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在國道五號開到166並不構成公共危險罪

我喜歡在龍潭賽車場飆車(這樣稍微修飾一下應該就不會被刪了吧)
但我不認同那位宜蘭地檢署沈念祖檢察官的法律見解(只是單純瞬間超速,並未競速或蛇行等危險駕駛,不構成
公共危險罪
)
因為這樣容易造成法律漏洞
也非當初立法本意

請搜尋"國道飆166超車 駕駛不起訴"

刑法第185條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挖,原來開到160只是為了要超車阿,

那想必前面那台也開很快囉
小田0216 wrote:
更曾在88號快速道路開過190..(恕刪)


我不確定有沒有罪,不過我很肯定你這篇很快就會不見了。

安心上路
本篇有蓋大樓的實力...請客位客倌們拭目以待!
相信我,有些法官、檢察官已經走火入魔,會陷於文字意義上打轉了!

分開旅行,獨自拍照。
所以......那位駕駛有因而致人於死、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嗎?

檢察官也說,只是單純瞬間超速,並未競速或蛇行等危險駕駛,不構成
公共危險罪。
那為什麼要把事情擴大去看呢?

法律本來就不是我們小老百姓想得那麼公正了......

eeee4e wrote:
相信我,有些法官、檢察官已經走火入魔,會陷於文字意義上打轉了!


+1

看襲胸、偷拍等案子就知道了,

很多法官、檢察官都是用紙上談兵,

講了老半天:恩、這樣感覺不出來有犯意,

好吧!就算沒犯罪啦~~(被公幹在來重審吧)。
那我該說什麼~~
那就~"歡迎來到台灣"...
該說S-Class的加速性能太好嗎?
valent.feng wrote:
不過我很肯定你這篇很快就會不見了。


不是不見.. 是被移到動力七嘴八舌區..
真的會有人想看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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