洞也非當初立法本意請搜尋"國道飆166超車 駕駛不起訴"刑法第185條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所以......那位駕駛有因而致人於死、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嗎?檢察官也說,只是單純瞬間超速,並未競速或蛇行等危險駕駛,不構成公共危險罪。那為什麼要把事情擴大去看呢?法律本來就不是我們小老百姓想得那麼公正了......
eeee4e wrote:相信我,有些法官、檢察官已經走火入魔,會陷於文字意義上打轉了! +1看襲胸、偷拍等案子就知道了,很多法官、檢察官都是用紙上談兵,講了老半天:恩、這樣感覺不出來有犯意,好吧!就算沒犯罪啦~~(被公幹在來重審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