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晚上23點20分家母行經汐止時被警員攔下,開了張第18條1項(變更電系(頭燈) 責令檢驗),
因為家母完全不懂什麼是HID或素皿燈泡,只能被警員開單簽字!這張要2400加驗車耶!
我到家後聽到非常氣憤,打電話到派出所詢問值班警員該員警是否還在,表示該員下班,
並再次詢問貴派出所臨檢該條例時是依照什麼地方判定,值班員警推託叫我明天再問他!
請問我直接到派出所找他理論有用嗎?找警政督察或媒體來?
警察連基本的18W素皿燈泡跟HID都搞不清楚真的非常令我生氣,
因為不申訴我們還要請假騎到監理所驗車!我應該如何申訴!



